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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储蓄、信贷部门或主管人员,要认真编制和积极完成信贷计划,经常 

匡计资金头寸;

灵活调度信贷资金;

积极组织资金,优化存款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活化信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按期收回资金本息。

提高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

4.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模范执行有关法规和各项财会 

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照章办事;

负责财务收支的记录、计算、反 

映和监督工作;

按期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报表;

定期进行财会分析和指标考核;

对违 

章违纪行为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

5.信用社全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牢固确立资金、成本、 

效益和全局观念,努力经营,加强核算,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六条 信用社财务工作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期向当地税务 

机关报送财会报表,如实反映和提供财务管理情况和资料。

各级农业银行要通过县 

(市)联社加强对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财务计划是信用社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经营决策、成本核 

算、考核经营成果和指导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信用社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固定资金计划、信贷资金计划、专用基金 

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利润及利润分配计划等。

第九条 信用社每年初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当年信贷计划、上年财务收 

支执行情况和往年财务收支规律,以及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因素,编制本年度的财务 

计划,并附计划编制依据的说明。

财务计划应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后执行。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调整年度计划时,应专门提出报告,具体说明修改 

补充的原因和意见,并按规定的报审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信用社经批准执行的财务计划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

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年度 

财务计划,由地(市)中心支行二月底以前上报省分行,省分行审查后于三月底以前 

将财务收支计划下达到各地。

经核批下达的财务计划,各级行、社要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实施。

第三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金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具设 

备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信用社财产是属集体所有,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私分、侵占和平调集体财产。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或者虽然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规定不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的,均作为低值易耗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 

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金额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如点钞机、 

铁皮柜、打捆机、计息器、钞币鉴别器、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税务部门批准 

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其他物品。

单位价值200元以上89(含200元)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 

行管理,设立低值易耗品登记薄。

不足200元的物品,也要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按下列项目进行分类:

一、经营用固定资产。

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和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种固定资 

产,包括营业用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具设备等。

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 

资产,包括:

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以及财产属信用社所 

有的培训中心、职工学校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

三、出租固定资产。

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 

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本信用社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

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第十六条 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 

的价值人账,已动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建设单 

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入账。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贺、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 

账;

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加上改装费。

四、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政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 

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入账。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 

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账。

六、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

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 

良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作为信用社固定资产价值入账。

六、盘盈固定资产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八、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 

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九、信用社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七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通过“075固定资产基金”、“076固定资产 

占款”以及“070固定资产折旧”三个科目进行核算;

按照以户核算,按类设卡的 

原则进行管理。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占款”科目应设以下账户进行核算:

1.房屋及建筑物:

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库房、教学用房和其 

他用房及建筑物。

2.运输工具:

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

3.电子设备:

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终端饥、记账机及配套设备等。

4.机具设备:

包括复印机、传真机、胶印设备、电视机、收录机、放大机、照 

相机、录像机、电影机、发电机、空调机、投影机以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含2000元)的保险柜、无线电设备、各种仪表器等。

5.其他:

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信用社按下列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设备、运输车辆;

3.租出的固定资产;

4.经批准淘汰的落后设备,未提足的析旧可以补提。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3、租(借)入的固定资产;

4.账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属于经芦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 

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折旧的不再补提。

6.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发生的电子计算机购置费和安全设施费已在成本中列支 

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但不再提取折旧。

二、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每季初根据应 

计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计算当季应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

当季增加的固 

定资产,当季个提折旧;

当季减少的固定资产,当季照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报废后变价处理的各项收入减去清理费后的 

余额。

由于信用社一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很小,其清理费用等于或大于残值,故在 

计算折旧率时省略不计。

(三)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 

定资产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

100%固定资产季折旧额=资产原值之和/4×

年 

折旧率/4 

各类固定资产的析旧年限附后。

第十九条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投资购建的学校、培训设施和其他固定资产, 

产权属辖内信用社所有。

由信用社根据产权的账面原值,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 

以保证此类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 

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度的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及时处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

一、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应区别财产类别,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基本建设投资。

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建房屋的,必 

须向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的意向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方才能投资。

信用社基建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联社审批,报中支 

备案;

信用社基建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县 

(市)联社审查签署意见,报中心支行审批;

信用社基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由地、县两级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分行审批。

县(市)联社及联社营业部基建投资, 

由中心支行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分行审批。

各级信用合作部门对当年审批及竣工的基 

建项目,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写出专项稽核报 

告,随年度会计决算汇审逐级上报。

(二)县(市)联社及信用社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汽车的,于年初逐级编制上报 

购车申请报告,省分行统一下达购车计划,并统一定购。

(三)县(市)联社及信用社因业务发展需妥购置微机设备的,于年初逐级上报 

购机申请报告,省分行统一下达购机计划,并统一定购。

(四)信用社购置一般性固定资产,由县(市)联社规定审批权限。

(五)没有业务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或两项基金小于“待处理历年亏损”的 

信用社,除按现定开支安全设施费外,一般不准购建固定资产。

如遇天灾人祸等特殊 

情况必须购建时,须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新增固定资产,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入账。

二、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可按新旧程度,依质论价,及时出售或有偿转让, 

也可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其收入进更新改造基金账户。

三、对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部门鉴定后应认真进行清理,做好残值估价和残 

料入库工作。

残值收入增加更新改造基金,清理费用减少更新改造基金。

四、信用社 

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要在当 

年的财务决算期内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

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更新 

改造基金中开支,并相应调减成本;

对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冲减固定资 

产基金;

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作增加更新改造基 

金处理。

信用社处理同定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每笔金额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 

县(市、联社审批;

每笔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地 

(市)中心支行审批;

每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省分行审批。

第四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贷资金管理(包括信贷资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 

来资金、其他资金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是信用社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 

的主要内容。

信用社要认真贯彻信贷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推行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具体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存款业务是信用社承担利息支出的负债业务,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 

源;

贷款业务是信用社获取利息收入的资产业务,是对信贷资金具体运用。

信用社要 

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反映的信贷资金往来活动情况,对存、贷款增减和财务收支变化进 

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在国家方针、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地集聚资 

金,有效地运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讲求经济效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正确计算真实反映往来存欠,灵活调度信贷资金。

信用社联社往来、 

行社往来、同业往来,是信用社之间以及和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存欠 

关系,由于调节变化频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清算,定期清理,随时掌握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库存现金是办理业务的备用资金,信用社所属并表制的信用网点要 

严格遵守县(市)联社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

信用社的现金收付与整点,库房管理与 

现金运送,原则上按主管银行出纳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周转金是信用社业务经营中临时性占款,其发生只限于实际 

报账制的信用网点和信用社在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时的占款,以及支付日常资用开 

支等方面的备用金,要合理确定额度,经过批准由经办人立据,钱账两清,按期结平, 

不得私占挪用,年末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六条 股金的管理。

股金是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信用社应单 

独设账,造册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暂收暂付款项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资金。

非 

业务性资金列账要严格控制,信用社应经常检查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年终决算前要 

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把这类资金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八条 信贷基金的管理。

信贷基金是信用社经营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除 

由信用社历年积累转入外,并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逐年得到补充。

信用社不得擅自减 

少或核销信货基金。

第五章 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及津贴,原则上参照农业 

银行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劳动部门、税务部门同意后,信用社支付职工 

的报酬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工效挂钩。

信用社在经济效益和上交税金增长的 

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工资可以相应增加,并实行内部差别工资制度。

有条件的 

地方,应建立和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凡当年未用完的工资总额,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条 信用社的劳动报酬,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工资、体贴。

信用社按规定支付给经营人员、管理部门职工(含炊事人员) 

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工资性津贴列入成本。

  二、奖金。

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各种专项奖金列入成本,在标准工资、加班工资、 

工资性津贴以外支付给职工的奖金(包括浮动工资等工资形式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 

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2%列入成本。

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在信用社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三、信用杜专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奖金、津贴,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幼儿园、托 

儿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清理报废固 

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

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 

奖金、津贴,在专项基金中列支:

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津贴,在营业外 

支出中列支。

未实行统筹预提“劳动保险基金”的信用社,其退职、退休、离休人员 

的退职退休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实行统筹预提“劳动保险基金”的信用社退职、 

退休、离休人员的退职退休金,应在所提的“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农村合同制职工粮食差价补贴按每月10元列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的“劳动保险基金”,包括“固定工退职退休基金”、“合 

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信用社营业外支出中按规定列支统 

筹。

未实行统筹预提“劳动保险基金”的信用社,其职工(含合同工)的退职退休金 

按规定在宵业外支出中列支。

“劳动保险基金”原则上由县(市)联社统筹管理。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其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包括贴息) 

及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部分利息和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按规定的利率应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利息,以及借用的信货资金、同业之 

间和信用社之间资金往来所应付的利息。

二、按规定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信用站和个人)的代办存款或其他金融业务的 

劳务费。

三、按不高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发生的股息。

四、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五、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自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各种车辆,电子设 

备以及其他各种营业性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中、小修理),按批准的金额一次或分次 

列入成本。

为保证信用社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营业用房, 

其翻建费用应首先用业务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同 

意后,可列固定资产修理费开支。

六、外汇和黄金买卖损失。

七、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八、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

包括:

1.业务宣传费。

指信用社为向社会宣传各项存贷种类、利率、结算等业务知识 

而设置的宣传栏、橱窗、板报、印刷宣传资料和购置适量宣传品;

在报刊、电台、电 

视台刊登、广播业务广告,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

信用 

社业务宣传费按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之内掌握使用,购置宣传品单价不 

得超过25元。

2.电子设备的购置及运转费。

指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的费用,为保 

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购买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的费用。

3.钞市运送费。

指为运送钞市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 

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送人员差旅费。

4.安全设施资。

指信用社为加强对钞市的保管,用于金库、运输、营业网点安 

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包括防盗瓦斯枪)、弹药、警棍、报警器(包括监视装置)、 

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和水龙管费用,以及经国家税 

务局批准的特定费用。

5.信用社因发展业务必需开支的招待费用,可在"

各项业务费用"

科目列支。

招 

待费用按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三以内掌握使用。

6.新业务开办费。

信用社为开办投资、租赁、信托、证券、房地产开发等新业 

务,必须列支的开办费(含网点装修、用具购置、广告宣传和表彰奖励等)可在“各 

项业务费用”科目新业务开办费账户列支。

7.存款结构专项奖金。

为鼓励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款结构,提高经 

济效益,对当年低息存款增长较快的信用社,可从“专项奖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信 

用社按低成本存款增长额3‰计提奖金,在“专项奖金”中列支。

  8.保险费。

指信用社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资。

保险公司给予信用社 

的保险无赔款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9.邮电费。

指莆业用电话安装费(不包括电话初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 

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

  10.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批准的劳动保护规定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以 

及国家规定开支的营业办公用取暖费等。

11.外事费。

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 

费用等。

12.印刷费。

指印刷存贷款、结算等业务凭单、账表的费用。

13.公杂费。

指业务用车的油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以及刻制业务专用图章, 

购置营业办公文具,订阅公用书报费。

  14.税金。

指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 

税。

  15.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费。

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和维修低值易耗品 

所发生的费用。

16.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指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津 

贴、奖金。

17.职工福利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18.工会经费。

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19.职工教育费。

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20.差旅费、会议费、律师贷、诉讼费、公证资、咨询费、水电费及营业、办 

公用房房租费。

九、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下列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由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和丧葬费、 

抚恤费等,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资、奖金。

四、购买国库券、债券、股票的支出和缴纳的所得税、奖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 

设基金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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