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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

5、具备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7、通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

项目部出纳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3、没有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

4、非调离会计、出纳岗位人员。

5、非临时外聘人员。

6、责任感、荣誉感强。

7、不赌博。

项目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投资额在三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必须在项目部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必须由具备会计师职称、有三年以上财务主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项目部的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没有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年检。

担任项目会计机构主管的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初级水平。

第十一条各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保管好银行预留印鉴和个人印章,外出期间要指定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代为保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领导人保管。

严禁支票和印鉴、印章由同一个人保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和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核对,每月不少于三次,抽查情况必须记录,并在会计账簿余额栏外盖章,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案。

各种银行票据必须按规定保管、登记、使用、检查。

无论项目部领取的银行票据使用或作废都必须按顺序保存到会计凭证中。

第十二条项目部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其他必要条件,由集团公司、各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部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同一会计机构中任职。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行力。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4、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熟悉本项目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7、保守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收支等信息。

8、项目部出纳人员禁止赌博。

9、强化服务意识。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会计人员必须端正态度,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信誉、讲诚实、坚持原则,提高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工作效率。

强化服务的关键是提高服务质量,要求会计人员真实、客观地记账、算账和报账。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项目部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被从会计队伍中清除。

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会计、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己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帐套备份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出纳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监交。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l、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督促监交。

4、三亿元以上大项目的由总会计师交接。

5、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派人监交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有未达账项的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没有未达账项的,必须限时查清,理清责任。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有关印鉴、密码应做必要的更换。

第二十四条会计、出纳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必须承担本规范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销号但账务没有上交到上一级单位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做好移交工作;

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l、款项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必须依照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必须使用全称。

第三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简称外币)为主的项目部,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三十三条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要由制证人员、审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

需要使用软件向外报送的资料,必须使用总公司统一的报表软件。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及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在国内施工的项目部会计记录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

在国外施工的项目部可以按照业主的要求采用一种外国文字记录,但必须同时用中文再做一本账进行平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进行会计核算必须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严格杜绝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

2、滥用建造合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第五运 

会计凭证

第三十九条各项目部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给人种 

种会计凭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四十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l、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其他原始票据,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业务公章。

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3、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

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

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物资申请计划等相符;

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取得。

此外,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名或盖章,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

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和下一张支票存根粘贴在一起,以便于核对。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如借据、收据、转账通知书等),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入账依据。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6、职工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转账通知书。

7、职工工资、奖金等发放单、民工工资等,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要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职工工资、奖金等由本人签字领取,无特殊情况不能由其他人员代领,特殊情况下,由财务部门认可后,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可不由个人签名或盖章。

8、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转账通知书。

9、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四十一条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

l、项目部会计人员应按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或计划、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

2、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

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3、确认凭证内容填写齐全。

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

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

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4、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受理购买实物、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除有支票存根或银行汇款单外,还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据、发票等:

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各种借款,必须按项目部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报销购买办公用品、食品及其他实物无明细发票时,必须附有与发票总金额

相符的明细表,明细表必须具备原始凭证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项目部不允许报销药品、医疗费用。

工资及劳保费支付标准的变更和一次性奖金的支付须有合法依据。

预点料、购买原材料配件物资须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由交料人和收料人等业务人员签名或盖章齐全的收料单。

特殊情况不能验收入库时,必须有用料负责人、批准人签名或盖章齐全的用料单,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5、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有关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经办单位主管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6、经过审核,对于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计算差错等技术性错误,应将凭证退还原经办的部门或人员,由其或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然后重新填制;

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制度的原始凭证,应拒绝付款,不予受理,其中,如有伪造、变造原始凭证或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处理。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收款凭证分为现金收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分为现金付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l、项目部记账必须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

在制单过程中必须注意,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代码;

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会计科目;

金额及其合计数;

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必须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盖财务章、姓名章要用红色印油。

2、记账凭证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

有些属于当月的经济业务,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收益和费用,以及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仍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按现金收人、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必须按月连续编号,不得全年连续编号。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将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进行填制,但记账凭证金额与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金额必须相符,不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不能合并填制一张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

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

如支付甲公司油料款;

计划科赵云借支差旅费等。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如提现发放工资等。

在登记出纳帐时,要将现金支票的号码写在摘要里。

(4)收支的结转、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如结转本月营业利润。

6、银行存款与现金之间的划拨只填银行付款凭证。

持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经手人,应在银行付款凭证上签字;

将现金送存银行的经手人,应在现金付款凭证上签字。

7、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8、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等重要原始凭证必须入账,需单独保管备查的,可以复印件入账,原件在标明会计凭证号后单独保管。

9、由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将现金支票的存根附在银行付款凭证的后面。

现金存人银行时,应将银行的现金缴款单附在现金付款凭证后面。

10、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应以全部原始凭证(不含“单据粘贴单”)的自然张数计算。

11、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办完收款手续和现金或支票检点入库,根据付款凭证办完付款手续后,应分别在收、付款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在收、付款凭证及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12、转账凭证的制证人员或稽核人员应于制证完毕后,在转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

第四十四条记账凭证的审核。

在制证的会计人员将记账凭证输入计算机后,应由稽核人员对输入的内容审核无误并确认后,方可登账。

第四十五条记账凭证的更正。

在登记人账前,如果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重新填制。

己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收、付款凭证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在计算机记账中,如果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

记账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负号“一”表示。

第四十六条审核人、报销人、主管人员在原始单据上的签字一律使用蓝黑、黑色墨水或黑色水性笔,签发支票必须使用黑色墨水或黑色水性笔。

第四十七条会计人员手工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基本货币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写到角分;

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角位和分位均不得用符号“一”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货币名称的,应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阿拉伯金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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