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0789576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9.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九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省联社对市办、县联社统一授权;

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县联社主任和农村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和备案制度。

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审批(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要按规定进行审批(咨询)和备案。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村信用社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第十三条 

企业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

(三)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以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各级农村信用社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

第十四条 

申请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条件按相关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全省农村信用社要逐步规范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除外)信用等级评定,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暂分为AAA、AA、A、B、C级。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七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信用社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八条 

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二十条 

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

农村信用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经人民银行许可办理贴现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一般只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省联社有关利率和结算管理规定,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贴息贷款,根据贴息贷款利息补贴规定计收利息。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 

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咨询)→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经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可按照相关规定简化贷款手续,在柜面直接贷款。

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签字认可即可。

第二十七条 

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主任或授权副主任

经营管理

客户

客户部门(岗)

信贷管理部门(岗)

贷管会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岗)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岗)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管会审议。

(三)审议。

贷管会按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岗)完成审查的资料进行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的交审批人审批,否则退回信贷管理部门(岗)。

(四)审批。

贷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五)经营管理。

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若是农村信用社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若是县联社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岗)逐级批复至农村信用社,由其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报有权审批社客户部门(岗),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贷管会审议,有权审批社主任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行文批复至经营社,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岗),由经营社客户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社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有权审批社上报,其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社审批(或咨询)→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七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三十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

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

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相应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经营社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

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

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

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2、县联社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其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

经营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有权审批社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农村信用社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有权审批社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

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

有权审批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

2、经营社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它信贷业务。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

经营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

有权审批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实行A、B制度,两人共同参与信贷业务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社信贷管理部门(岗)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八章 

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五条 

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的客户部门(岗)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三十六条 

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客户部门(岗)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农村信用社资金规模等情况,由农村信用社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三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岗)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说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保证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同1-7项的内容)和同意担保的证明;

10、抵(质)押担保贷款必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书面承诺;

11、房地产开发应提供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明;

2、借款人(或担保人)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

3、助学贷款还需提供《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4、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书面担保材料,如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5.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对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派2名或2名以上客户部门(岗)人员参与调查。

第九章 

信贷业务调查

第四十条 

客户部门(岗)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

客户部门(岗)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一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由取证人签字负责。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客户部门(岗)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

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

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四十二条 

对自然人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岗)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十三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

第四十四条 

客户部门(岗)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四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四十六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5、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

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

3、担保情况;

4、收入来源;

5、还款来源;

6、结论。

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

第四十七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章 

信贷业务审查

第四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对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审查核定客户部门(岗)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2、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3、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五十条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

3、客户现有信用及与我社合作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五十一条 

审查结束后,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

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贷管会。

第五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补充完善;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可不再提交贷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岗)或申报社,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

第五十三条 

召开贷管会的资料准备好以后,要提前将有关材料发送给贷管委(组)委员(成员)。

第五十四条 

贷管会要在主任委员(组长)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副组长)主持下,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

(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它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贷管会应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管会决议表》,送主任委员(组长)审批。

贷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审议结果等。

未经贷管会通过的事项,多数委员(成员)认为有必要再议的信贷业务,主任委员(组长)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副组长)认为可复议的事项,报下次贷管会复议,复议只限一次。

第五十六条 

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经贷管会审议(咨询)后,信贷管理部门(岗)起草文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批复文件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并通知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第五十七条 

对超授权信贷业务,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核后,信贷管理部门(岗)起草请示文件,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的措施等,请示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社;

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贷管会审议(咨询),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二章 

签订合同与贷款发放

第五十八条 

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

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