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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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厂商银、未来货权质押等,具体参照相关产品制度办法。

(二)运营阶段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以借款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作为质押物,我行以贷款、承兑、商票保贴及信用证、押汇、进口代付等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或贸易领域短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存货质押等,具体参照相关产品制度办法。

(三)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借款人将赊销项下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给我行,我行为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业务模式。

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国内信保融资、订单贸易融资等,具体参照相关产品制度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供应链融资业务操作涉及到的部门、岗位,包括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部门、授信业务经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贷后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是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指导与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分行应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开展情况,设置独立于授信经营部门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如供应链金融中心、货押管理中心)或岗位,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业务操作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性,制订和不断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或操作细则,进行业务培训,对授信经营部门的业务推广和市场营销提供支持;

(二)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产品所涉及到的仓储监管方、保险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选择与调查工作,对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负责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日常联络和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掌握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动态,建立中介机构的进入退出机制,同时整合中介机构的客户资源,为产品营销争取优惠条件、创造营销线索,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建立质押物价格逐日盯市制度,每日跟踪掌握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行情,定期公布质押物价;

对质押物进行核价,并根据质押物价格波动情况及合同约定及时调整质押物价格,通知出质人、监管方;

(四)对仓储监管方进行巡查,对质押物从入库、出质、监管、价值变化、提货换货直到质押解除进行全流程管理;

在入库与出质、贷后核库时,对质押物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的权属、品种、品质、数量、价值、状态等),确保质押有效、价值充足;

(五)建立供应链融资业务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供应链金融客户名称、授信品种及额度、保证金及变动情况、用信品种及额度、交易对手名称、交易额度及变动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等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方提供的相关质押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且动态监控供应链融资业务流程信息;

(六)应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营销、业务受理和贷前调查;

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合同(协议)的签订,对信贷资金支付和销售资金回笼进行监控,开展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控,按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第十四条授信审查部门主要负责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充分提示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出账前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出账前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不满足授信条件,不予审核通过,未经出账前审核不得出账。

第十六条贷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的贷后检查及各项授信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会计结算部门主要负责进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账务处理及协助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交易额度的核定与管理

第十八条对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一般应将其视同保证人进行分析和系统评级。

对一些确实无法视同保证人分析和进行系统评级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交易对手,为控制其风险,保障供应链融资业务安全,我行内部对此类供应链融资业务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核心企业)核定交易额度,其中对采购阶段的预付账款融资

模式卖方核定的交易额度称为卖方额度,对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买方核定的交易额度称为买方额度。

第十九条对确实无法视同保证人分析和进行评级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交易对手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行信贷政策外,还应同时满足我行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

(一)供应链融资业务中作为卖方的交易对手准入原则上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行业大类前20强企业;

2.沪深300指数名单内优质上市公司;

3.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及其在华控股子公司;

4.其他经总行授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大类或区域(省级)骨干企业。

(二)供应链融资业务中作为买方的交易对手准入原则上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4.其他经总行授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大类或区域(省级)骨干企业;

5.纳入“211工程”建设的国家重点高校;

6.三甲医疗机构;

7.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

8.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明确承担保证责任(如经过人大等透明渠道审议、明确纳入该政府财政支出计划等)的公用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中心;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级政府(或地市级政府)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政府采购中心;

9.其他经分行以上授信管理部门认可的支付能力较强的非企业客户。

第二十条对确实无法视同保证人分析和进行系统评级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交易对手及其交易额度的核定一律上报总行审批,所需资料清单如下:

(一)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章程、验资报告、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签字样本、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交易对手为行业龙头企业或者优质上市公司,在前期营销阶段我行确实难以取得以上资料的,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贷款卡号及人行信用数据库查询结果、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报审。

审批通过后,在出账前尽可能补齐其他资料,必须补齐的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对无法获得上述资料且交易对手为政府及其附属机构的,须提供应收账款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证明材料、政府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向借款人核批的年度相关用款计划、历史执行情况等资料;

交易对手为军队的,应对销货方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情况、购销双方以往合作记录和相关预算执行情况等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综合考虑交易对手行业类别、行业景气度、行业结算特点、业务发展需求、客户性质、客户行业地位、销售规模、客户行业资信、目标市场份额、是否在我行有授信等因素核定交易对手资格、交易对手虚拟评级及交易额度,其中交易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卖方销售收入或买方采购支出的20%。

第二十二条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交易对手资格及交易额度的使用采取主办行优先使用,其他分行领用的原则。

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应区分买方和卖方建立交易额度管理台账,台账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

交易对手名称、交易额

度、额度有效期间、额度使用情况等。

同时交易额度使用后,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要指定具体经营单位比照授信客户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章融资方案设计

第二十三条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融资方案是指我行针对不同供应链条的特点,从不同供应链条的商业贸易流程出发,将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的、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组合的一种综合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对供应链融资业务综合解决方案的设计,我行可遵循“找准切入点、信贷进入、链条(网络)客户占有、交叉销售”的设计步骤,不断创新和优化信贷产品,并针对供应链条特点加以组合创新,实现融资业务在全链条的覆盖,与此同时要加大中间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力度。

第二十五条所有生产型和商贸型客户,都位于特定行业供应链条的特定环节,都必然存在与上下游的贸易关系,我行可针对不同供应链条的特点,通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营销策略,找准融资方案设计切入点,以实现交叉销售的目的。

(一)“主体进入”策略,通过重点营销供应链条内核心企业“1”或我行授信主体并延伸到其上下游配套企业“M”或“N”,真正实现“M+1+N”或者“1+N”模式的营销,即以核心企业为风险控制基点实现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批量化、集群化的营销策略。

(二)“行业进入”策略,我行在占有一定的客户量后,通过广泛借助行业协会、行业会议等公关营销方式,发挥专业影响,大力拓展批发式营销模式。

(三)“金融物流”策略,物流服务商以其自身专业能力(如运输、仓储、货代及港口装卸等)服务于贸易双方,拥有稳定而丰富的客户资源,通过与其客户资源共享以延伸我行业务营销触角,同时借助其专业能力以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对受理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客户申请,授信经营部门应按我行

贷前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指定主辅调查人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并核实调查资料,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授信审查部门除按我行授信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不同品种,重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阶段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购货商与供货商的供应链关系稳定性和历史交易记录真实性,明确资金用途和收款人,交易对手(供货商)的准入情况及交易额度使用情况,赎货期限以及与我行合作情况等。

其中对仓储监管模式还应增加押品种类、是否满足质押物条件、是否办理保险、质押率、仓储监管机构情况等。

(二)运营阶段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购货商与供货商的供应链关系稳定性和历史交易记录真实性,明确资金用途和收款人、行业特点、押品种类、是否满足质押物条件、质押物变现能力、是否应办理保险、公开市场定价、价格波动情况、近期价格走势及预测、质押率、赎货期限、仓储监管机构资质及监管能力、监管条件等。

(三)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买方、卖方、应收账款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条件;

应收账款是否转让及质押;

各类单据、承保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卖方是否履行交货、缴纳保费等责任;

交易额度的核定、领用是否正常。

是否与信用保险机构指定专人建立定期、密切的沟通联系机制,互相向对方推荐客户;

是否与信用保险机构核实买方信用限额,核实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总行授权及审批程序审批供应链融资业务,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审批。

第二十九条供应链融资业务经有权机构审批后,贷款行应及时落实各项审批条件,签署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手续,做好出账前准备工作。

出账前审核人员应根据我行出账前审核的有关规定,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审核,未经出账前审核,会计部门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出账条件是否已落实;

(二)出账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三)是否已经签署有关合同协议,内容准确、完整,相互核对一致;

(四)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项下具体产品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三十条对供应链融资业务除必须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

贷后检查工作外,还应按照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项具体业务产品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应链融资业务项下具体业务产品的办理流程按照相关产品制度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分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和供应链融资业务项下相关产品制度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x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业务操作,强化风险管理,推动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链融资业务是指我行根据产业特点,围绕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基于交易过程,通过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控制,向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相关企业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包括采购阶段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运营阶段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和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三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是指我行开办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分行根据其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开展情况所设置的独立于授信经营部门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如供应链金融中心、货押管理中心)或管理岗位,通过设置专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制定标准化管理及操作流程,对辖内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专业化管理和集中化操作。

第二章基本职能

第四条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的基本职能:

(一)营销支持。

主要负责推动辖内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开展,进行业务培训,对授信经营部门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广和市场营销提供支持,同时整合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客户资源,为产品营销争取优惠条件、创造营销线索,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监督管理。

主要负责根据总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业务操作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性,制订和不断完善分行供应链融资

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对日常操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管理。

(三)业务操作。

主要负责对辖内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集中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管理、质押物价格监控、赎换货操作、资金流监控、出入库管理、台账记录、重要凭证和文件的传递、现场巡查等。

1.负责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产品所涉及到的仓储监管方、保险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选择与调查工作,对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负责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日常联络和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掌握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动态,建立中介机构的进入退出机制;

2.建立质押物价格逐日盯市制度,每日跟踪掌握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行情,定期公布质押物价;

对质押物进行核价,并根据质押物价格波动情况及合同约定及时调整质押物价格,通知出质人、仓储监管方;

3.对质押物从入库、出质、监管、价值变化、提货换货直到质押解除全流程管理,在入库与出质、贷后核库时对质押物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的权属、品种、品质、数量、价值、状态等),确保质押有效、价值充足;

4.建立供应链融资业务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供应链融资客户

名称、授信品种及额度、保证金及变动情况、用信品种及额度、交易对手名称、交易额度及变动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等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方提供的相关质押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且动态监控供应链融资业务流程信息;

5.负责对质押物进行日常监控,对监管仓库及质押物进行巡查,与仓储监管方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动态掌握质押物数量、价值、状态、出入库等信息。

第三章组织模式

第五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是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对全行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指导与培训等

工作,同时负责对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我行开办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分行应设置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即设置独立于授信经营部门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如供应链金融中心、货押管理中心)或管理岗位,配置专业岗位履行营销支持、监督管理和业务操作职能。

二级分支机构开办供应链融资业务原则上应比照一级分行模式设置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应按照“专业分工、集中操作、流程控制”的原则设置营销支持、监督管理、业务操作三类岗位。

(一)营销支持类:

包括负责人岗、产品管理岗;

(二)监督管理类:

包括负责人岗、监督管理岗、综合管理岗;

(三)业务操作类:

业务操作岗。

上述不同类岗位除负责人岗外原则上不得跨类兼岗,同类别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不得兼岗,具体岗位和人员配置分行应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情况确定。

第八条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各岗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人岗1.负责制定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

2.负责辖内供应链融资业务协同营销、业务推动和考核;

3.负责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的运营及管理;

4.应负责的其他事宜。

(二)产品管理岗1.负责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市场研究、产品开发及业务推广;

2.负责细化和落实总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政策和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或实施细则;

3.负责组织辖内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培训;

(三)监督管理岗

1.负责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库及巡库工作等;

2.负责按照我行对仓储监管方的管理要求,对仓储监管方的操作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建立供应链融资业务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动态监控供应链融资业务流程信息,实现对辖内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全流程监控,提示相关风险点,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及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四)业务操作岗

1.负责供应链融资业务保证金管理、回款监控、价格管理(逐日盯市)及风险监控等;

2.负责采购阶段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运营阶段动产质押融资模式的赎换货操作,质押物价格监控及抵、质押率的监控;

3.负责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项下的应收账款的确认,及应收账款回款监控;

4.负责出账前资料的收集及预审、负责质押物的出入库审核等;

5.负责重要凭证及文件的交接及传递工作;

6、应负责的其他事宜。

(五)综合管理岗

1.负责按我行相关规定建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进入退出机制,同时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2.负责印章、重要凭证及档案的管理;

3.负责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准入管理

第九条分行成立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基础或区域内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潜力大;

(二)确立了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基本职能及组织模式,并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岗位人员编制遵循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总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业务操作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性,制订了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制度、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第十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提出成立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情况及业务定位;

(二)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

(三)本办法第二、三、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定。

第六章考核及评价

第十二条成立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的分行应制定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考评机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集中管理平台业务考核、管理评价、岗位人员资格及工作情况评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成立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的分行贷后管理部门、集中管

理平台应根据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做好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业务监督及检查、日常贷后操作等工作,并注重发挥协同作用,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应当每半年对其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

第十四条成立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的分行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在制度执行情况、内控流程合规性以及岗位、人员设置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计检查。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分行应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于每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备总行授信管理部。

第十五条总行授信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每年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形式对经总行认定的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进行考核及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在授信授权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对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进行区别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成立供应链融资业务集中管理平台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和供应链融资业务相关制度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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