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开展实践教学环节研究 以法律实务类专业为视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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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开展实践教学环节研究 以法律实务类专业为视角Word下载.docx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中的法律实务类专业,如何在前有劲旅后有追兵的环境下适应社会的需要,找到属于自己的生存发展之路,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课题组在梳理总结我院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内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理论与经验,认为切实做好实践教学是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法律实务类专业生存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当前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特点与取得的成效

(一)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实践教学的特点

1、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具有职业针对性。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主要是培养掌握专业知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能够适应相应专业领域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因此,高职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时具有较强的职业针对性,即在实践教学中要根据具体的专业领域和工作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训练,从而使学生掌握其专业所需的职业能力。

这就要求各高职院校在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及制度建设中充分考虑各专业对应的职业能力需求。

2、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具有专业性。

在高职教育中,每个专业的实践教学都必须针对本专业的特点开展教学活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实践指导教师必须对本专业的相关知识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并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因此,各高职院校在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中都比较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3、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具有多样性。

由于司法行政工作往往是复杂而多变的,单一的实践模式很难培养出真正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法律技能人才。

因此,为了使学生能尽快掌握其专业所需的各种职业能力,需要采用多种实践教学模式和实践教学方法,通常需要通过校内实践环节和校外实践环节,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审判、观摩、专业实习多种手段来培养学生能力,从而达到适应相应专业领域工作需要的培养目标。

实践的多样性要求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必需具备培养相应专业人才所需的实践教学设备与实践条件。

4、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具有行业特殊性。

与理工科类的实践教育相比,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法律实务类专业的实训环节的教学无法单纯的在实验室中进行,也无法在企业的真实工作环境中实践,实践条件受司法行政工作影响很大,组织和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此外,司法实务工作一般要求具备特定资格。

因此,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

(二)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开展实践教学的成效

基于实践性教学在高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大多数司法警官职业院校都逐渐开始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体现在:

1、实践教学作为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逐渐被人们接受

高等职业教育所要培养的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这种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明确了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突出强调了实践性教学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基于实践性教学在高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实践教学作为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逐渐被人们接受,目前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都逐渐开始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并投入大量资源,建设实训基地,购置实训设备。

2、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初步形成,法学实践教学手段逐渐丰富

经过长期努力,司法警官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种实践方式及其内在的联系与互动逐步形成了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这一体系内容丰富,包括以讲授为主的知识传授,以程序锻炼为主的模拟法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分析课程,以增强感性认识为主的法律见习,以融合知识、增强解决问题能力为主的实习以及专题辩论和毕业论文等等多种教学手段。

3、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取得可喜进展

司法警官院校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争取专门的实践教学经费,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以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上,普遍建设有模拟法庭;

有些司法警官院校在校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教师承办法律援助工作,选择部分学生观摩、协助办案,在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锻炼了师生的实务工作能力。

二、当前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实践教学实施条件的困境

1、现有师资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实施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同时具备学术和实践经验,既能贯通理论、从学术的角度指导实践,又能在实践中熟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政法类院校,甚至各类高校中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教育教学工作也主要是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

虽然有部分教师兼职从事律师或仲裁员工作,但总体数量并不大。

“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理想,其中一部分教师只是持有资格证,并没有相应的执业经历和实务经验。

我们一方面强调要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学教师总体上又缺乏实践活动的经验。

没有一大批能实际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并始终紧跟法律实践发展步伐的“双师型”法学教师,法学院系的实训教学内容必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2、实训教材匮乏、不成体系

目前,法律学科的实践性教学还在一个探索阶段,有针对性的实训教材体系也尚未形成。

现有授课教材仍然是在普通本科院校所用教材的基础删减得来,一方面在教材内容的选择上,没有考虑实践教学的需要,依然按照传统的注释法学的方法,以法条及其相关理论为主;

另一方面,在教材内容的序化上,没有以工作过程,即实践问题及其解决过程为载体,大多仍是按法条的顺序编写,与实际操作过程不一致。

系列化的实训教材及相配套的作业教程和模拟训练教程,更是有待开发。

3、实习实训场地不足

法律实务工作具有差异性、多变性的特点,不同的实务工作岗位需要具备不同的工作能力,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法律专业也应当根据培养目标设立稳定多样的实习实训场所。

但是由于很多高职高专院校经费紧张,校内实训基地大多只设置了模拟法庭和多媒体教室;

校外实训基地的数量较少,而且接纳量也十分有限,例如,一个司法所往往只有1~2名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加之办公场地有限,能够接纳的实习人员原则不会超过3人。

有限的实习基地与不断增长的法律专业学生之间存在矛盾,现有的实习基地不能满足实践性教学的要求。

(二)实践教学组织管理的困境

1、实践教学开展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支撑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学管理体制基本上还在使用“学校~行政型”体制,司法警官院校行政色彩则更为浓重,教学管理机制没有作相应转型,缺乏对实训指导教师的激励机制。

实训教学活动的开展需要指导教师付出大量精力,与此同时校内教师们还需要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而校外指导教师本身也承担有一定量的本职工作。

由于缺乏专门的经费,实训指导教师的付出难以获得相应的肯定和激励,致使教师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使得实训教学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2、实践教学中的风险防范与处理未引起重视

就法律实践教学而言,其风险来源,一是意外事故带来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这与其他学科无异。

二是实践教学参与者,特别是学生,在参于社会性法律服务活动时,往往存在隐性风险,不被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者所重视。

如:

在法律咨询中,基于对代理案件的急切心理,挑词架讼,破坏当事人的家庭关系。

这类行为,看起来性质并不严重,但是往往会使涉案纠纷扩大化,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对学校的声誉形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是实践教学参与者,特别是学生,在参与协助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风险。

此类行为一旦发生,将对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

(三)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困境

1、实践教学形式化现象突出

实践性教学的价值在于使学生认知司法、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动手能力,是一种社会责任感和办事能力的培养。

然而现有的实践教学往往未能实现其价值。

许多学校采用“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以及“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但是,“预设式”的教学模式占主导的现状尚未从根本上改变。

教师往往事先准备好案例、问题或是模拟法庭中各方言辞,设定好“标准答案”,以此对于学生的表现进行评判。

这种方式缺乏弹性,学生被人为地固定在预先设定的框架内,不能也不敢有所突破,这种“预设式”教学违背了实践教学的本意,使得实践教学有名无实。

甚至部分院校并未真正重视实践教学工作,如,为解决课程门类增加所带来的课时压力,往往压缩实习时间。

2、实践性教学随意性强缺少过程控制

实践性教学是重要的教学过程,需要教学、教务部门像监管任何一门基础课专业课那样实行全程监管、控制。

然而多数院校的实践性教学监管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

如学生的专业实习虽被认为是必需的,但各校的实际执行情况却各不相同。

有的在专业实习准备阶段,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专业实习内容和要求。

有的学校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以有利于学生联系和选择就业单位;

有的则强调统一组织实习。

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在没有老师指导和监督的情况下,学生任意缩短实习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在实习结束时找关系盖章应付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

即使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到什么单位实习、实习多长时间等都不尽相同。

无论是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单位进行的实习,在此期间学校对学生的具体实习活动实际上是没有控制权的,只能听命于实习接受单位的调配,有些学生在实习期间可能只是做了一些杂务而已,致使重要的专业实习流于形式。

3、实践教学的考核及跟踪反馈机制尚不健全

对学生进行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训教学的方式和内容均不同于传统的理论教学,其考核方式也应当有其特色。

详细、科学、完备的考核机制有利于激发学生参与实训教学的积极性,并对于学习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但目前的实训教学考核评估体系并不健全,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讲,学生的法学实践活动都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考核标准,至于学生参加多少法学实践活动,效果如何,缺乏相应的考核指标,不能真实反映实训效果。

很多高职院校目前仍处于实践教学的探索阶段,重点关注的是实践教学的开展,但是却或多或少地忽视了对实践教学效果的跟踪及改进,没能发挥考核应有的导向作用,无法及时反馈实践教学中的不足,不利于实践教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提高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法律实务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的途径

(一)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根据我国法学教育五种层次并存的状况、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以及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精神,我们认为应当将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法律实务类专业专科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专业工作人员的辅助人员”或“法律专业工作的事务性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书记员、法院司法警察、办案秘书等职业。

这一定位所针对的市场需求客观存在,并且这一定位既符合高职高专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定位,也符合司法警官高职高专院校的生源条件与师资条件。

据此,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核心能力定位为具备独立开展法律专业事务性工作的能力。

司法警务专业培养目标核心能力定位为具备押解、值庭、执行、处突等工作的方案设计、组织与实施能力。

(二)区分专业分别设计实践教学内容与手段

实践教学内容设计与手段选择上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对于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实务讲座、法律论辩、观摩审判、模拟审判、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专业实习、毕业作业等实践教学手段合理取舍,既做到实践教学有的放矢,也可以缓解实践教学时间不足的矛盾。

如我院在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中,前述全部实践教学手段都加以运用;

而在司法警务专业教学中不设置法律论辩、观摩审判、模拟审判、法律咨询、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内容。

在09级试点班教学中则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开展了岗位认知、专业见习等实践教学活动。

(三)风险防范

随着实践教学活动真实性的增强,教学活动会逐渐与实务工作融合。

法律实务类专业实践教学活动,一旦走出课堂,走入社会、走进法律实务工作机关、单位,就可能出现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工作责任事故风险、违法违纪风险。

这方面的问题,往往是学校与实务部门最为担心的。

有鉴于此,除常规的安全纪律教育动员、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可能出现的涉及公务权利、涉及案件秘密的实践教学活动,有必要视情况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制作“警示及诚信承诺书”并组织学生统一签署。

近年来,寒暑假期间我院均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曾出现极个别学生协助执法机关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行为。

由于事前有动员教育、见习中有校内外教师检查指导,尤其是见习中涉及公务权利的这一部分学生都统一组织签署了“警示及诚信承诺书”,使学校在事件的后期处理中避免了陷入被动和更大的损失。

(四)整体考虑,合理安排实践教学活动

在实践教学计划安排上,应当根据专业学习进度、认知规律,逐步有序展开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并且仅仅利用课内教学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充分利用假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具体建议如下:

对于一年级学生,以初步的法学理论学习为基础,通过案例教学、观摩法律影视资料、实务专家讲座、法庭旁听、(假期)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活动,巩固学生的法律兴趣、启蒙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加学生对本专业工作的感性认识。

对于二年级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已经学习了相当一部分专业理论课程,此时应当及时开设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如专业综合实训、模拟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咨询)等,并采取疑难案例研讨会、观摩审判、(假期)专业见习、(在线)法律咨询等实践教学活动,明确学生的职业能力认识,培养锻炼其职业能力。

对于三年级学生,应当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通过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以及(在线)咨询、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等形式,培养、检验其职业能力。

尤其应当突出实境教学,通过组织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值庭、执行等实际工作,在实境中开展教学活动。

我院在法律事务专业、司法警务专业教学中,按照前述思路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

法律事务专业在低年级教学中,主要在校内开展模拟教学和假期社会调查,对于高年级学生则由教师组织参加德阳市历届“12.4”法制宣传活动、送法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观摩旌阳区人民法院刑民案件审判。

组织专业教师建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团队,带领高年级学生利用网络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直至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通过校内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承办选派学生参与,或者援助中心指派案件到协议基地律师事务所后,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由承办律师和学校共同选派学生参与的方式,组织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警务专业学生在低年级教学中,主要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手段,在高年级教学中更直接作为工作力量,在法院干警指挥下,多次参与协助旌阳区人民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押解、值庭、执行工作。

形式多样、有序衔接的实践教学形式,极大地丰富了教学内容、激发了学习兴趣、增强了学生自信心,很好地培养锻炼了学生的职业能力。

(五)加强实践教学师资

1、校内师资培养

校内师资培养,要发挥行业办学优势,积极争取在校内成立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组织教师假期到实务部门锻炼、派师资到校外实务工作部门挂职锻炼等形式,拓宽教师参与实务工作的渠道,增加教师的实务工作经历。

2、校外师资建设

校外实践教学师资应当包括两部分,即实践性课程兼职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活动实务指导教师。

实践性课程兼职任课教师,应当根据工作经历、工作热情、个人精力等条件选择,可以优先考虑从实习实训基地工作人员中选聘。

实践教学活动实务指导教师应当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工作人员。

校外实践教学师资管理上要纳入学校管理体系。

校外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立后,除按照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实践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外,还应当注重校外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培训与调整。

通过培训提高校外师资的教学技巧、教学规范化程度,通过调整确保在册校外实践教学师资力量的质量。

我院近年来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我院在省厅领导关心及德阳市区两级司法局领导大力支持下,在法学系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符合条件的教师直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选择优秀学生观摩、协助援助案件办案过程。

在学院领导支持下,法学系近年来寒暑假都组织教师到实务工作部门开展调研、到律师事务所等实务工作部门学习锻炼。

同时聘请德阳市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十余名专家,担任法学系实践性课程教学任务。

(六)完善实践教学资料

应建立充分的实践教学资料,应当涵盖:

案例、实务讲座、法律论辩、观摩审判、模拟审判、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专业实习等内容,具体采用网络、多媒体、文字出版物以及其他文字形式。

我院在这方面也开展了有益的工作,2006年即按照程序实体合一、再现事实与诉讼全貌、焦点评析加实务评析、问题驱动学习等全新理念,组织教师参与中国法学会主持的《中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新编全景式法学案例》系列教材。

年组织教师编写《刑事诉讼模拟审判》指导书,并于年组织教师编写或重新编写《民事诉讼模拟审判》、《刑事诉讼实训教程》以及系列实训指导书。

安排专人收录《经济与法》、《以案说法》、《今日说法》、《有法大家帮》、《法制编辑部》、《法律讲堂》、《大家看法》、《中国法治报道》、《法治视界》等系列媒体实践教学资料。

通过努力已经形成印刷资料、多媒体资料、网络资料等形式多样,课程覆盖初具规模的实践教学资料库。

(七)搭建实践教学平台

在搭建实践教学平台中,教学单位既要避免“自我中心”又要注意实现“以我为主”。

避免“自我中心”,是指要在实践教学内容设计、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等方面,多进行换位思考,寻求教学与实务工作的结合点。

注意体现“以我为主”,则是指在实践教学活动内容设计上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不能为了开展实践活动而迷失了教学目标。

对于实务部门提供的各种实践教学机会,要有所选择,不能过多从事低水平的初级劳动。

教学与实务工作的实践教学最佳结合点就是实务工作本身。

司法警官院校有行业依托优势、科研资源优势、人力资源优势;

实务工作部门有实务工作资源优势、实务工作经验优势。

司法警官院校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可以独立或者与实务工作部门合作,反映、呼吁、研讨、研究、总结实务工作,从而推动实务工作部门的工作水平上一个台阶;

可以组织大量初具职业素质的学生协助开展实务工作,从而有效缓解基层工作力量不足的局面。

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师生,结合专业学习与实务工作需要,坚持开展社会调查、假期送法下乡、典型案件观摩审判、实务专家专题讲座、协助市区司法局开展工作、疑难案件研讨座谈等实践教学活动。

司法警务专业师生,还根据专业特点,大力协助德阳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法警执行押解、值庭、执行任务。

通过长期合作,我院司法警务专业师生,已经成长为德阳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法警业务工作的重要支援保障力量。

我院法学系各专业,通过找准实践教学切入点,实现了教学、实务工作、科研、社会影响、学生成长的多赢局面。

(八)形成落实保障制度

1、过程监控制度

实践教学组织管理应当体现“学为主体,变教为导,学在导前,学导结合”的思想,应当实现向集中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前后延伸,实践教学活动要做到“事先准备充分、事后总结充分”。

实践教学活动的准备工作要提前布置,师生要在实践教学活动开展前有足够的准备,提高实践教学活动的时间利用率。

避免实践教学活动中的随意性,防止因为组织不力,师生准备不够,导致实践教学活动低效、混乱。

此外,由于实践教学活动既有资料、制度的不完善,并且一部分实践教学活动在校外开展,甚至是在没有校内外教师指导监督下进行。

因此为保证实践教学活动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实践教学活动的过程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教学活动应当纳入教研室、教学系部、教务处的教学检查督导范围。

实践教学活动,原则上按照教学计划实施,每一项实践教学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检查监督及必要的总结,前述内容应当形成固定的表格,由教师事先按照格式填报,经过批准实施。

每一次实践教学活动,应当有明确的负责人;

实践教学活动涉及校外的,应当明确校内外管理责任分工。

2、奖惩激励制度

对于在实践教学活动研究、实施、制度建设中成绩明显的,应当按照各学校教改科研成果对待,并予以相应奖励。

对于实践教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或者事故,要查明原因,如果是因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问题或事故发生的,应当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奖惩激励制度应当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导向,能够吸引校内外实践教学教师认真开展,甚至积极研究实践教学指导工作。

从而逐步形成一支较为专业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提升实践教学水平。

通过认真研究、积极实践,我院法律实务类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在教学内容设计、教学资料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法律实务类专业的实践教学水平明显提高,法律实务类专业的办学质量更上一个台阶。

以年就业情况为例,仅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一个单位,就聘用了我院法学系届毕业生8名作为书记员;

年我院首届司法警务专业69名毕业生,除部分考取公务员的以外,其余毕业生全部被川内各地法院聘用为司法警察,其中一部分优秀毕业生甚至已经跳槽到了待遇更好的法院。

法院相关工作部门对这些毕业生的评价是熟悉工作,基本上没有“磨合期”,这既是对我院法律实务类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高度肯定,也充分说明了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效益。

当然实践教学的理论与实践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我们在法律实务类专业实践教学工作上,通过实践与学习借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工作中也看到了更多的不足,今后的工作将更加艰巨而富有挑战性。

注释:

引自教育部网站年8月10访问.

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李友勇.多样化教学方法在高职教学中的创设与实践——以法律专业为例.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2:

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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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4.

[3]朱霞.杨芳霞.李葆华.法学实践教学与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安康学院学报..2:

123-125.

[4]章红华.“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4:

122-125.

[5]马幸荣.刘国胜.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4:

98-102.

[6]杨彬权.法学教育高职高专层次应该废止[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3: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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