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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范Word下载.docx

3.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任务,应贯穿于运营服务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3.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乘客提供安全、准时、高效、便捷、舒适的运营服务。

3.3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运营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并及时修改完善本企业安全运营事故标准、各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监控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构建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3.4运营企业应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4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4

4.1安全管理机构

1

4.1

4.1.1运营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及职责,确定安全主管领导,应设置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4.1.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1.3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

遇到较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当随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会议内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4.2安全管理职责

4.2

4.2.1企业负责人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其他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包括:

(1)全面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持制定和修订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运营安全整改资金的落实,并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督察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2.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在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权限范围内的管理责任,对交办的工作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

(2)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3)组织制定和修订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

(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规定,履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2.3安全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对本职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把关,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

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并进行定期考核。

(4)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予以消除。

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

(5)对工程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查、验收,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4.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3

4.3.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例会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7)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民主管理监督制度

(9)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0)事故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11)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12)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13)重大风险源管理制度

(14)运营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

(15)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16)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3.2运营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根据需要适时、及时修订和完善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5安全培训教育

4.4

5

5.1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将培训内容和岗位要求相结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5.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培训教育,不少于16学时,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3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安全培训教育,不少于32学时,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4综控员、调度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见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考核。

5.5车站安全员应当接受专业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6列车乘务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见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技能考核。

5.7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岗位特点,制定各岗位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一线员工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少于40学时。

5.8运营企业应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9运营企业应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价值观。

6运营安全管理

6

6.1行车安全管理

6.1

6.1.1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运行车辆维护保养,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制度和现场作业安全规程,加强技术更新,提高车辆运用管理水平。

6.1.2运营企业要针对线路、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土建等各专业特点制定完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各专业设备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保障行车安全顺畅。

6.1.3列车乘务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6.1.4综控员应持证上岗,熟悉行车办理工作,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要求,加强对行车及车站运行情况的监控,具有及时快速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6.1.5调度员应持证上岗,遵守行车指挥规则,熟悉调度系统操作和安全作业要求,加强列车安全运行情况监控,及时快速协调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6.1.6运营企业要制定车辆段和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检修规章和操作规程,明确属地责任区划分和各项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6.1.7车辆段及停车场应实现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按照“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设计各类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功能;

(2)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覆盖重点区域、重点部位;

(3)保证安全标志醒目、安全通道及出入口畅通;

(4)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应急值守制度和每日安全检查制度。

6.2客运安全管理

6.2

6.2.1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2)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6.2.2运营企业应当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6.2.3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

  

(1)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2)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3)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6.2.4运营车站应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本站客流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常演练;

(2)本站达到客流警戒线时适时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确保客运组织安全;

(3)制定车站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4)制定本站安全检查、安全学习、隐患排查等具体工作制度;

(5)确保本站安全管理记录完备、清晰和规范。

6.2.5乘客乘车前需要进行安全检查,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安全检查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安检工作站(点)设置及设备、人员配备需要满足安全运营需要;

(2)安检现场需要建立明确的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违禁物品的处理制度;

(3)建立安全检查的应急处置制度;

(4)安全检查人员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6.2.6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当配备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备设施,应当醒目地展示其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6.2.7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事故时,运营企业应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及时向乘客发布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6.2.8运营企业要加强乘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经常开展面向社会的安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6.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6.3

6.3.1保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完好,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

运营企业应对运营设备设施实行维修和检测的制度,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检查、维护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6.3.2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营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对危及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专项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消除;

对一时难以消除的运营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控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6.3.3轨道交通系统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日常维修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完好。

6.3.4运营企业应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6.3.5运营企业将涉及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者在合同中约定运营安全管理职责。

运营企业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安全工作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6.4广告设施、自助机具、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

6.4

6.4.1运营企业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6.4.2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未经允许的商业网点。

6.4.3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阻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6.4.4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7试运营安全管理

7

7.1试运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厂家应提供应急抢险、故障处理等安全保障。

7.2试运营期间,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运营维护人员及时配备到位。

7.3试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和运营企业要保障列车运行的线路、通信、信号、供电等设备设施环境保证行车安全。

7.4建设单位会同运营企业,对试运营期间存在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7.5试运营期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正式交付运营单位,同时,建设单位应把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权、相关证书、工程图纸等交付运营单位备份存档。

8安全风险管理

8

8.1运营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定企业重大危险源,并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8.2运营企业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安全风险评估,对运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梳理、分级,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8.3运营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落实安全风险源动态管理,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结果

8.4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长期监测,评估运行对运营安全的影响,定期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评价。

9事故管理

9

9.1基本原则

事故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以及“四不放过”的原则。

9.2事故等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中断运营时间、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影响大小、波及范围等情况,结合北京轨道交通运营实际特点,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9.2.1特别重大事故(事件)(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或者被困人数3000人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火灾现场被困人员超过200人的火灾;

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

燃烧容积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火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重大火灾;

火场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9.2.2重大事故(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或者被困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火灾;

燃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灾;

燃烧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

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4)运营线列车脱轨、列车相撞。

9.2.3较大事故(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或者被困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火灾;

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灾;

燃烧容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

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

(4)列车冲突造成部分区段中断运营。

9.2.4一般事故(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半小时以下,或者造成被困人数500人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

(3)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在50人以下的火灾;

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灾;

燃烧容积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灾;

一般居民房、一般建筑、一般电器、单体汽车等各类无人员伤亡和人员被困的火灾事故。

(4)运营车站、线路因设备故障或运营组织不当造成3个以上车站乘客疏散。

(5)挤道岔

(6)非运营线列车脱轨

9.2.5轻微事故

(1)运营组织不当或设备故障造成中断运营15分钟

(2)列车救援造成中断运营20分钟

(3)运营列车开门走车

(4)列车重要部件脱落影响运营

(5)运营线起火被及时扑灭

(6)车辆设备故障或客运组织不当造成非高峰时段限流

(7)运营车站、线路因设备故障或运营组织不当造成个别以上车站乘客疏散。

(8)重点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9)安全和应急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

9.3事故报告

9.3.1发生各类事故时,运营企业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需向行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报告。

发生“三敏感”(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敏感性事件)事件,要立即报告。

9.3.2运营事故的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9.3.3在事故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

对一时难以判断清楚的现场情况,可先简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随时续报。

如发现内容有误,应立即更正报告内容。

9.4事故调查

9.4.1事故发生后要依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2运营企业要主动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实施调查工作。

9.4.3运营企业自行组织事故调查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将事故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报行业主管安全生产部门审查。

9.5事故的处理

9.5.1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同等责任等五类,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事故责任确定结果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9.5.2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行业主管安全生产部门的批复,严肃处理本企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3责任人对事故定性和处理如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时,应保证责任人的复议权利,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裁决。

9.6安全事故指标

9.6.1行车无事故天数

统计期内,车站或运行线上,连续安全行车未发生事故的天数。

单位:

天。

9.6.2行车事故次数

统计期内,列车在运行过程中意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次数。

9.6.3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统计期内,由于运营企业组织管理和处置不当,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及其他危及运营安全的事故次数。

次。

9.6.4行车责任事故伤亡人数

统计期内,行车责任事故造成受伤和死亡的人数。

人。

注1:

受伤人数包括重伤和轻伤的总人数。

注2:

死亡人数包括当场死亡和由于受伤后伤情发展而死亡(24h内)的人数。

但伤、亡两项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9.6.5事故发生率

定义:

统计期内,运营线路发生运营事故间的平均运营里程。

计算公式:

事故发生率=运营线路总运营里程/运营事故次数。

本指标主要是用事故发生的频繁程度来衡量地铁的可靠性。

对特别重大、重大、大、一般运营事故发生率分别计算。

9.6.6事故死亡率

统计期内,由于运营企业失职导致死亡的人数占总进站量的比率。

事故死亡率=运营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进站量(百万人次)

本指标主要是用来衡量因运营事故导致死亡事件发生频率。

“事故死亡”是指在地铁资产范围内由于地铁运营企业的失职而导致的死亡,事故发生后7天之内的死亡者计入由于事故导致的死亡数。

9.6.7事故误工率

统计期内,由于运营责任事故引发的员工误工工时占运营企业员工总工时的比率。

计算方法:

事故误工率=事故引发员工误工工时/总工时。

本指标主要是用来衡量地铁工作环境的安全程度。

“事故引发员工误工工时”是指由于工作事故导致的时间损失。

员工应当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在岗位的时间,包括因此生病时间或者缺勤时间。

9.6.8行车责任事故频率

统计期内,列车每发生一次行车责任事故平均行驶的万车公里数。

万车公里/次。

9.6.9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间平均车公里

统计期内,运营线路发生两次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间平均行驶距离(百万车公里)。

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间平均车公里=总运营车公里/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件数。

9.6.10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间平均车小时

统计期内,运营线路发生两次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间平均行驶时间(车小时)。

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间平均车小时=总运营车小时/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件数。

10应急管理

10

10.1应急预案的编制

运营企业应针对地铁运营线路所发生的灾害事故类型,以及各种异常原因所造成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0.2应急预案的演练

10.2.1运营企业要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抢险演练。

10.2.2应急抢险演练要包括制定计划、演练准备、现场演练、演练总结、效果考核等步骤。

10.2.3应急抢险演练要有详细的过程纪录,记录可以采取文字、照片、录像等形式,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

10.3应急处置

10.3.1应急处置工作要按照“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先通后复、有效应对”的原则进行。

10.3.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按照30分钟内抵达事故现场的要求,在管辖线路内合理布置应急抢修点,定期组织演练。

10.3.3发生突发事件后,运营企业应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相关线路,及时向乘客通告有关信息,并迅速按规定上报政府应急机构、主管部门。

10.3.4运营企业应积极做好乘客疏散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信息的发布、交通管制、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抢险等工作。

10.3.5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无偿提供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征用的物资、设备、器材及其它消耗用品。

10.3.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相关安全运营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后,方能恢复运营。

11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第140号令)

[4]GB50157—2003地铁设计规范

[5]GB/T7928—2003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7]《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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