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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察方法

1.核查被督察单位公文系统、收发文记录是否有相关减免税申请和批复。

2.根据减免税台帐,抽查相关减免资料,检查相关纳税人是否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如房屋权属证明;

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标准以及实际收取的租金标准;

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3.对系统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核查,抽取存在房产税税目为租赁但应纳税额或抵免金额有异常数据比对,对照是否落实优惠政策。

4.根据第三方信息数据,落实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5.如发现疑点,要求补充提供资料,必要时延伸实地核查项目经营和纳税情况。

二、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对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优惠是否按规定受理减免税,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否均已落实税收优惠,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减免政策是否落实。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保障办提供的开发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纳税人名单。

2.对被督察单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税收减免台帐,查看减免税企业减免税期限、原因、种类、税率等是否输入正确。

3.核查查相关减免资料,检查相关纳税人是否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抽取一定比例项目,比对当地政府认定是否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项目等方式,确认房源性质与申请项目是否相符;

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相关合同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权属证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标准文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文件;

保障对象的范围以及保障对象的身份证明;

土地、房屋购置合同、发票;

与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等等。

涉及土地增值税减免应核查房地产转让合同,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否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如超过,不可享受减免),将有关旧房转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以及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相关政府文件(减免房屋类型,是否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或改造为安置住房的房源)等。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对申请享受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已享受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享受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均已落实税收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业务信息系统导出的备案数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资料、减免税备案表、申请资料、减免税台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16行、第25行进行检索,产生当年已经享受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明细表A。

2.从业务信息系统“税源专业化管理——查询统计——减免类查询——减免查询”模块,检索出当年已经办理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备案的企业明细表B。

3.将表A与表B进行数据对比,核查享受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如果企业没有备案资料,3年内可补备案减免。

4.将表A与表B进行数据对比,核查已经办理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备案的企业是否已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没有享受,查明原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对已办理备案手续,并已享受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抽取一定比例企业的备案资料进行核查是否符合规定。

6.如发现疑点,要求补充提供资料,必要时延伸实地核查项目经营和纳税情况。

四、农、林、牧、渔项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审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符定,有无超期审批、备案的情况。

2.是否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审批、备案享受该税收优惠。

4.对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准确,是否按政策规定征收税款。

1.《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Ⅰ)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Ⅱ)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Ⅲ)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混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自财税[2008]081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083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中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30号)中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中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中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中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中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使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中自2014年1月1日起,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1.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没有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备案享受该类税收优惠。

1.综合征管软件纳税申报信息,减免审批、备案文书,提退税款数据。

2.税收优惠备案相关资料,减免税台帐。

1.在综合征管软件提退税款查询模块,选择退税日期起止时间为督察年度,选择提退类型为“减免退税”或“先征后退”,查询存在提退税款的企业名单;

在综合征管软件“待批文书查询”,选择文书种类为“减免退税类”、税务文书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查询具有享受该项优惠资格的企业名单;

根据名单,通过申报明细查询模块可以调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查看;

经CTAIS“待批文书—增值税备案事项查询”模块,逐个输入抽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查看享受优惠企业是否在CTAIS中进行备案,减免税期限、原因、种类等是否输入正确。

2.抽调部分减免税备案资料,检查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备、是否超期限备案、备案产品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范围。

3.对数据、资料检查不能判明的事项,可实地延伸检查,检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Ⅰ)有无应享受优惠而未享受或扩大范围享受优惠的情况。

(Ⅱ)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征、免税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增值税进、销项核算是否准确。

五、促进就业再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审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期审批备案的情况。

(审批项目包括促进残疾人就业,营改增后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优惠政策等)

2.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审批或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7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项目。

纳税申报资料、税收优惠备案相关资料、减免税台帐。

1.在金税三期系统中,通过“通用查询”中的“优惠”——税收减免备案信息清册,查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通过“通用查询-单户查询”查询某纳税人检查所属期间优惠备案、申报、税款缴纳等数据。

将上述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进行比对,看是否有已作电子备案但无纸质资料或有纸质资料但无电子备案等情况。

通过“职工名册查询”模块,查询残疾人企业的残疾职工人数,与纳税人报送的“四表一册”等资料进行核对,看残疾人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残疾职工变动是否及时通过系统进行录入资料等。

2.抽调部分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检查审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备,是否超期限审批、备案,审批、备案事项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范围。

3.对数据、资料检查不能判明的疑点事项,可实地延伸检查,检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如:

残疾人就业政策,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查看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看劳动合同是否经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备案,看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查看在职职工名册及在职职工工资表,看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高于25%(含25%),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是否多于10人(含10人)。

(三)查看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看其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查看工资支付凭证,看其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实地到企业查看,看其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是否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六、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

1.对申请税收减免的所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受理,资料是否齐全。

2.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是否均已落实税收优惠。

3.已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全部条件。

4.对已备案享受优惠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准确,是否按政策规定征收税款。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2.已准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如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再享受此优惠,或同一个人员重复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优惠。

3.后续管理薄弱,依次扣减税费顺序或金额有误。

4.减免税管理程序不到位、减免税文书适用不规范或未按规定保管税收优惠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资料、减免税申请表、申请资料、减免税台帐。

1.查看减免税台账和数据,核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

2.查看减免税资料,对照督察依据资料是否齐全,文书是否规范。

3.查阅企业月份和年度申报资料,是否依次扣减,金额是否正确。

4.利用劳动保障平台和社保费缴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第三方信息比对,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严导致重复享受或弄虚作假情形。

七、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个体)政策落实情况

2.已准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如实际经营行业类型与文件规定不符,实际经营者冒用他人证件骗取减免税等。

业务信息系统数据。

个体管理资料、减免税申请表、申请资料、减免税台帐。

1.对业务信息系统中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个体户,比对税务登记模块国标行业信息,若国标行业存在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这些类型,由于不符合政策优惠规定,应就相应案卷进行核查。

2.对业务信息系统系统中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个体户,比对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登记注册类型,若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工商户”,应就相应案卷进行核查。

3.根据减免税台账,结合业务信息系统征管数据,比对每户个体经营单位全年享受的减免金额和减免税种,若减免金额全年大于8000元,或者存在未依次享受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则就相应案卷进行核查。

4.如发现疑点,要求补充提供资料,必要时延伸实地核查项目经营和纳税情况。

八、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享受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已备案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准确。

3.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经享受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工资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对符合条件的工资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没有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对未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纳税人,已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3.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备案享受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11行、第12行进行检索,产生当年已经享受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明细表A。

2.从大集中系统“税源专业化管理——查询统计——减免类查询——减免查询”模块,检索出当年已经办理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企业明细表B。

3.将表A与表B进行数据对比,检查享受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照督察依据资料是否齐全,文书是否规范;

4.将表A与表B进行数据对比,检查已经办理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企业是否已享受税收优惠。

5.对已办理备案手续,并已享受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抽取一定比例企业的备案资料进行检查,重点关注:

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条件。

6.利用劳动保障平台和社保费缴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第三方信息比对,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严导致重复享受或弄虚作假情形。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督察指引

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督察重点

(一)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项目管理,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二)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设置预征率,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是否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及时进行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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