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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80kg重物由3m高处自由坠落悬空。

  经鉴定合格的应做出合格标记。

  第3.3.7条使用脚手架必须满足工作安全的要求;

搭设牢固,脚手板外伸悬臂,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整修,不得浮起活动。

  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韧耐用。

  一、立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

木杆不得小于70mm,竹杆不得小于80mm。

  二、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

木杆不得小于80mm,竹杆不得小于90mm。

  三、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铺设坡度不得陡于1∶3;

陡坡部分应加钉防滑木条。

脚手板接头应设在撑杆上,不得悬空。

  四、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kg,脚手杆间距不应大于1.5m(经检算许可者除外)。

  五、采用圆钢弯制成脚手架时,双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2mm,单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5mm,钢材不得有裂纹、锈蚀等缺陷,并应按规定检查钢钩质量。

  六、钉脚手板铁线钉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拆下的护木脚手板及模型板上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平。

  七、靠近架空电线搭拆脚手架时,应严格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一般动力线2m以上,照明线1m以上);

作业中应时刻注意,防止碰触架空电线。

  第3.3.8条上山下河经常通过的陡坡和路滑处所,应做有步行台阶,必要时应设置栏杆;

临时通行可打安全桩,并拴好安全绳。

  第3.3.9条在无人行道桥上拧动护木螺栓及勾螺栓时不得向桥外方向使劲,防止摔下。

桥面及人行道上,不准有露尖的铁钉。

  进行钢梁喷沙除锈时,喷砂嘴不准对着人、车、船;

不准带风、带砂修理喷砂设备和更换零件。

  进行钢梁铆钉作业时,禁止在脚手架上试打铆钉枪;

使用铆钉枪打销钉和过冲时,应呼唤应答,防止过冲伤人;

换装铆钉枪风弹时,不准对人;

停用铆钉枪时,必须带好安全环。

非风动机具操作人员,不准动用铆钉枪。

  桥面上下通过的风管,必须捆牢,不得侵入限界。

  第3.3.10条开挖建筑物基坑和刷坡时,应注意:

  一、按放好的边线从上向下开挖,禁止掏底挖土。

  二、遇有滑层、裂纹、浸水等情况,基坑壁必须用撑木支撑或改缓边坡。

  三、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等重物以防坍塌。

  四、在同一坡面的垂直线上,不得上下同时开工、不得在上层挖土时下层运土。

  五、圬工凿除或人工打眼两人配合作业时,禁止面对面或戴手套打锤。

  在隧道内处理松动衬砌、危石及翻修衬砌工作时,必须有预防塌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第3.3.11条水上作业应有救生圈、救生船或救生衣等设备;

下水作业前,应观测水深及流速,并选派会水的人员担当水中作业,其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水温在5~15℃不得超过1小时。

  二、水温在16~25℃不得超过2小时。

  冬季需在冰上施工时,施工领导人应针对江河水面宽、深程度及地理条件、作业繁简等情况,制订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3.3.12条桥涵大维修作业,遇下列情况时不准下水作业:

  一、山区遇山洪暴发时;

  二、平原遇江河水位暴涨时。

  水害抢险时,要注意工地和建筑物附近有无冲空、坍塌和其他异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钢轨悬空时,应将轨枕与钢轨连结牢固。

  第3.3.13条在电气化铁路上进行桥涵路基作业,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桥隧、路基大维修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包括长杆、导线、塔尺、花杆)与牵引供电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距离。

  二、在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2m的建筑物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按规定办理停电申请手续;

得到许可停电施工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派人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能开始施工。

  三、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导线、支柱、房顶及其他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四、与接触网同杆合架的电力线路设备,非电力部门的专职人员禁止攀登作业。

  五、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其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时,均不准与之接触;

在接触网检修人员未到达前,应对该处设置防护,人员应距断线接地处10m以外。

  六、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m范围以内的金属结构均须接地,在与接触网相连的支柱及金属结构上,若未装设接地线或接地线已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接地线应由接触网工装设。

  七、在电气化铁路区段使用架空索道或绞车时,须事先做好周密的调查研究,其钢丝绳(包括晃动量)离接触网带电部分,最小距离应大于5m,并有接地线。

  第四节搬运及装卸作业

  第3.4.1条搬运及装卸重物时,应尽量使用机械作业;

人力操作时,要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夜间要有充足的照明。

  用滑行钢轨装卸钢梁及其他重型机械设备时,滑行钢轨应支撑牢固、坡度适当,滑行前方禁止站人,后方应有保险缆绳。

  第3.4.2条装卸长钢轨,钢丝绳与挂钩、固定器等要联结牢固,人员不得站在移动前方和钢丝绳附近;

装车时,轨端要平齐,伸出承轨横梁0.5~1m;

未装妥加固、锁定设备,不得开车。

  运行中禁止在长轨上走动,并离开轨端3m以外,卸轨时,撬棍不得插入长轨移动方向的横梁后面,前一根长轨通过本车后才能拨动后一根就位,严禁在悬空的长轨下作业,并注意防止长轨尾端落下时摆动伤人。

  第3.4.3条运料列车在开车前,负责人应确认有关人员已上车坐稳,方准通知车长开车;

在列车未停稳前,卸车人员不得打开车门及做其他影响安全的准备工作。

开车门时,车上人员应离开车门附近,车下人员不得站在车门下面。

  第3.4.4条轨道车随乘人员应坐稳扶牢,不准坐在堆放较高的物体上和车体连接之处,车未停稳时人员不能上下;

装载路料、机具的轨道车平板,不准搭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乘坐人员时,必须安装围栏及扶手。

  单轨小车禁止搭坐人员。

  第3.4.5条搬运、装卸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五节机具安全使用

  基本要求

  第3.5.1条机具应由专业小组或专人负责检修、保养及使用,经常保持状态良好,不得带“病”运行。

  改造或大修后的机具,应经过空车试运转,确认性能及各部件符合要求,才能投入生产。

自行设计、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上级批准,方准使用。

  第3.5.2条数台机械配合作业时,必须有明确的联系信号,其中任何一台机械起动或停止时,均应及时通知相关机械的操作人员;

在作业中机械发生故障停车时,应立即切断电路、风路;

修理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第3.5.3条露出机体的传动部分,如皮带、链轮、砂轮及风扇等应有网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在线桥旁操纵动力机械时,应在靠近线路一侧设安全栅栏。

  风动机具

  第3.5.4条压力容器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授权单位颁发的操作证。

  压力容器上应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并每隔三个月试验一次,不得超期使用。

安全阀应保证压力容器具有1.5倍的安全系数。

  压力容器10m范围内不准进行烧焊及其他加热工作。

  第3.5.5条风动工具应有保安套(环),保证工具头连接牢固。

试风或放出残余冷风时,工具头必须向下;

过冲或打击栓销时,两侧应联系好,防止冲头伤人。

  第3.5.6条空气压缩机开动前应检查安全阀、气压表、压力调节器和动力机械上的各种主要仪表,如有损坏或缺少不准开动。

  第四章工务设备的安全

  第4.1.1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工务设备(钢轨及配件、轨枕、道床、路基、桥梁、隧道、涵渠、各种标志等),如有特殊需要动用工务设备时,必须征得工务段的同意。

  第4.1.2条铁路电气化工程利用无缝线路轨道为支点进行接触网电杆整正时,必须遵守:

  一、整正接触网杆的作业时间,应避开高温季节,直线地段应不超过实际锁定轨温(由铁路局提供)10℃,曲线地段上股应不超过实际锁定轨温5℃,同时一处曲线不要同时有二处施工作业。

  二、进行作业时的防护工作和行车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作业结束后,经工务段检查,确认线路无横向和纵向的位移,道床恢复原状,并经夯实后,行车安全由工务段负责。

  三、工务段指派一名职工协助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地段无缝线路情况,检查线路状态,如发现施工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权制止作业。

  第4.1.3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或人行过道。

  第4.1.4条禁止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铁路线路维修规则》的规定,并保证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的稳固和完好状态。

  第4.1.5条铺设与更换钢轨和道岔时,必须确认钢轨长度,准备好配轨,切实掌握轨温,周密组织施工。

需要截断和钻螺栓孔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用钢轨钻钻孔,严禁使用乙炔切割、烧孔。

  第4.1.6条处理线路故障,只有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如无缝线路胀轨跑道、断轨),才允许个别采用乙炔切割或烧孔。

但更换前应派人昼夜监视,限速不超过45km/h,必须在24小时内将轨换下。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铁路局、铁路公司应保证工务安全的及时投入,工务部门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

  第1.0.4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5条凡在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制定,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1.0.6条本规则适用于200km/h以下国家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的工务安全管理。

  第二章行车安全

  第一节基本作业要求

  营业线作业

  第2.1.1条普速铁路工务作业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2.1.2条施工作业系指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或需改变列车运行条件的作业。

  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调度所)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项目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地下工程、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影响建筑限界、路基和桥隧涵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

  5.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6.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7.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8.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的施工。

  9.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2.1.3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h及以上、干线封锁6h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h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h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h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h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h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h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h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相邻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4条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的作业。

根据作业是否需要天窗,维修项目分为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一、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纳入天窗的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

  

(一)Ⅰ级维修项目

  1.更换道岔尖轨、辙叉、基本轨;

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等。

  3.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

  4.更换和整正桥梁梁缝挡砟板。

  

(二)Ⅱ级维修项目

  1.利用小型养路机械整治线路病害,更换或修理轨道(道岔)伤损零部件。

  2.胶结、焊接钢轨。

  3.一次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拨道。

  4.螺栓扣件涂油。

  5.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及以下时。

  6.更换桥梁护轨,钢梁明桥面单根抽换桥枕、更换护木。

  7.隧道拱顶漏水整治、衬砌裂损加固。

  8.整修道口铺面。

  9.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清筛道床。

破底清筛道床以及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

  10.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道内除冰作业。

  11.更换桥梁挡砟块。

  12.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

  1.160km/h及以下的区段使用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作业。

  2.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预卸路料的加固;

线路标志、标记涂刷;

整理道床;

清理垃圾或弃物;

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3.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桥梁更换人行道步行板、栏杆油漆、不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不影响行车安全的隧道除冰作业。

  4.成段换轨施工时,利用速度不大于12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人工进行材料分散、收集工作。

  5.线路限速(或允许速度)不大于60km/h的区段,可使用单人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结零件、垫入或撤出垫板等作业。

  6.桥面以下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等。

  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2.1.5条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m(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m,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m)、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m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

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m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铁路局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

  作业组织与管理

  第2.1.6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施工天窗:

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

双线不应少于120min,单线不应少于90min。

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

  第2.1.7条营业线施工作业(特别规定的慢行施工除外)和应纳入天窗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2.1.8条施工作业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

施工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维修作业应由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维修作业计划,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需临时安排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必须在计划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2.1.9条作业现场为两个及以上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作业主体单位,明确主体作业负责人。

主体作业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作业,各单位作业负责人必须服从主体单位作业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作业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综合利用天窗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单位作业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2.1.10条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2.1.11条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以及在道岔转辙、可动心辙叉部位进行的作业,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

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填写配合通知书,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相关设备。

影响站台、雨棚、天桥建筑限界的作业时,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填写配合通知书。

  第2.1.12条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外单位作业,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报铁路局工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2.1.13条施工作业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

配合人员资格由铁路局规定。

  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

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2.1.14条作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作业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检查作业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作业,安排作业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作业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作业,掌握作业进度,反馈现场信息。

  3.负责总结分析作业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2.1.15条限速地段是否设置专人巡查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特殊情况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1.16条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

  放行列车条件

  第2.1.17条施工天窗结束后放行列车条件按表2.1.17执行,表2.1.17所列项目以外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复杂施工,列车或单机运行速度按设计文件执行。

  使用轨束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

  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项目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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