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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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或泛称,
2、禹刑的基本内容:
(1)五刑:
墨、劓、膑、宫、大辟等
(2)昏、墨、贼、杀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4)赎刑:
“夏后氏不杀不刑,死者罚二千馔”
(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国王——大理——士或理
2、监狱:
“圜土”“夏台”“钧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
商朝的婚姻制度
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
一、商朝的建立
二、商朝的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活动
1、沿用商部落的习惯法和沿用夏礼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矣“
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王发布的命令、诰、训、誓等
(二)立法指导思想
1、听命于天、听命于神
2、推行祖宗崇拜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酱)、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
这是一种附加的自由刑。
(二)罪名
1、舍弃穑事
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
4、颠越不恭
5、暂遇奸宄
6、不有功于民
(三)民事法律
1、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妾制度
2、继承制度:
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嫡
长子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商王——司寇——正、史
(二)审判制度
(三)监狱:
“圜土”、”牖里“、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
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
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商朝习惯法
三、刑事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主要罪名:
(1)违反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
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4)群饮罪;
即聚众饮酒
2、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这是根据犯罪人的
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2)区分眚、非眚;
非终、惟终。
这就是注意
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这是要求从犯罪人
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
考虑量刑轻重
(4)罪疑从赦。
即“附从轻、赦从重”
3、刑名:
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
(1)死刑:
统称“大辟”。
死刑的条目有二百多,分为对公族施用和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及平民施用二类
(2)肉刑:
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条目达二千多,是西周的主体刑
(3)流刑:
商朝出现,西周沿用。
(4)“圜土之制”: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
(5)“嘉石之制”:
是对有罪过,但不够处徒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类似于近世的拘留
(6)赎刑:
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
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7)没为官奴婢
四、民事法律
(一)民事规范
1、所有权:
(1)周天子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2)贵族、自由民的个人所有权
2、契约关系:
(1)质剂——买卖契约
(2)傅别——借贷契约
(3)损害赔偿
(4)租赁契约
(二)婚姻制度:
1、婚姻的缔结
(1)四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
(2)婚姻缔结的程序:
“六礼”:
纳采、问名、纳
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2、婚姻解除(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和专权离婚主义)
“出妻”的理由“七去”:
不孝顺父母、无子、淫、
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不得“出妻”的理由“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
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四)继承制度
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规定“立嫡以长不以
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属官有掌囚、
掌戮,司刑)——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
(二)诉讼制度
1、民事和刑事的区别:
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
讼叫做“狱”
2、起诉形式:
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3、交纳诉讼费:
起诉时要交诉讼费(束矢和均金)
4、审理
(1)开庭:
“两造具到”,“听狱之两辞”,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审理:
“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
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式,强调了审判
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偿试
5、判决和上诉:
“读鞫”和“乞鞫”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及意义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1、政治关系:
“礼坏乐崩”,“王室衰微”
2、井田制破坏,私田和地租剥削的出现
3、新兴地主阶级的的兴起和政治经济的改革
(二)法律制度的变革——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变革的原因——经济基础的变革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2)公元前501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刑书由前
任执政范宣子所作)
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1)子产(郑)——叔向(晋)
(2)赵鞅(晋)——孔子(鲁)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封建制度的确立——通过变法实现
1、魏国李悝推行新政
2、楚国吴起变法
3、秦国商鞅变法
(二)战国的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
制法;
缘法而治;
事断于法。
(2)法应”布之于百姓“
(3)“行刑,重其轻者”
2、立法活动:
李悝制定《法经》;
商鞅改法
为律,制秦律
(三)李悝的《法经》
1、产生的历史背景:
奴隶制的解体,封建制的逐步确立的产物
2、主要内容:
《法经》早已失传,从篇章结构上共为六篇:
(1)正律四篇: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盗法》:
惩治侵害财产犯罪之法
《贼法》:
惩治政治与危害人身犯罪之法
《囚法》(《网法》):
囚禁、审判犯罪之法
《捕法》:
追捕逃亡之法
(2)杂律:
《杂法》,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
主要规定了“六禁”和“逾制”
(3)减律: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
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类似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3、《法经》的阶级本质
(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4、《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成文法典
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以后的
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3)《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奴隶社会法制的总结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夏、商朝西周
君权神授和祖宗崇拜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主要刑名的演变
夏朝商朝西周
辟、膑、宫、五刑+徒刑五刑+流刑+徒刑+拘役
劓、墨死刑范围扩大+赎刑+没为官奴
婚姻制度的演变
商朝西周
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的缔结三大原则
嫔嫁制度及程序(六礼),婚
姻的解除“三不去”
继承制度的演变
兄终弟及制嫡长子继承制
嫡子继承制宠爱妾长子继
嫡长子继承制承为补充
司法制度的发展
监狱商王有最高立法权周王有最高司法权
“圜土”监狱“圜土”“牖里”中央和地方设有司法
“夏台”审判机关,确立了规
范的诉讼和审判程序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
云梦秦简
秦朝的主要刑名、罪名及量刑原则
秦朝经济立法的有关规定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秦朝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正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
先后统一政令,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并进行军事扩张。
公元前207年灭亡。
二、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思想
1、法令由一统,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
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以
法为教,”凡事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云梦秦简的法律内容: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
主要包括:
1、《秦律十八种》:
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经济、
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2、《效律》:
是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
规定。
3、《法律问答》:
共187条,主要采用答问方式
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进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5、《秦律杂抄》多种行政法规
6、《为吏之道》规定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三)、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诏令:
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讲,
没有什么区别。
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
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通常用令
3、式:
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
或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
5、廷行事:
秦中央政府汇编典型案例,形成固定
判例,用以比附解决同类的案件。
⏹。
“封”是查封的意思,“诊”是勘查、检验的意思,“式”就是指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的意思。
《封诊式》是发现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一类法律文件,都是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具体应该遵循的有关制度,以供各级官吏在类似情况下照“式”实施。
⏹《封诊式•贼死》中,令史的一份现场报告里说:
尸体在某室南边,距某亭100步,(秦尺一步为六尺、亭是秦基层治安组织),距某里士伍丙的住宅200步,(里为秦基层政权机构);
死者为一壮年男子,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皮肤色白,身长七尺一寸,头发长2尺,腹部有炎疗旧瘀痕2处;
死者头上左额角有刃伤1
处,背部有刀伤2处,都是纵向,长各4寸,宽各1寸,伤口中间下陷,脑部和眼眶下部出血,短衣背后和伤口相对的地方有两处被砍破,背后和衣襟都有血污。
血污染了头部和地面,尸体两边有涂漆和秦式鞋子1双,一只离尸体6步,一只离尸体11步,将鞋子给死者穿上,证明是他的鞋子。
三、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刑罚的种类
(1)死刑:
A、具五刑:
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B、族诛:
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属
C、定杀:
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D、阬:
即活埋。
此外,还沿用了秦朝以前的死刑手段
⏹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
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的猜疑。
郎中令赵高为了独揽大权,故意劝李斯、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在二世与女眷宴饮作乐时进谏,批评朝政,请求皇帝减轻赋税徭役以缓和社会矛盾,激怒了胡亥,下令将他们逮捕入狱,由赵高审理。
冯去疾、冯劫自杀,李斯在狱中多次上书辩解,均被扣留。
赵高诬陷李斯、李由等和起义军互通书信,意图谋反,对李斯严刑拷打,逼迫他认罪,并将其宗族宾客尽数收捕。
李斯呼冤后屡遭毒打。
后来二世使人验狱时,李斯再不敢申诉,承认了谋反的罪名。
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
具五刑"
,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及《史记李斯列传》)
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笞
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并用的刑名。
(3)作刑(徒刑):
A、城旦舂(4-6年)
B、鬼薪白粲C、隶臣妾D、司寇
(4)迁,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6)淬,即训诫。
2、秦朝的主要罪名
(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妖言罪(3)盗窃罪
(4)贼杀伤罪(5)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标
(6)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
项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
(8)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
(9)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
(11)不得兼方罪
3、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不同性别有不同的规定,男高6尺5寸以上,女子6尺寸以上,负刑事责任,大约15、16岁为成年。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
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叫“端”,过失叫“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
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6)自首减刑,“自出”处刑轻,”其得“处刑重
(7)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者,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
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
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
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1)秦朝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
(2)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郡守、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
(2)乡设有啬夫、三老、游徼等乡官,负责本地治
安和调解工作。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秦朝的诉讼形式大体有三种:
(1)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于今天的公诉人
(2)告诉,是平民当事人赴官府告发被告,类似于今
天的自诉人。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有审判权的官府必须受理,这类自诉受国家保护。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罪”。
(3)犯人自首,刑事被告主动到官府投案自首
2、秦朝的审讯制度
(1)审讯前:
司法机关要作“爰书”
(2)审讯的程序:
A、听取当事人口供
B、根据口供中矛盾和不清处提出诘问
C、对多次改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以刑讯,
(3)审讯后:
作出判决并“读鞫”即宣读判决书。
当
事人若称冤,可请求再审,叫“乞鞫”。
可
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主要罪名
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
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
汉代的诉讼程序
一、两汉王朝的建立
(一)立法概况
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制
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
《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
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
(二)主要法律形式
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
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
2、令:
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比:
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6、法律解释:
盛行于东汉。
西汉时有杜周、杜廷年父
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小杜律”。
这些解释如符合要求,也被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一)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
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礼法并用”、“德主刑
辅”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要
想治本,必行“仁义”,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
使用
3、顺天行刑:
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
纳,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律直接以年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
大体分为8—80;
7—70;
或7—80;
10—80,在此年龄下或上,根据罪行情况,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和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容隐原则)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内容: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
(1)先自告除其罪(谋反罪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5、上请原则
如贵族官僚犯罪,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法司。
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
从
而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
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请之列
(三)刑罚制度
1、死刑
沿用前朝的枭首、腰斩、弃市,同时出现“殊死”,即斩首。
2、肉刑,沿用秦制,汉初的墨、劓、非、宫、笞
——宫、斩右趾、笞(文景刑制改革后)
3、徒刑,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出现
“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放回家,每月出三百钱
(四)汉文、景帝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
必要性和可能性
2、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起因:
缇萦上书
内容: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300(文帝)——笞200(景帝)
——笞100
斩左趾——笞500(文帝)——笞300(景帝)
——笞200
斩右趾——弃市
《箠令》颁布:
规定笞杖长5尺,面宽1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途不得换人
3、刑制改革的意义
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标志着古代
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也为奴隶五
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五)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
即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
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为附益
(2)事国人过律罪。
即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3)非正罪。
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
(4)僭越罪。
两汉的器用、服饰等,诸侯、臣下各有
规制,“逾制”即构成本罪。
(5)出界罪。
即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
(6)漏泄省中语罪。
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罔罪
(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3)怨望诽谤政治罪
(4)左道罪:
左道,就是邪道,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
律处死刑
(5)废格诏书罪:
就是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1)不敬、大不敬罪。
就是对皇帝轻蔑失礼。
(2)阑入宫门罪。
即无凭证擅自进入宫殿。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
(1)大逆无道罪
(2)群饮罪
(3)首匿罪: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