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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Word格式.docx

1、 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或泛称, 2、禹刑的基本内容: (1)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等 (2)昏、墨、贼、杀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4)赎刑:“夏后氏不杀不刑,死者罚二千馔”(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国王大理士或理 2、监狱: “圜土”“夏台”“钧台”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商朝的婚姻制度商朝的继承制度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一、商朝的建立二、商朝的刑事立法(一)刑事立法活动 1、沿用商部落的习惯法和沿用夏礼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矣“ 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王发布的命令、诰、训、誓等(二)立法指导思想 1、听命于天、听命于神 2、推行祖宗崇

2、拜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附加的自由刑。(二)罪名 1、舍弃穑事 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 4、颠越不恭 5、暂遇奸宄 6、不有功于民(三)民事法律 1、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妾制度 2、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嫡 长子继承制

3、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商王司寇正、史(二)审判制度(三)监狱:“圜土”、”牖里“、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商朝习惯法三、刑事立法(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主要罪名:

4、 (1)违反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 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2、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这是根据犯罪人的 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这就是注意 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这是要求从犯罪人 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 考虑量刑轻重(4)罪疑从赦。即“附从轻、赦从重”3、刑名: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1)死刑:统称“大辟”。死刑的条目有二百多,分为对公族施用和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及平民施用二类(

5、2)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条目达二千多,是西周的主体刑(3)流刑:商朝出现,西周沿用。(4)“圜土之制”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 狱里执行(5)“嘉石之制”:是对有罪过,但不够处徒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类似于近世的拘留(6)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 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7)没为官奴婢四、民事法律(一)民事规范 1、所有权: (1)周天子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2)贵族、自由民的个人所有权 2、契约关系: (1)质剂买卖契约 (2)傅别借贷契约 (3)损害赔偿(4)租赁契约(二)婚姻制度: 1、婚姻的缔结 (1)四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

6、母之 命媒妁之言 (2)婚姻缔结的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 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2、婚姻解除 (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和专权离婚主义) “出妻”的理由“七去”:不孝顺父母、无子、淫 、 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不得“出妻”的理由“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 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 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四)继承制度 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规定“立嫡以长不以 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属官有掌囚、 掌戮,司刑)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二)诉讼制度1、民事和刑事的区别:民事诉讼称为“

7、讼”,刑事诉 讼叫做“狱” 2、起诉形式: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3、交纳诉讼费:起诉时要交诉讼费(束矢和均金) 4、审理 (1)开庭:“两造具到”,“听狱之两辞”,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审理 :“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式,强调了审判 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偿试 5、判决和上诉:“读鞫”和“乞鞫” 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及意义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意义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1、政治关系:“礼坏乐崩”,“王室衰微” 2、井田制破坏,私田和地

8、租剥削的出现 3、新兴地主阶级的的兴起和政治经济的改革(二)法律制度的变革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变革的原因经济基础的变革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2)公元前501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刑书由前 任执政范宣子所作) 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1)子产(郑)叔向(晋) (2)赵鞅(晋)孔子(鲁)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二、战国时期法律制度(一)封建制度的确立通过变法实现 1、魏国李悝推行新政 2、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二)战国的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以法治国”:制法;缘法而治;事断于法。 ()法应”布

9、之于百姓“ ()“行刑,重其轻者” 、立法活动:李悝制定法经;商鞅改法 为律, 制秦律(三)李悝的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奴隶制的解体,封建制的逐步确立的产物、主要内容:法经早已失传,从篇章结构上共为六篇:()正律四篇:“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盗法:惩治侵害财产犯罪之法 贼法:惩治政治与危害人身犯罪之法 囚法(网法):囚禁、审判犯罪之法 捕法:追捕逃亡之法()杂律:杂法,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 主 要规定了“六禁”和“逾制”()减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 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类似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法经的阶级本质()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10、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成文法典 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以后的 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奴隶社会法制的总结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夏、商朝 西 周君权神授和祖宗崇拜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要刑名的演变 夏朝 商朝 西周辟、膑、宫、 五刑+徒刑 五刑+流刑+徒刑+拘役劓、墨 死刑范围扩大 +赎刑+没为官奴婚姻制度的演变

11、商 朝 西 周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的缔结三大原则 嫔嫁制度 及程序(六礼),婚 姻的解除“三不去”继承制度的演变 兄终弟及制 嫡长子继承制 嫡子继承制 宠爱妾长子继 嫡长子继承制 承为补充司法制度的发展 监狱 商王有最高立法权 周王有最高司法权 “ 圜土 ” 监狱“圜土”“牖里” 中央和地方设有司法 “ 夏台” 审判机关,确立了规 范的诉讼和审判程序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 云梦秦简 秦朝的主要刑名、罪名及量刑原则 秦朝经济立法的有关规定 秦朝的司法制度一、秦朝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正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先后统一政令,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并 进行军事扩张。公元前207年

12、灭亡。二、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思想、法令由一统,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 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以 法为教,”凡事皆有法式。、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云梦秦简的法律内容: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主要包括: 、秦律十八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经济、 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效律:是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 规定。 、法律问答:共187条,主要采用答问方式 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进行 具有

13、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秦律杂抄多种行政法规 、为吏之道规定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三)、秦朝的法律形式 、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诏令: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讲, 没有什么区别。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 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通常用令 、式: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 或文书程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秦中央政府汇编典型案例,形成固定 判例,用以比附解决同类的案件。 。“封”是查封的意思,“诊”是勘查、检验的意思,“式”就是指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的意思。封诊式是发现于湖北云

14、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一类法律文件,都是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具体应该遵循的有关制度,以供各级官吏在类似情况下照“式”实施。 封诊式贼死中,令史的一份现场报告里说:尸体在某室南边,距某亭100步,(秦尺一步为六尺、亭是秦基层治安组织),距某里士伍丙的住宅200步,(里为秦基层政权机构);死者为一壮年男子,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皮肤色白,身长七尺一寸,头发长2尺,腹部有炎疗旧瘀痕2处;死者头上左额角有刃伤1处,背部有刀伤2处,都是纵向,长各4寸,宽各1寸,伤口中间下陷,脑部和眼眶下部出血,短衣背后和伤口相对的地方有两处被砍破,背后和衣襟都有血污。血污染了头部和地面,尸体两边有涂漆和秦式鞋子1双,一只离

15、尸体6步,一只离尸体11步,将鞋子给死者穿上,证明是他的鞋子。三、秦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律 1、刑罚的种类 (1)死刑: A、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 的刑罚 B、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属 C、定杀: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D、阬:即活埋。 此外,还沿用了秦朝以前的死刑手段 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

16、,引起秦二世对他的猜疑。郎中令赵高为了独揽大权,故意劝李斯、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在二世与女眷宴饮作乐时进谏,批评朝政,请求皇帝减轻赋税徭役以缓和社会矛盾,激怒了胡亥,下令将他们逮捕入狱,由赵高审理。冯去疾、冯劫自杀,李斯在狱中多次上书辩解,均被扣留。赵高诬陷李斯、李由等和起义军互通书信,意图谋反,对李斯严刑拷打,逼迫他认罪,并将其宗族宾客尽数收捕。李斯呼冤后屡遭毒打。后来二世使人验狱时,李斯再不敢申诉,承认了谋反的罪名。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据史记 秦始皇本纪及史记 李斯列传)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笞 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

17、并用的刑名。(3)作刑(徒刑):A、城旦舂 (4-6年) B、鬼薪白粲 C、隶臣妾 D、 司寇(4)迁,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5)赀(6)淬,即训诫。2、秦朝的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 (3)盗窃罪(4)贼杀伤罪(5)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标(6)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 项政策和制度(7)妄言罪,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8)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9)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10)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11)不得兼方罪3、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不同性别有不同的规定,男高6尺5寸

18、以上,女子6尺寸以上,负刑事责任,大约15、16岁为成年。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 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叫“端”,过失叫“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4)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 一起处罚的原则。(5)共犯加重,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处罚(6)自首减刑,“自出”处刑轻,”其得“处刑重(7)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者,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 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

19、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1)秦朝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 (2)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郡守、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 (2)乡设有啬夫、三老、游徼等乡官,负责本地治 安和调解工作。(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秦朝的诉讼形式大体有三种: (1)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于今天的公诉人 (2)告诉,是平民当事人赴官府告发被告,类似于今 天的自诉人。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有审判权的官府必须受理,这类自诉受国家保护。“主擅

20、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受理。若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罪”。(3)犯人自首,刑事被告主动到官府投案自首2、 秦朝的审讯制度 (1)审讯前: 司法机关要作“爰书” (2)审讯的程序: A、听取当事人口供 B、根据口供中矛盾和不清处提出诘问 C、对多次改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以刑讯, (3)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即宣读判决书。当 事人若称冤,可请求再审,叫“乞鞫”。可 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主要罪名 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 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 汉代的诉讼

21、程序一、两汉王朝的建立 (一)立法概况 、“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制 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兴律”、 “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 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二)主要法律形式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

22、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3、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法律解释:盛行于东汉。西汉时有杜周、杜廷年父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 “小杜律”。这些解释如符合要求,也被采用为断案的根据。(一)指导思想:、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礼法并用”、“德主刑 辅”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要 想治本,必行“仁义”,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 使用、顺天行刑: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 纳, 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二)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律直

23、接以年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大体分为8 80;7 70;或7 80;10 80,在此年龄下或上,根据罪行情况,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关于法律时效和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容隐原则)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内容:“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 (1)先自告除其罪(谋反罪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上请原则 如贵族官僚犯罪,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法司。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从 而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

24、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 请之列(三)刑罚制度 、死刑 沿用前朝的枭首、腰斩、弃市,同时出现“殊死”,即斩首。 、肉刑,沿用秦制,汉初的墨、劓、非、宫、笞 宫、斩右趾、笞(文景刑制改革后) 、徒刑, 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 出现 “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 放回家,每月出三百钱(四)汉文、景帝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能性 2、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起因:缇萦上书 内容: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300(文帝)笞200(景帝) 笞100 斩左趾笞500(文帝)笞300 (景帝) 笞200 斩右趾弃市箠令颁布:规定笞杖长5尺,面宽1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

25、成,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途不得换人 3、刑制改革的意义 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标志着古代 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也为奴隶五 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五)主要罪名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即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 党,中央朝 臣外附诸侯为附益 (2)事国人过律罪。即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3) 非正罪。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4)僭越罪。两汉的器用、服饰等,诸侯、臣下各有 规制,“逾制”即构成本罪。(5)出界罪。即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6)漏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的犯罪(1)欺谩、诋欺、诬罔罪(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3)怨望诽谤政治罪(4)左道罪:左道,就是邪道,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 律处死刑(5)废格诏书罪:就是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1)不敬、大不敬罪。就是对皇帝轻蔑失礼。(2)阑入宫门罪。即无凭证擅自进入宫殿。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1)大逆无道罪(2)群饮罪(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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