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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分类

建筑工程合同分类

  篇一: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及组成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及组成

  1.按承发包方式分:

①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②单位工程承包合同③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④BOT合同(特许权协议)

  2.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①总价合同②单位合同③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可分类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

单位合同分为: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位与包干混合合同等。

  3.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③建设工程保险合同④建设工程担保合同

  4.按工程建设阶段分为:

①工程勘察合同②工程设计合同③工程施工合同

  1Z206030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的组成②总承包的内容③双方当事人的权得义务④合同履行期限⑤合同价款⑥工程质量与验收⑦合同的变更⑧风险责任和保险⑨工程保修⑩对设计分包人的规定⑾索赔与争议的处理⑿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履行:

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按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②总承包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不利于转包③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3.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的内容:

①工程概况②工程承包范围③合同工期④质量标准⑤合同价款⑥组成合同的条件⑦承包人向发包人的承诺⑧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承诺⑨合同的生效

  4.组成合同的文件依据优先顺序分别为:

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附件④专用条款⑤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资质设2-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

劳务分包资质设1-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7.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8.劳务分包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9.劳务报酬的支付:

全部工程完成后,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约定的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最终支付,结算资料在递交的14天内工程承包人进行核实确认,在承包确认后4天内,向劳力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1Z206040建设工程担保

  1.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保证具有投标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①交付现金②支票③银行汇票④不可撤销信用证⑤银行保函⑥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

  3.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主要用于筛选投标人

  4.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约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5.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保留金。

  6.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7.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50%

  8.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发包人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满1年后(一般最高不超过2年)14天内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9.预付款担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担保。

  10.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一般为银行保函,也可由担保公司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

  11.预付担保的作用在于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公司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

  12.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预付款额,应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呈交或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和已经发包人认可的条件对全部预付款价值进行担保的保函之后,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13.支付担保是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14.支付担保的形式:

①银行保函②履约保证金③担保公司担保④抵押或质押

  15.发包人支付担保应是金额担保,实行履约金分段滚动担保。

担包额度为工程总额的20%-25%。

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16.支付担保的作用是通过对发包人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进支付到位。

一旦发包人违约。

付款担保人将代为履约。

  17.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

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

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然是对合

  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

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工程不同的性质、阶段、内容通常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承包方式分类:

  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又称为“交钥匙承包合同”,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合同.如单位工程中的地基、装饰、幕墙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合同。

  二、按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和职能分类: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标代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担保合同等

  三、按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可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四、按施工内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类:

  主体结构合同、地基与基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水电合同、装修合同、电梯合同、幕墙合同、弱电工程合同、锅炉合同、垃圾处理合同、室外道路合同、园林绿化合同等。

  五、按行业的不同分类:

  建筑工程合同、市政工程合同、水利工程合同、公路工程合同、铁路工程合同、通讯工程合同、航空工程合同、港口工程合同等

  篇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摘要本文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探讨了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以期提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法律后果

  一、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在合同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违法性,指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具有国家干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三是具有不可履行性,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四是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

  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为了达到某些方面的利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如,建筑工程发包方的手续不齐全,承包方的资质等级不够,双方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二)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当事人采取在形式上合法的实施的行为,掩盖非法的内容和目的。

如以合法的改建、扩建、新建行为达到侵占国家集体财产、转移国家集体财产、规逃债务等目的的合同,就属于这类合同。

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某方面的不正当利益,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都是无效的合同。

如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合同。

  (四)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一旦合同的内容或合同实施后会损坏到国家利益的合同。

如,以搞封建迷信活动、聚敛财富为目的,建造庙堂、宗祠的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所订立合同的内容或订立合同的过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如,应当依法办理而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而签订的合同或非法转包的合同,都属于此类合同。

本文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包括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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