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关于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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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关于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关于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

专业___法学____

年级_____13春______

学号____

学生姓名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

 

论文完成日期2015年4月

目录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念…………………………………1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2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2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3

(三)缺乏统一管理、效率低下……………………………………3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被挤占、挪用现象严重3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3

(一)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3

(二)立法层次低法律规范强制力差………………………………4

(三)现行社会保障法规适用范围窄………………………………5

(四)管理制度久缺监督机制薄弱…………………………………6

四、健全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建议………………………6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遵循的原则………………………7

(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8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相衔接…………8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司法保护………………………………9

五、结语………………………………………………………………9

参考文献:

……………………………………………………………10

 

 

关于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基于“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学”的交叉学科研究,通过对当代城市规划实践的深入调查,并结合环境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批判性地指出了当代城市规划领域中所蕴藏的十分严重的环境问题,并通过对相应问题的实证分析,基于“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出了在今后城市规划中所应采取的环境保护的相应策略。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于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

 

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因素,从广义建筑学的角度看,城市也是环境的组成因子。

然而,在当代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环境保护的研究已迫在眉睫,环境学也成为当代社会的最大显学。

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场所,不仅为人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资源,而且还在给予人类物质关怀的同时潜移默化了人类的思想。

城市规划是人类调控城市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双刃剑”,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很多问题。

在人类最为积聚的城市中,也是环境矛盾最为尖锐的地方。

而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指导——城市规划,必须融入环境保护学科的相应研究,因此,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是基于城市规划和环境学这两门交叉学科的新研究方向,是寻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环境的新途径。

从现象上看,城市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居住拥挤、公园绿地少所引起的生活质量下降上,而这种质量的持续下降又最终导致了城市的衰落。

另外,由于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又引发了城市交通拥挤、空气污染、污水处理、垃圾堆积等一系列城市问题。

从本质上看,这些都是由于城市发展过程中对于城市规划的认识问题所引发的,尤其是表现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往往片面的依照“人口——性质——规模——布局”的模式来规划城市。

所以,在当代的城市化进程中,世界各国的规划工作者已普遍认识到,以形态环境为基本对象的城市规划必须同时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

只有在城市规划上考虑环境问题,才可以从根本上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有利于环境的逐步改善。

目前,我国的经济和城市建设活动空前繁荣,然而,由于在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缺乏相应的环境控制和环境规划,在许多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对环境保护的论述往往还只停留在各个污染点治理的描述上,这种观念已无法应付日益复杂的城市环境问题。

所以,城市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难以控制。

这样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在城市规划领域加强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和控制手段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且,我们将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念应用在这项研究上,重点分析了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其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建设和谐的环境、和谐的城市,并最终实现天人合一的和谐社会。

一、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

(1)“反规划”的思想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人们应该要考虑保护什么,不是要考虑盖什么。

所谓“反规划”,就是要考虑哪些东西是不能动的,1000年不能动,1万年也不能动的。

“反规划”的思想是由北京大学俞孔坚等研究学者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

我们在考虑城市新物质建设的同时,必须要意识到人也需要自然的服务:

新鲜的空气、干净的水、休闲、体育、审美等等。

而这些并不是由我们人造的,而是大自然积累下来的。

“反规划”的意图就是:

如何先保护大自然的这个生命之树,而后再思考城市、建筑等,因为,这些都是这个生命之树下的果实。

(2)“田园城市”与“广亩城市”

这两者是当代生态城思考的基点,也是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对于环境保护问题思考的最好体现。

“田园城市”是由英国著名城市规划师霍华德提出的,主要思想是在于将城市的人造物与自然的环境同时考虑,将城市规划的人为控制与原初的自然体作为相互等同的因素,以此来控制城市规模及城市土地的利用“广亩城市”是由建筑师赖特提出的,主要思想在于为单位性因子提供标准的配给,以系统论的观点来思考城市,用单一的标准结构控制整体城市的环境。

这两个途径分别从区域和自身活力的角度形成了城市规划中对于环境保护的策略,都体现了环境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思想。

对于当代的城市规划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人与动物、花草及所有造物的关系中,存在着一种完整而伟大的伦理,这种伦理虽然尚未被人发现,但它最终将会被人们所认识,并成为人类伦理的延伸和补充⋯⋯毫无疑问,使人与人的关系文明化是头等大事。

一个人首先必须做到这一点;人类的精神护法为了确保这一点而暂时忽略了对其他存在物的关心,这是无可非议的。

这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可以说是苟日新,日日新。

但是,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文明化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方面,所有的工作都有待我们从头做起。

当人类历史蹒跚进入20世纪中期时,地球自然生态和人类精神生态呈现出重重危机,人与自然关系的诸多问题引发了西方思想文化领域的反思和自省。

特别自20世纪70年代始,历史、哲学、法律、社会学和宗教等很多人文学科的研究,都显现出“绿色化”态势。

在社会领域,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作为“新社会运动”(NewSocialMovements)的一支,与反战运动、民权运动、妇女运动等一起席卷欧美,向西方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发起挑战。

改变过去主宰文学研究的“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批评立场,代之以“生态中心主义”的批评。

并且在竭力完成一个“朝向以生物为中心的世界观的转变”。

回顾整个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史,其研究的核.心依然是有关“环境身份”的确定问题。

身份认同是一切文化的基础,因而,在环境伦理上有关身份的问题同样具有着重要的作用。

用和谐的理念为环境身份问题设定了全新的归属,同时也为城市规划中有关环境问题的思考指明了新的方向。

二、实证基础——当代城市环境问题的调查

认为单纯的物质没有价值的假定,使人们对待自然和艺术的美缺乏尊敬。

当西方世界都市化的过程迅速发展,需要对新的物质环境的美学性进行最精微和最迫切的研究时,认为这类观念没有考虑价值的说法达到最高潮⋯⋯由此产生的两个恶果是:

(1)不顾每一个机体和环境的真正关系;

(2)不顾环境的内在价值,而在考虑终极目的时,环境的内在价值是必须充分估计进去的。

正如怀特海所说的那样,当代中国的城市化也遭遇着同样的苦境。

以下就是这样一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和事实:

①水体污染:

由于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工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污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的影响。

全国有监测资料的1200多条河流中,850多条受到污染。

②大气质量严重恶化:

城市中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石化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人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

而由大气泻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③固体废物污染: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产生了大量的固体废物,由于我国的固体废物露天堆积,全国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

固体废物到处堆放,不仅有碍观瞻、侵占土地、传染疾病,而且在自身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加剧了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

④噪声污染:

随着我国城市工业、交通运输和文化娱乐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扰民的现象愈发突出。

三、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环保法”从列入立法规划到颁布实施历时4年之久,草案文本虽历经四次审议和多次修订,但新法中仍留有多处遗憾和瑕疵,可能会对下一步新“环保法”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

问题具体如下:

首先,是环境法的基本法地位问题。

无论从新法起草者的立法目的,抑或张德江委员长对新“环保法”的基础性地位的确认和肯定的情况看,其试图将新“环保法”确立为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地位的本意相当明显。

但这绝不能因此就可以简单推断新“环保法”具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地位。

我们抛开新“环保法”通过的机构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人大会这一基本判断标准的事实不论,仅就新“环保法”修订的内容来看,仍然侧重治污,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规定有限。

从内容上看,还不能武断地认为新“环保法”的基本法地位理所当然。

此外,新“环保法”的政策指引也不突出,也很难认定这是一部环境政策法,还是环境管理法,抑或环境指引法。

更让人看不出《环境保护法》与《污染防治法》之间的关系及如何衔接。

其次,新“环保法”的立意尚有提升的空间。

新法总则第5条虽然增加了“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等原则(第5条),但新法总则第1条将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立法目的的立意,仍然没有脱离1989年“环保法”所秉持的将环境保护简单地理解为“保护人体健康”(仅仅停留在卫生标准的基础上)和作为经济发展的工具价值的较低立意水准,没能将环境保护提升到公民环境权(或者生态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高度待之。

环境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利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并被规定到很多国际环境公约之中。

当前有关环境权(或者称之为“生态权”)在很多欧美国家的环境保护法之中均有体现,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宪法中明确了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地位(例如: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对生态权均明确做出了规定)。

生态安全是一个公民环境权保护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

如果离开了生态安全的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尽管新“环保法”第1条也谈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

新“环保法”第30条也提及生态安全保障的问题,但新法显然对生态安全的理解还仅限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水准,而不是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待之,这显然与我国生态文明的国家战略要求极不相称。

当今,进行专门生态安全立法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欧美国家在部门法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这个概念,但是从条文规定上看,基本体现了生态安全保障的价值取向。

新“环保法”以上两个方面问题均存在瑕疵,没能有效地跟国际社会接轨,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理念上的落后。

第三,新“环保法”对政府环境决策的责任规定不明晰。

新“环保法”第13条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规划制定职责及第26条规定的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但在法律责任部分没有对由于政府的决策失误或失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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