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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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新入公司的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在工作前,必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方可进入生产工作岗位,并由车间(工段)负责人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工作2-3个月,熟练本工种操作技术后方可独立工作。
(二)调换工种的职工,也必须经过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由车间(工段)负责人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陪同工作半个月以上,待其操作技术熟练后方可独立工作。
(三)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司一级安全教育:
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验教训以及各种不安全因素,应注意的事项。
车间一级安全教育:
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讲解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工作环境、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预防办法、事故安全以及经验教训等,车间安全教育不得少于4小时。
班组一级安全教育:
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详细讲解本岗位责任制以及操作顺序、方法、注意事项、应急措施。
特别是生产有毒有害(或危险)的工种,要详细介绍清楚。
工段(班组)安全教育不得少于8小时。
第九条对特殊工种(电工、锅炉、电焊气焊、压力容器、起重、汽车叉车驾驶等),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独立工作。
安全生产部门每两年应组织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工作,对复审不合格者应补考,如仍不合格将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一十条坚持车间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利用活动日进行布置、检查、总结、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十一条在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时,必须由技术负责人事先对工人进行全面的安全操作知识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第一十二条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包括车间)所举办的技术学习班,应有安全技术知识内容。
对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并指派专人陪同方可进行现场(厂区)参观。
第一十三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各级党、工会、团组织要协调行政搞好宣传教育。
第三章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十四条危险作业是指高处、带电、禁火区的明火或易燃,有中毒或窒息等危险作业。
第一十五条安排高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提出安全保障措施,经主管单位和安全主管部门审批认可后,方能实施。
第一十六条凡工作对象是未停电的电气设备及电力路线和在高压电气设备附近进行的作业,视为带电作业。
带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方法,并由电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一十七条在严禁火源的重要场所,进行焊接及其它动火作业,必须写出报告,提出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经生产安全部及党群工作办审批,并确认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方能动火。
第一十八条进行有毒或窒息危险作业的场所(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及密闭容器的检修等),必须严格加强个人防护,经所在单位和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十九条为加强特种作业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条根据《特种作业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电工(维修电工、降压站电工)、焊工(电焊工、气焊工)、锅炉工、机动车驾驶员(汽车、叉车)、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
第二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二)初中以上文化和本工种作业基础理论知识。
(三)具有本工种作业的基本操作技能,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两年以上。
(四)能够及时处理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紧急安全问题。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六)取得操作证人员必须定期复审,到期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工作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建档,发证由安全、教培部门负责办理。
(八)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所在单位、部门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五章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条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安全员,事故单位应在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负责人。
重伤、死亡事故或多人(三人以上)事故应立即报告总经理、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企业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12小时)报告董事会、省冶金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公司立即将事故概况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省冶金集团公司、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总工会。
第二十六条凡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持分析调查,生产安全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重伤事故由公司主持分析。
对事故的处理要在二十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天。
第二十七条车间、部门应在每月末将本单位、部门发生事故的人的姓名、事故性质、类别、经济损失等情况报送生产安全部(设备事故报机械动力部),生产安全部每月五日前汇总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报送冶金集团公司。
第二十八条凡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伪造现场者,除责令补报外,一切后果由单位领导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产生后果的事故责任者根据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第七章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根据《江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司职工均享受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一条劳保用品是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防护装备。
预防职工在生产中可能发生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因此,必须穿戴劳保用品上岗,并检查劳保的使用情况,每位职工必须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第四十二条职工领用劳保用品时,应按工种,参照发放标准,办理颁发手续;
第四十三条新入公司人员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凭单位开具工种证明,并经生产安全部签证后,方可发放劳保用品。
第四十四条病假、事假、探亲假、疗(补)养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劳保用品,停薪留职、下岗(待岗)期间不发劳保用品。
第四十五条凡个人领用的劳保用品发生损坏或丢失一律不再补发,但可从公司按价让购。
第四十六条特种劳保用品由所用单位,经生产安全部审核,方可发放;
第四十七条劳保用品发放时间原则上定为每星期四。
第四十八条干部参加劳动不再另发手套。
第四十九条劳保用品未按工种标准发放的除责成保管员追回实物外,并追究领用者和发放者的责任,各按实物价值的2倍扣罚。
第五十条工种变动时,凭车间或人力资源部的书面通知由所在单位签证后,才能享受新工种的劳保用品。
第九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监测监理办法,判断环境质量、评价环保设施及效果,为进行环境管理,防治污染提供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监测站必须根据国家环保政策、法令对本公司各生产单位和各种污染源的排放和单位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查,定期提出监测报告。
第七十条监测站必须根据本厂的具体情况和监测任务,配备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
第七十一条监测站的任务与职能:
(一)制定本公司年度监测计划;
(二)依照有关环境标准对公司范围的环境进行“日常监测工作”
(三)对本公司污染源进行调查、分析、掌握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状况
(四)及时分析和整理监测数据,建立台账及污染部位分类技术档案,按规定时间编制报表,提出报告,报生产安全部。
(五)协助生产安全部对污染事故的调查
(六)配合上级机关监测部门完成与本公司有关的监测任务。
第七十三条监测项目及布点
(一)全公司监测项目:
烟道气、废水、废渣三个污染源,COD、SS、SO2、Cu、Pb、Zn、Cr、PH值、氨、氮等九个因子。
(二)烟道气监测:
全公司锅炉共二点。
(三)工业废水监测:
取污水处理总排放口监测共一点。
(四)噪声:
球磨、湿磨共二个点。
类别
布点
项目
制度
备注
烟道气
东区钨氧锅炉
西区WC锅炉
SO2
每年监测
一次
无监测设备,需外请
工业废水
钨氧总排口
PH
COD
SS
氨
氮
Cu
Pb
Zn
Cr
每周一次
半年一次
每季一次
监测站无设备,请质量管理部配合(重金属)PH、COD、SS
每次采样不少于三次;
噪声
湿磨休息室
等效(A)声级
测量时每隔5秒续一个数据,连续100个,然后从大到小排列。
第七十四条监测分析方法按《国家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进行。
第七十五条监测结果经分析整理后,分别按月报、季报及年报填报,填报人签名报生产安全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报告内容:
月报、总结说明;
季报:
附情况分析;
年报:
有下年度计划安排及污染状况分析的文字说明。
第十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为搞好公司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进一步明确单位和职工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按照责、权、利的原则,把车间、部门、班组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环境管理联为一体,作为考核条件之一,根据《环保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全体职工要在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规的基础上积极防止工业“三废”的污染和其它公害,努力使之达标排放,促进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七十九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生产安全部主管,各车间、部门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环境保护负责。
各车间、机械动力部、质量管理部、汽车队及班组应根据工作职责设有安全环保员,宣传、教育管理本部门的环保工作,坚持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纳入考核工作中去。
第八十条凡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管理,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环保设施要能保持正常运行,环保设备如遇损坏,要象生产设备一样积极抢修,发挥效应。
第八十二条严格加强污水管理,排污单位职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升外排废水质量,在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好清污分流和循环使用,杜绝长流水及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排水量。
第八十三条加强废渣的管理,能综合利用的尽可能变废为宝,暂不能利用的应加强管理,填入池或填埋处理,防止溢流。
第八十四条生产安全部负责环境监测、测试工作(质量管理部协助分析),有计划地布点,生产安全部将测定结果及时报主管经理。
第八十五条保护公司环境,人人有责。
凡是对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酌情给予奖励,并列入评比条例。
第八十六条凡违反制度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及损坏环保设备,破坏环境,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现场考核办法》细则执行;
同时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应按《安全环保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章公司美化、绿化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公司所属范围内的美化、绿化工作由生产安全部统一规划和管理,并负责制定公司美化、绿化工程的近期规划和长远规划。
第八十八条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地面,包括房前屋后、路旁塘边、围墙内外及厂区空地等,都将种上花草树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美化、绿化公司环境。
无论个人或集体均不得擅自破坏公司的美化、绿化设施。
第八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所属范围的树木花草的管理,定期组织环境文明卫生清扫工作。
第九十条如因妨碍建设工程或存在安全隐患,确实无法保留,需要砍伐移栽的树木或需要拆除的美化设施,必须事先报告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十一条公司全体职工家属必须认真执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植树造林,爱护花草树木。
第九十二条严禁下列有损树木花草和美化设施的行为:
(一)砍伐树木,毁坏开荒,偷盗树苗盆花等
(二)攀折树枝、剥皮、挖根、放火烧树等。
(三)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采摘枝叶花果。
(四)树下取土,倾倒污水,燃烧纸物,堆放杂物。
(五)在园林、花园内放养牲畜,种植作物,乱踩乱踏。
第九十三条砍伐和破坏,损害树木花草和园林美化设施的,均要受到处罚,罚款标准按《南昌市损坏树木、设施赔偿标准价目表》执行。
第九十四条车间必须按公司要求不断美化生产环境,理顺工序通道,每两年对厂房进行一次粉刷,作好门窗的维护。
第十二章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公司各生产现场中产尘点、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毒害情况及全公司各生产现场物理危害因素的程度及危害情况随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车间了解生产现场的卫生变化情况,做好职业中毒的治疗和预防工作。
第九十七条公司和车间应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工作,对接触尘毒高温的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职业病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检。
第九十八条督促车间使用通风、除尘设施并确保运行完好率和防护效率。
第九十九条对公司新、改、扩建项目作业场所等尘毒治理设施的验收,必须坚持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第一百条生产安全部负责全公司防暑药品以及清凉饮料的发放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对急慢性中毒和工伤人员建议工会安排疗养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调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