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探析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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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探析论文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探析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正面临着空前严峻的网络风险。

法律规制是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根本手段,但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制尚存在诸多困境。

新时代,应从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执法体系、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提升法治素养等方面着手,在完善网络治理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之间找到合理的切入点,构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法治空间。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

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概述

新时代,未成年人不断通过网络来认识世界,放飞自我,智能互联网已经全面渗透到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交过程中,为其成长提供了多样化的资源和路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10岁以下网民群体占比4.0%,10-19岁网民群体占比16.9%。

[1]但应看到,在网络社会中,信息流动具有难以控制的风险,使得网络社会存在向风险社会随意转化与建构的可能,[2]未成年人极有可能成为网络安全风险的受害者。

这是因为:

未成年人有区别于一般网民的身心特点———价值观尚未形成,是非判断能力低,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缺乏抵抗力;心理和人格发展尚未成熟,自控能力低,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具有强烈的好奇心,猎奇的欲望强,容易受到蛊惑。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全球性等特点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叠加,给未成年人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风险。

[3]细言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风险因素具体表现在:

一是技术风险。

如某些境内外不法分子大肆运用钓鱼、伪基站、植入木马等手段精心编造各种骗局,未成年人在网上下载文件、图片、视频或程序时点击不明链接往往“中招”。

二是人际交往风险。

如随着“狼人杀”等游戏在未成年人中走红,许多中小学生与成人玩家混玩游戏、多人群聊,过早接触成人玩家的网络圈子,使得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

三是个人内在风险。

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有限,对安全信息的辨识能力不强,缺乏自制力,因而面对的网络安全风险也被放大。

如:

8岁男童因模仿短视频网站上“胶带粘门”的整人视频,导致6岁的弟弟绊倒摔伤;学抖音上的小姐姐浓妆艳抹,小女孩故作成熟说着“土味情话”;12岁女孩偷用父亲手机,3天打赏男主播10万元,等等。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类型大致可分为:

一是内容性风险,如血腥或暴力、成人色情、商业化等。

二是联系性风险,如网络欺凌、骚扰、跟踪,被迫性行为,意识形态说服,个人信息滥用等。

三是行为性风险,如发布不当评论、分享传播色情信息、网络赌博、网络侵犯版权等。

实践中,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显然不可能通过阻断隔离的方式来化解,通过法律规制来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价值功能

法律规制是指国家及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以解决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则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活动以及伴随其活动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干预和控制。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治理,能够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一)法律规制有助于为未成年人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秩序空间。

新时代,从明确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到突出强调“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再到明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系列的重大举措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

[4]现实中,未成年人极易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侵蚀”和“利用”的对象。

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进行规制,夯实网络空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保障,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环境并保障其合法的网络权益,进而实现“网络安全从娃娃抓起”的目标。

(二)法律规制有助于塑造新时代未成年人的公民品格。

目前,中青年以上的网民都是从线下移民到线上生活的,可以称之为“网络移民”;而青少年网民都是生来就伴随互联网一同成长、共同发展的,可以称之为“网络原住民”。

无论“网络移民”还是“网络原住民”,都要自觉成为“网络公民”,在网络社会中既享有权利,更承担义务;既享受网络的自由便利,更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

[5]新时代,党和国家大力推动全体社会成员以公民之精神广泛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文化。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增强,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指出加强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在青少年群体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

这正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具体实践。

(三)法律规制有助于未成年人达成开拓创新与维护秩序的动态平衡。

互联网时代,网络所造就的自由“飞地”大大增进了人们的自我赋权领域与能力,但秩序风险也相伴而来,对信息技术变革时代的法律规制形成了严峻挑战。

[6]这就需要党和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考量,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干预。

未成年人是互联网时代最富有创新精神、最有活力的人类群体,自当成为互联网技术的主要运用者和技术开拓者。

[7]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进行法律规制,能够在不牺牲网络行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自由表达与利用等合法权益,进而实现网络安全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综合协调。

三、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现实困境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无论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抑或是“特殊监护模式”都共同指向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国家责任。

“虽然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照顾和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责任,但是互联网的广泛性为未成年人接触外界提供了直通机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减弱,这就导致父母在防范未成年人网络风险方面力有不逮,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8]然而,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实践还面临诸多困境。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

但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国家尚未单独立法,相关条文只是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之中,且在内容上并未体现互联网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构成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亦缺乏明确规定。

实践中,多层、多头的法律体系格局导致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执法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执法还处于初级阶段。

抖音在美国被处罚,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上执法不力。

在执法依据方面,作为现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基本法的《网络安全法》尚存诸多缺陷。

例如:

部分“蜻蜓点水”式的宣示条款缺乏现实操作性;术语体系较为混乱,对于互联网企业先后使用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提供者”等多种称谓;对政府内部的职权划转关系、机构设置关系未作明确规定,等等。

在执法模式方面,执法机关以往在物理空间行之有效的执法模式放置于网络空间就显得有些“水土不服”。

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使得管辖争议无法避免,而网络空间的独特证据形式也给执法机关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增加了难度。

[9]在执法机制方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置机制还有所欠缺。

具体表现在:

对网民、互联网企业等主体的宣传教育不够;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执法体系尚未形成,信息交流共享不畅;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象、范围和程序等规定不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程序设计,等等。

在执法能力方面,由于网络执法人员规模有限,且具备网络专业素养、法治素养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导致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规制过程中出现办案效力低下、办案“一刀切”等现象。

(三)司法保障不到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司法保障不仅能有效救济网络空间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侵害,还能有效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实践中,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司法保障尚有瑕疵。

在侦查起诉环节,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专门性人才稀缺,尚未形成办案、帮教、救助的专业环境,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模式有待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还需加强。

在审判执行环节,如何把握好“法官造法”或者“司法能动主义”的限度,达成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之目的还在探索当中,少年法庭的建设也存在地域差别明显、专业队伍不足等问题。

在社会支持环节,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缺位,影响了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便捷性;跨机构、跨区域协作及资源链接机制不畅,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效益;专业人才不足,影响了项目服务的整体效果;政府购买社工组织服务等社会支持配套措施缺位,影响了司法社会工作的持续发展。

[10](四)法治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治理领域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较为突出。

就未成年人自身而言,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沉迷于网络游戏,极易掉进各种诈骗陷阱或遭受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等不法行为侵害,且事后不懂或羞于维权;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不强,极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

就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而言,根据实名制设置游戏防沉迷,早已是业界常识,但中消协对50款游戏进行体验发现,只有部分采用实名制,而且有的实名制验证方式形同虚设。

另外,一些直播平台出现的未成年妈妈等案例也说明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还是容易被流量、日活等利益私心所绑架。

就家长、学校而言,一些家长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匮乏,无法对孩子进行有效引导与监管;部分学校过于重视传统应试教育,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对未成年人依法上网缺乏必要的指导。

四、推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建议

从桌面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再到智能互联网,信息革命引发了包括价值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等在内的全方位重大变革甚至是颠覆性替代,现有的法律制度面临着日益频繁的“破窗性”挑战和“创造性破坏”。

[11]身处在“挑战”与“破坏”纷扰的网络世界之中,未成年人如何从容应对、全身而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健全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基础和依据是立法。

当然,这里的立法不仅仅是指新法的制定,还包括旧法的整理修改、配套法规标准的完善,如此才能织就网络空间缜密法律体系。

事实上,国家正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立法工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近期有望出台;2019年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专门增设的“网络保护”一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互联网时代,接受信息更加便利,资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从客厅文化变成了卧室文化。

在客厅文化下,电视是主要传播载体,信息经过了审核过滤,家长也更便于监督,但对于关起门来玩手机、电脑的未成年人,家长想要建立“防火墙”十分困难。

基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关键在于隔绝那些危险信息。

因此,应尽快在网络分级、上网准入、不良信息管理等环节制定全国全行业全领域统一的制度标准,并积极开展法律解释工作,使立法、执法、用法保持一致。

(二)完善执法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完善的执法体系是推进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重要保证。

一是明确执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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