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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开展须要、公众出行需求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设置公共汽车线路和站点,适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持供需平衡。

  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和站点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运力调整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看法。

  第十条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立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居住小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工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套规划建立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立标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撤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工程建立等缘由确需占用、移动、撤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遵照有关规定予以复原、补建或者补偿。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记、设施。

  不得以摆摊设点等行为阻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运用。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临时停靠站点、入厕点的设置,由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利用候车亭、站牌和运营车辆设置的广告,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车辆运营平安,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

  第十四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记、信号装置。

  第十五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线各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票价等内容,并保持清楚、完好。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效劳机构等名称命名,由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运用同一站名。

  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

  第十八条客运管理机构实施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采纳招标的方式,并以效劳质量作为主要竞标条件。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不收取有偿运用费。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客运经营权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20xx年。

  其次十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方案〔以下简称经营许可方案〕实施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方案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依据经济开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等制订。

  经营许可方案包括车辆数量、车型、票价、线路、班次、站点、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平安生产和效劳质量等内容。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收取有偿运用费的,其经营许可方案还应当包括有偿运用费标准。

  经营许可方案制订过程中应当举办听证会。

  其次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经营许可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经营许可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经营许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其次十二条申请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经营许可方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和平安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停车场地;

  〔五〕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经营许可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本条例其次十二条其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其次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招标条件对申请人进展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得参与投标的理由。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协议。

自经营许可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配发道路运输证。

  其次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停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备案,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换发相关证件。

  其次十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效劳质量信誉考核方法。

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驾驶人进展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承受社会监视。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效劳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新增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年度效劳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

4年内累计2次效劳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

  其次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者须要持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准予持续的可以逐年许可:

  〔一〕经营条件无实质性变更;

  〔二〕经营期限内效劳质量信誉考核全部合格;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县级或者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七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运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效劳标记等。

  第四章运营管理

  其次十八条鼓舞出租汽车客运采纳电召效劳、专用点候车等方式运营。

  其次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更新车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结道路运输相关手续。

更新车辆的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许可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不变。

更新手续未办结的车辆不得投入运营。

  第三十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须要调整线路、站点、班次、运营首末班发车时间或者运营车辆数量的'

,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调整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于实施前10日内向社会公告。

  因道路交通管制、工程建立、举办重大活动等特别状况影响公共汽车运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由客运管理机构作出临时调整的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应当持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遵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前方可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市、州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平安运营、应急救援、交通路途。

  第三十二条申请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从业资格证被撤消的,自撤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参与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聘用驾驶人的,应当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并遵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出租汽车客运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将车辆承包给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并签订承包合同,驾驶人不得转包。

  推广运用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四条未收取有偿运用费或者权属有争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收取有偿运用费的,经批准后可以转让。

  转让方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转让的书面申请,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受让方是否符合本条例其次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具有不得转让的情形等进展审核,并在7日内作出审核确定。

准予转让的,双方应当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运用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共汽车客运担当社会公益效劳本钱的支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立、公共汽车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本钱进展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制定、调整票价或者补贴的主要依据。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免费或者实惠乘车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担当免费或者实惠乘车等社会公益效劳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载客,但可以依据乘客要求送其到达许可的经营区域以外。

  第五章运营效劳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车辆干净,效劳和平安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

  〔二〕在公共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线路站点示意图、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记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车身前、后设置线路牌,车身右侧设置站点示意图;

  〔三〕出租汽车运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禁烟标记;

  〔四〕出租汽车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五〕遵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

  〔六〕遇有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务等特别状况,听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调度;

  〔七〕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效劳标准。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效劳,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辱骂、殴打、巧取豪夺乘客;

  〔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存心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效劳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

  〔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三〕进出站点时刚好报清线路站名、编号和走向,提示平安留意事项;

  〔四〕遵照规定线路运营,不得追抢、中途调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

  〔五〕因故中断运营的,刚好向乘客说明缘由,并支配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

  〔六〕依次进站、标准停靠;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八〕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效劳标准。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效劳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载客后关闭空车标记,不得甩客;

  〔四〕待租时启用空车标记,不得拒载;

  〔五〕确需暂停运营效劳时启用暂停效劳标记;

  〔六〕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遵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存心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

  〔八〕遵照规定运用计价器;

  〔九〕在专用点候客的,标准停靠、按序载客,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滞站揽客;

  〔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十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效劳标准。

  第四十三条乘客有以下情形之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乘务员有权拒绝供应城市公共交通效劳:

  〔一〕携带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丢失自控实力无人陪伴、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

  〔三〕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出租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县〔市、区〕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驾驶人须要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

  〔五〕阻碍平安驾驶的其他行为。

  制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急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制止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遵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未向乘客供应发票的;

  〔三〕运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未遵照规定运用计价器的;

  〔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效劳的。

  第六章监视检查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优先开展公共汽车客运的政策措施、补贴、补偿及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十六条上级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客运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进展监视检查,刚好订正下级客运管理机构违法、不适当和不作为的行为,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承受社会监视。

  第四十八条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运用统一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

  客运管理机构监视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遵照规定配置统一标记和示警灯。

  第四十九条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视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状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涉及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被监视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受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照实供应有关资料或者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1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1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4年内累计2次效劳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撤消其从业资格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年度效劳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至3个月;

4年内累计2次效劳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撤消其道路运输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1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终止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1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撤消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1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未遵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或者投入未办结更新手续的车辆运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与驾驶人签订承包合同或者驾驶人转包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异地载客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其次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运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遵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1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撤消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转让客运经营权的,转让无效,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紧要的,可以撤消其经营许可。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紧要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1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1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情节紧要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101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紧要的,撤消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撤消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紧要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

  违反本条例四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除遵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惩罚外,撤消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撤消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紧要的,没收特地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在车辆上运用顶灯、计价器、效劳标记等的,没收其运用的顶灯、计价器、效劳标记等。

  第六十二条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那么

  第六十三条20xx年10月1日前合法取得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出让期届满的,可以遵照原期限有偿顺延一轮,已经顺延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20xx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和20xx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公共交通

  ①公共汽车:

目前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主要交通工具。

在一般的道路条件下,可以四通八达。

小型公共汽车可在狭窄街区中开拓营业线路,乘用极为便利。

开展公共汽车客运交通,设施简易,投资少,见效快。

公共汽车在行驶中与其他车辆混行,相互避让和紧急制动是难免的,因此,平安性和舒适性较差。

它的其他缺点是能源消耗量大,噪声高并有废气污染。

  ②无轨电车:

从架空触线上获得电能驱动行驶。

由于电能可以从煤、重油、水力、自然气、核能、地热等多种能源转换而来,因此,在石油资源缺乏的国家和地区,以无轨电车为主要公共交通工具有明显的优点。

无轨电车的客运实力和公共汽车属同一等级。

无轨电车加速性能好,噪声小,而且没有废气污染,乘用时比拟舒适。

无轨电车通常不能离开架空触线行驶,机动性比公共汽车差。

在开拓新线路时,要建立变配电系统和线网设施,因此建立费用较高,投资见效慢,而且架空触线影响市容。

无轨电车通常无专用车道,在行驶中亦难免避让和紧急制动。

为了提高无轨电车的机动性,一种双能源的无轨电车已经问世。

它在通过十字路口或不容许架设架空触线的路段时,可改用内燃机或运用本车自带的蓄电池组供电驱动行驶。

双能源无轨电车的集电杆,可由驾驶员操作脱离或自动捕获架空触线。

  ③有轨电车:

在轻巧轨道上行驶。

它的优点是能源消耗低,构造简洁,坚实耐用。

其客运实力略高于无轨电车。

旧式有轨电车噪声高,振动大,舒适性较差,轨道须要经常维护,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交通。

在开拓新线路时,它比无轨电车的线路投资大,工期长,投资见效慢。

  ④快速有轨电车:

与其他车辆隔离运行,多在地面轨道上行驶。

在经过穿插路口时,多采纳立体穿插方式。

在繁华市区它也可转入地下运行,也可以在高架线路上通过,建立费用低于地下铁道。

快速有轨电车利用可控硅斩波调速,设有再生制动装置,可以节约能源;

装有空气悬挂装置和弹性车轮等,在长轨铁道上行驶,可降低噪声,提高乘坐舒适性。

它具有良好的加速性能,运行速度高,行驶平稳、平安、牢靠,运行准点程度可达秒级精度。

快速有轨电车以单车或车组方式运行,客运实力高,是城市公共交通干线上较志向的客运工具。

  ⑤地下铁道:

大局部线路铺设在地面以下,运行中几乎不受外界环境改变的影响,而且有必须的抗斗争和抗地震破坏的实力。

它以车组方式运行,载量大,正点率高,平安舒适。

在多条地下铁道的立体穿插点上,设有楼梯式电梯或垂直电梯,换乘极为便利。

地下铁道的地面出入口,可以建立在最繁华的街区,也可以建立在大型百货商店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内。

在交通拥挤、行人密集、道路又难以扩建的街区,地下铁道完全可以代替地面交通工具担当客运任务,并为把地面道路改造成环境美丽的步行街区缔造了条件。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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