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操作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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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表单: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二、备案服务
【业务描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居民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提供76号公告规定的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跨地区(含省内跨市、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政策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对于纳税人通过网络方式备案的,办税服务厅收到电子备案电子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条件具备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网上备案。
提示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为减轻办税负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为减轻办税负担,企业的留存备查资料按总局《办法》规定执行,河北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河北省内跨地区(包括跨市、跨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办法》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可通过网络提交。
【表单范例】
(2016)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130**********
纳税人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优惠事项备案情况
优惠事项名称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备案类别(√)
正常备案(√)
变更备案()
享受优惠期间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
文件(证书)有效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有关情况说明
我公司从事高密度金属配件研发,该项目符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8.
企业声明
我单位已知悉本优惠事项全部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完整的,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公章)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17年1月12日
税务机关回执
您单位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机关提交本表及相关资料。
我机关意见:
同意备案。
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印章)
经办人:
***2017年1月12日
【优化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要求,税务机关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逐步实现办税无纸化,将能够从信息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信息自动带出,由纳税人补充其他信息并签字(盖章)确认,达到减少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的目标。
免填单服务范围涉及优惠办理业务,免予报送表单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实行《纳税服务规范》升级服务的县区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提供预申请服务,或者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三、业务流程
【涉及岗位】
一窗通办岗(办税服务厅)
【岗位操作】
一窗通办岗对经办人身份进行实名认证;
认证通过的,接收并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与纳税人预申请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当场进行备案并即时办结。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工作提醒:
本环节工作时限为受理即办。
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并与纳税人预申请信息符合的,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出具免填单表单交纳税人签章确认后即时办结。
可在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一窗通办岗打印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免填单)一式2份交纳税人签章确认,受理人员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后,1份返还纳税人,1份税务机关留存,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档案管理岗按规定程序处理。
提示纳税人: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档案管理岗对一窗通办岗传递来的受理资料进行电子档案扫描,原件返还纳税人,并完成纸质资料归档。
四、注意事项
【备案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办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办理各项所得税优惠事项。
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增加备案资料。
企业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的义务,并按《目录》要求认真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备案时间】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减轻了企业负担。
推荐纳税人在汇缴期内统一备案。
特别注意:
所得税优惠不需要提前备案,这一点与值税税不同,在金三系统中增值税优惠设置有限制条件,如果没有进行增值税优惠备案操作,纳税人无法进行增值税优惠申报;
而企业所得税优惠金三系统没有限制,根据纳税人情况和需求为其办理备案,不必在登记补录或者预缴申报时备案。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
《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
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
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备案频率】
《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分类】
《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
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
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
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留存资料】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
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76号公告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其他事项】
1.受理部门:
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主要包括: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4、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5.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错误提醒
1、备案有效期限错误
备案有效期限应为一个纳税年度,一般为汇缴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需提前备案。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则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备案有效期限。
常见错误:
有限期止为9999-12-31,或者错误录入为五年期限。
2、减免征类型错误
所得税优惠类型比较多,金三操作中许多优惠项目的“减免征类型”要正确选择“减征”或“免征”。
农林牧渔优惠项目错误选择“减征”或者“免征”
3、跨年度优惠备案
企业享受其他非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备案有效期限应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参加2016年度汇算清缴,优惠备案有效期应为2016-01-01至2016-12-31,但错误录入为2016-01-01至2017-12-31,或者错误录入为五年期限。
4、定期减免优惠期限错误
《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定期减免优惠期限应为定期减免期间,不能只录入了一年。
公共基础设施优惠(三免三减半),正确录入优惠期限应为三年免征,三年减征。
5、流程税务事项随意选择“其他”
总局最新发布税收优惠才能选择“其他”。
6、特殊优惠事项没有证明资料
特殊优惠事项按照《办法》和要有证明资料,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备案要携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到办税服务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