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卫生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指导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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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两类职位的设置,应维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职位品级设置
(一)治理职位品级设置
11.治理职位的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依照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信。
12.治理职位分为8个品级,即三至十级。
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别离对应三至十级治理职位。
13.卫生事业单位领导职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位,依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
其他治理职位的设置,应维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4.卫生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那么上不单独设置治理职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二)专业技术职位品级设置
15.专业技术职位的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依照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治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确信。
16.专业技术职位分为13个品级。
其中,高级职位分7个品级,即一至七级,高级职位中的正高级职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职位为五至七级;
中级职位分3个品级,即八至十级;
低级职位分3个品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职位。
17.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那么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职位;
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8.依照我省卫生事业进展需要和人材中长期进展计划,依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整体操纵目标要求,和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低级结构比例现状,确信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整体操纵目标为1∶3∶6。
其中,省和副省级市为3∶4∶3;
地级市和副省级市辖区为2∶4∶4;
县(市、区)和副省级市的街道办事处为1∶3∶6;
乡镇(街)为∶∶,经济发达、人材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样乡镇。
三级医院、副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
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19.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高级、中级、低级内部不同品级职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整体操纵目标为:
二级、三级、四级职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职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职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职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0.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见附表2、附表3)。
辅系列专业技术职位的最高品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职位的最高品级;
其高级职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信,中级职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位的比例确信。
21.专业技术一级职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职位,其人员的确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专业技术二级职位依照全省整体操纵目标,其人员的确信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3.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操纵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严格操纵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总量。
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术职位品级设置
24.工勤技术职位的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依照职位品级标准、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信。
25.工勤技术职位包括技术工职位和一般工职位,其中技术工职位分为5个品级,即一至五级。
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低级工,依次别离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职位;
一般工职位不分品级。
26.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职位的总量占工勤技术职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整体操纵目标为25%左右。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职位的总量占工勤技术职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整体操纵目标为5%左右(见附表4)。
27.技术工一级、二级职位要紧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职位承担技术操作和保护职责等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操纵总量。
28.技术工一级职位依照全省整体操纵目标,其人员的确信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设职位设置
29.特设职位是依照卫生事业单位职能,和业务进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材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超级设职位。
特设职位的品级依照规定的程序确信。
特设职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职位总量、最高品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依照治理权限予以核销。
30.卫生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职位:
(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知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材的;
(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材”称号专家、“新世纪百万万人材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奉献中青年专家、“白求恩奖章”取得者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材,本单位相应品级职位暂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职位名称及职位品级
31.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别离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职位;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别离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职位;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别离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职位;
低级卫生专业技术职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职位、二级医(药、护、技)师职位、医(药、护、技)士职位,别离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职位。
32.其他专业技术职位名称和对应品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三类职位任职大体条件
33.三类职位任职应具有的大体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术;
(4)适应职位要求的躯体条件。
(二)治理职位任职大体条件
34.治理职位任职学历条件:
一样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治理职位,一样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治理职位,一样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5.治理职位任职工作资历:
(1)三级、五级治理职位,须别离在四级、六级治理职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治理职位,须别离在五级、七级治理职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治理职位,须别离在八级、九级治理职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大体条件
36.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大体条件依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操纵的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大体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的要求。
3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内部不同品级职位任职条件,由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基础上,依照本意见、职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信。
申请专业技术二级职位还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品级奖励的要紧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3)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材”称号专家、“新世纪百万万人材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白求恩奖章”取得者;
(4)在卫生专业技术三级职位上持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人员;
(5)其他为我省卫生事业进展作出重大奉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术职位任职大体条件
39.工勤技术职位任职大体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职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职位工作满5年,并别离通太高级技师、技师技术品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职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职位工作满5年,并别离通太高级工、中级工技术品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职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低级工技术品级考核。
40.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大体任职条件下,能够依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形,制定本地域、本部门和本单位各类、各品级职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职位设置的程序
41.卫生事业单位职位设置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职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职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5);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职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品级限额内制定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职位说明书;
(4)职位设置实施方案在普遍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职位设置的审核
42.卫生事业单位职位设置严格依照以下程序和治理权限进行审核确信:
(1)省直属卫生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方案报省人社厅核准;
省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2)地级以上市直属卫生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社局核准;
地级以上市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3)县(市、区)直属卫生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县(市、区)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5)高等院校的卫生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方案按院校隶属关系履行核准手续。
43.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职位设置方案,依照本意见第42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职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品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治理。
44.卫生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职位和技术工一级职位,需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职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6)和《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职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7),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社厅核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职位和技术工一级职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
45.卫生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职位的,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职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8),附专题报告,依照本意见第42条的规定办理。
特设职位为专业技术二级职位或技术工一级职位的,依照本意见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6.职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品级应维持相对稳固,并实行动态治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位设置方案可依照本意见第42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单位分立、归并,须从头设置职位的;
(2)依照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依照业务进展和实际情形,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职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职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信职位品级、调整职位和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职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依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和核准的职位设置方案,确信具体职位,明确职位品级和职位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职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9),履行核准手续后,签定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职位有空缺时,依照公布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0.对设置的职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治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依如实际情形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依照卫生人材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奉献突出、职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材,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能够依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新聘用的三类职位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别离依照相关规定确信相应的职位品级。
5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定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依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依照核准的职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信不同品级的职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使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依照现聘职务或职位进入相应品级的职位。
54.各地域、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需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背规定冲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低级职位中的高品级职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第一次进行职位设置和职位聘用,职位结构比例不得冲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方法,慢慢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依照事业进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形慢慢到位。
56.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那么上不得同时在两类职位上任职。
依照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治理权限审批。
在上报职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职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
57.卫生事业单位完成职位设置和职位聘用,签定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职位设置聘用结果审核表》(见附表10)、《广东省事业单位治理职位聘用人员情形表》(见附表11)、《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聘用人员情形表》(见附表12)、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术职位聘用人员情形表》(见附表13),依照程序和治理权限办理认定手续。
通过认定的单位,兑现职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58.职位设置治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紧内容之一,是收入分派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增强卫生人材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增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紧密结合本地域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形,制定具体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踊跃稳妥地推动改革。
59.职位设置和职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域、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那么,走群众线路,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对违背规定滥用职权、冲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对不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进行职位设置和职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职位品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峻的,依照人事治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0.本意见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说明。
附表:
1.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控制比例指导标准
2.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3.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4.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附表1:
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三类职位总量操纵比例指导标准
机构类别
机构等级
岗位总量控制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
≥%
≤%
医疗机构
三级
80
20
二级
一级
85
15
妇幼保健机构
公共卫
生机构
省属
市属
县属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95
5
农村乡镇卫生院
90
10
注:
1.医疗机构已经评定品级的按现品级确信职位比例,未评定品级或目前规模已超出原评定品级的按治理权限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照其规模参照同级医院确信。
2.医疗机构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要紧承担临床医治任务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公共卫生机构包括未纳入参照公事员法治理的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急救指挥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和要紧承担保健任务、防治任务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3.副省级市属单位参照省属单位执行,没有设县的地级市结构比例由全市统一核定。
附表2:
广东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机构
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比例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
副高
25
40
4
21
35
3
17
45
妇幼保健
11
26
38
22
43
30
13
27
7
23
社区卫生机构
2
50
1.疗养院、康复医院的高级、中级职位比例一样应比同类医院低5%。
2.各级医学会、医学杂志编辑部、医学教育科研、卫生宣教、血站、救护站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依照本指导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具体情形研究确信。
3.设有研究生教学点承担研究生培育任务和设有省(部)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优势专科的单位,高级职位比例可增加3%-5%,增加的高级职位中正、副高级比例按上表中比例确信。
4.副省级市属单位参照省属单位执行。
附表3:
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
品级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卫生机构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70
妇幼保
健机构
100
60
附表4:
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技术工职位
技术工
四级
五级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