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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或泛称,

2、禹刑的基本内容:

(1)五刑:

墨、劓、膑、宫、大辟等

(2)昏、墨、贼、杀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4)赎刑:

“夏后氏不杀不刑,死者罚二千馔”

(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国王——大理——士或理

2、监狱:

“圜土”“夏台”“钧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

商朝的婚姻制度

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

一、商朝的建立

二、商朝的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活动

1、沿用商部落的习惯法和沿用夏礼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矣“

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王发布的命令、诰、训、誓等

(二)立法指导思想

1、听命于天、听命于神

2、推行祖宗崇拜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酱)、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

这是一种附加的自由刑。

(二)罪名

1、舍弃穑事

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

4、颠越不恭

5、暂遇奸宄

6、不有功于民

(三)民事法律

1、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妾制度

2、继承制度:

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嫡

长子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商王——司寇——正、史

(二)审判制度

(三)监狱:

“圜土”、”牖里“、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

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

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商朝习惯法

三、刑事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主要罪名:

(1)违反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

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4)群饮罪;

即聚众饮酒

2、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这是根据犯罪人的

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2)区分眚、非眚;

非终、惟终。

这就是注意

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这是要求从犯罪人

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

考虑量刑轻重

(4)罪疑从赦。

即“附从轻、赦从重”

3、刑名:

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

(1)死刑:

统称“大辟”。

死刑的条目有二百多,分为对公族施用和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及平民施用二类

(2)肉刑:

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条目达二千多,是西周的主体刑

(3)流刑:

商朝出现,西周沿用。

(4)“圜土之制”: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

(5)“嘉石之制”:

是对有罪过,但不够处徒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类似于近世的拘留

(6)赎刑:

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

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7)没为官奴婢

四、民事法律

(一)民事规范

1、所有权:

(1)周天子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2)贵族、自由民的个人所有权

2、契约关系:

(1)质剂——买卖契约

(2)傅别——借贷契约

(3)损害赔偿

(4)租赁契约

(二)婚姻制度:

1、婚姻的缔结

(1)四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

(2)婚姻缔结的程序:

“六礼”:

纳采、问名、纳

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2、婚姻解除(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和专权离婚主义)

“出妻”的理由“七去”:

不孝顺父母、无子、淫、

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不得“出妻”的理由“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

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四)继承制度

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规定“立嫡以长不以

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属官有掌囚、

掌戮,司刑)——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

(二)诉讼制度

1、民事和刑事的区别:

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

讼叫做“狱”

2、起诉形式:

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3、交纳诉讼费:

起诉时要交诉讼费(束矢和均金)

4、审理

(1)开庭:

“两造具到”,“听狱之两辞”,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审理:

“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

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式,强调了审判

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偿试

5、判决和上诉:

“读鞫”和“乞鞫”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及意义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1、政治关系:

“礼坏乐崩”,“王室衰微”

2、井田制破坏,私田和地租剥削的出现

3、新兴地主阶级的的兴起和政治经济的改革

(二)法律制度的变革——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变革的原因——经济基础的变革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2)公元前501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刑书由前

任执政范宣子所作)

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1)子产(郑)——叔向(晋)

(2)赵鞅(晋)——孔子(鲁)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封建制度的确立——通过变法实现

1、魏国李悝推行新政 

2、楚国吴起变法 

3、秦国商鞅变法

(二)战国的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

制法;

缘法而治;

事断于法。

(2)法应”布之于百姓“

(3)“行刑,重其轻者”

2、立法活动:

李悝制定《法经》;

商鞅改法

为律,制秦律

(三)李悝的《法经》

 1、产生的历史背景:

奴隶制的解体,封建制的逐步确立的产物

 2、主要内容:

《法经》早已失传,从篇章结构上共为六篇:

(1)正律四篇: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盗法》:

惩治侵害财产犯罪之法

《贼法》:

惩治政治与危害人身犯罪之法

《囚法》(《网法》):

囚禁、审判犯罪之法

《捕法》:

追捕逃亡之法

(2)杂律:

《杂法》,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

主要规定了“六禁”和“逾制”

(3)减律: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

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类似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3、《法经》的阶级本质

 (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4、《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成文法典

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以后的

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3)《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奴隶社会法制的总结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夏、商朝西周

君权神授和祖宗崇拜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主要刑名的演变

夏朝商朝西周

辟、膑、宫、五刑+徒刑五刑+流刑+徒刑+拘役

劓、墨死刑范围扩大+赎刑+没为官奴

婚姻制度的演变

商朝西周

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的缔结三大原则

嫔嫁制度及程序(六礼),婚

姻的解除“三不去”

继承制度的演变

兄终弟及制嫡长子继承制

嫡子继承制宠爱妾长子继

嫡长子继承制承为补充

司法制度的发展

监狱商王有最高立法权周王有最高司法权

“圜土”监狱“圜土”“牖里”中央和地方设有司法

“夏台”审判机关,确立了规

范的诉讼和审判程序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

云梦秦简

秦朝的主要刑名、罪名及量刑原则

秦朝经济立法的有关规定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秦朝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正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

先后统一政令,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并进行军事扩张。

公元前207年灭亡。

二、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思想

  1、法令由一统,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

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以

法为教,”凡事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云梦秦简的法律内容: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

主要包括:

1、《秦律十八种》:

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经济、

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2、《效律》:

是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

规定。

3、《法律问答》:

共187条,主要采用答问方式

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进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5、《秦律杂抄》多种行政法规

6、《为吏之道》规定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三)、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诏令:

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讲,

没有什么区别。

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

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通常用令

3、式:

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

或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

5、廷行事:

秦中央政府汇编典型案例,形成固定

判例,用以比附解决同类的案件。

⏹。

“封”是查封的意思,“诊”是勘查、检验的意思,“式”就是指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的意思。

《封诊式》是发现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一类法律文件,都是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具体应该遵循的有关制度,以供各级官吏在类似情况下照“式”实施。

⏹《封诊式•贼死》中,令史的一份现场报告里说:

尸体在某室南边,距某亭100步,(秦尺一步为六尺、亭是秦基层治安组织),距某里士伍丙的住宅200步,(里为秦基层政权机构);

死者为一壮年男子,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皮肤色白,身长七尺一寸,头发长2尺,腹部有炎疗旧瘀痕2处;

死者头上左额角有刃伤1 

处,背部有刀伤2处,都是纵向,长各4寸,宽各1寸,伤口中间下陷,脑部和眼眶下部出血,短衣背后和伤口相对的地方有两处被砍破,背后和衣襟都有血污。

血污染了头部和地面,尸体两边有涂漆和秦式鞋子1双,一只离尸体6步,一只离尸体11步,将鞋子给死者穿上,证明是他的鞋子。

三、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刑罚的种类

(1)死刑:

A、具五刑:

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B、族诛:

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属

C、定杀:

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D、阬:

即活埋。

此外,还沿用了秦朝以前的死刑手段

⏹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

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的猜疑。

郎中令赵高为了独揽大权,故意劝李斯、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在二世与女眷宴饮作乐时进谏,批评朝政,请求皇帝减轻赋税徭役以缓和社会矛盾,激怒了胡亥,下令将他们逮捕入狱,由赵高审理。

冯去疾、冯劫自杀,李斯在狱中多次上书辩解,均被扣留。

赵高诬陷李斯、李由等和起义军互通书信,意图谋反,对李斯严刑拷打,逼迫他认罪,并将其宗族宾客尽数收捕。

李斯呼冤后屡遭毒打。

后来二世使人验狱时,李斯再不敢申诉,承认了谋反的罪名。

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

具五刑"

,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及《史记李斯列传》)

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笞

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并用的刑名。

(3)作刑(徒刑):

A、城旦舂(4-6年)

B、鬼薪白粲C、隶臣妾D、司寇

(4)迁,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6)淬,即训诫。

2、秦朝的主要罪名

(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妖言罪(3)盗窃罪

(4)贼杀伤罪(5)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标

(6)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

项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

(8)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

(9)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

(11)不得兼方罪

3、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不同性别有不同的规定,男高6尺5寸以上,女子6尺寸以上,负刑事责任,大约15、16岁为成年。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

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叫“端”,过失叫“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

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6)自首减刑,“自出”处刑轻,”其得“处刑重

(7)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者,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

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

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

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1)秦朝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

(2)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郡守、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

(2)乡设有啬夫、三老、游徼等乡官,负责本地治

安和调解工作。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秦朝的诉讼形式大体有三种:

(1)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于今天的公诉人

(2)告诉,是平民当事人赴官府告发被告,类似于今

天的自诉人。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有审判权的官府必须受理,这类自诉受国家保护。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罪”。

(3)犯人自首,刑事被告主动到官府投案自首

2、秦朝的审讯制度

(1)审讯前:

司法机关要作“爰书”

(2)审讯的程序:

A、听取当事人口供

B、根据口供中矛盾和不清处提出诘问

C、对多次改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以刑讯,

(3)审讯后:

作出判决并“读鞫”即宣读判决书。

事人若称冤,可请求再审,叫“乞鞫”。

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主要罪名

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

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

汉代的诉讼程序

一、两汉王朝的建立

(一)立法概况

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制

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

  《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

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

(二)主要法律形式

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

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

 2、令:

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比:

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6、法律解释:

盛行于东汉。

西汉时有杜周、杜廷年父

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小杜律”。

这些解释如符合要求,也被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一)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

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礼法并用”、“德主刑

辅”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要

想治本,必行“仁义”,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

使用

 3、顺天行刑:

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

纳,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律直接以年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

大体分为8—80;

7—70;

或7—80;

10—80,在此年龄下或上,根据罪行情况,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和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容隐原则)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内容: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

(1)先自告除其罪(谋反罪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5、上请原则

 如贵族官僚犯罪,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法司。

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

而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

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请之列

(三)刑罚制度

 1、死刑

沿用前朝的枭首、腰斩、弃市,同时出现“殊死”,即斩首。

2、肉刑,沿用秦制,汉初的墨、劓、非、宫、笞

——宫、斩右趾、笞(文景刑制改革后)

3、徒刑,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出现

“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放回家,每月出三百钱

(四)汉文、景帝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

必要性和可能性

2、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起因:

缇萦上书

内容: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300(文帝)——笞200(景帝)

——笞100

斩左趾——笞500(文帝)——笞300(景帝)

——笞200

斩右趾——弃市

《箠令》颁布:

规定笞杖长5尺,面宽1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途不得换人

3、刑制改革的意义

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标志着古代

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也为奴隶五

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五)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

即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

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为附益

(2)事国人过律罪。

即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3)非正罪。

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

(4)僭越罪。

两汉的器用、服饰等,诸侯、臣下各有

规制,“逾制”即构成本罪。

(5)出界罪。

即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

(6)漏泄省中语罪。

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罔罪

(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3)怨望诽谤政治罪

(4)左道罪:

左道,就是邪道,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

律处死刑

(5)废格诏书罪:

就是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1)不敬、大不敬罪。

就是对皇帝轻蔑失礼。

(2)阑入宫门罪。

即无凭证擅自进入宫殿。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

(1)大逆无道罪

(2)群饮罪

(3)首匿罪: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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