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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第二类是会计技 

能考试。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狭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会计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会计法》。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印制、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B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就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是《会计法》立法的基本宗旨。

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管理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对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划分,应是单位内部的委托授权关系,由单位负责人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并督促落实。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不得按照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或者示意出具不实、不当的报告。

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打印完整的会计账簿到财政部门办理监督管理手续。

实施监督检查需要查看会计账簿的,以单位提供符合《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的会计账簿为合法会计账簿。

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后,如事后发现问题,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 

会 

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现行的《会计法》规定,依靠行政命令印发“红头文件”传达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方式。

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应知未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如果因此造成会计行为违法,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现行《会计法》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的授权。

会计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

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利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制度。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后,就对其中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要求一般是指凡涉及款项和财物的收付结算及登记中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如果一个单位的会计资料出现了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首先应当追究承办会计人员的责任。

《会计法》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

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会计法》规定:

我国的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制。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会计行政法规,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会计法》规定要求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

私设会计账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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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等行为,即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是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不按会计账簿记录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使财务会计报告不能真实、完整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以假乱真。

会计处理方法应坚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变更。

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包括对会计人员进行管理。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基金是指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可以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具体方法。

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不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不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经过审核的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在更正处盖章。

《每一个会计年度可以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错)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单位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所有签名并盖章人员保证其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虽然由多人签名并盖章。

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外,其软件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符合《会计核算软件资料的基本功能规范》的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与国档案局联合制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但不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保管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从《会计法》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看,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说是吸收和借鉴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单位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切合实际,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得到有效执行。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监督。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会计监督检查,只是对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实施监督。

税务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实施监督。

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会计资料监督检查时,无论是否发现问题,都必须出具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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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论,不允许重复检查。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行决定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不设置会计机构。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 

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就是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没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某单位没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办公室中配备了专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由不是会计人员的办公室主任为会计主管人员,这种做法是可以的。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可以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可以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也可以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所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但未按规定注册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也属于会计人员。

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但同时属于会计岗位。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会计档案人员,属于会计岗位。

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

按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通常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会计法》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且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因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职业高中会计类专业学历,即符合可免试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的具备规定学历的规定。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的学历,即符合可免试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的具备规定学历的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号。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经逐级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会计法》中所指的单位负责人包括单位的副职领导人。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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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法》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不办理移交手续。

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会计人员应当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 

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所以,内部会计监督仅仅是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不处以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

《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属于会计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属于会计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 

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有关法律对此项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按《会计法》规定办理。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不处以罚款;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会计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会计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对此项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按《会计法》规定办理。

《会计法》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会计法》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可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会计法》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会计法》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不处以罚款;

《会计法》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属于会计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属于会计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会计法》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有关法律对此项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按《会计法》规定办理。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必须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会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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