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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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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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出资人签署。
①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a)宗旨;
b)名称和住所;
c)经济性质;
d)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e)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f)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g)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h)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i)劳动用工制度;
j)章程修改程序;
k)终止程序;
l)其他事项。
②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a)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b)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c)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d)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e)主要负责人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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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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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任职文件提供原件,自然人身份证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8
住所使用证明
提交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
9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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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机关出具
名称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署
企业签署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任、免职文件提供原件,自然人身份证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出资证明
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批准文件
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支机构资金证明
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
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企业法人出具
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根据注销的原因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负责人签署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外省市企业法人来沪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
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任职文件提供原件,负责人身份证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单位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名称变更: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隶属法人单位名称变更: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地址变更: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④负责人变更:
《负责人登记表》、出资人出具的负责人任免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⑤经营范围变更: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⑥资金数额:
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①原件②复印件
③原件
④原件/复印件
⑤复印件
⑥原件
①登记机关出具
②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③提交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
④任免职文件由出资人出具,负责人身份证明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⑤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⑥出资人出具
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营业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签署
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变动前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出具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企业法人章程
变动后出资人签署。
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
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银行出具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股东签署。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③公司设立方式;
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⑩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⑩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
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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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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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方法
(1)接收方式
窗口接受
秣陵路38号3楼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夏令时14:
00-17:
00)
4、受理
(1)申请接收窗口的职责和权限
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受理范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上海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登记。
(3)收件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
(4)收件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收件后,经核对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