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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管理

第三条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相应的法律服务文书。

第四条法律服务文书可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和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是指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向企业提出意见、建议、谏言等性质的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是指就特定问题向企业提供解释说明的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是指律师需要企业对某一问题进行确认或予以明确回复而出具的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应当制作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和律师建议等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2.《律师风险提示》,主要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存在风险而出具的提示函,或者需要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而出具的提示性文书。

3、《紧急情况反映》,主要针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且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所作的提示,包括提示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公司作出紧急决策等内容。

4.《律师谏言》,是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的建议,用于提示公司及时防范该种普遍的风险行为。

5.《律师工作简报》,是一种综合性的简报,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它是律师定期向顾问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的有效方法。

6.《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7.《最新法律法规信息提示》,是律师事务所将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定期供给公司主要领导参阅的文书。

8.《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

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9.《工作日志》,是律师对具体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包括服务的时间、内容和处理意见等主要内容。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就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而填写的记录性表格,包括咨询的方式、时间、内容和律师意见等内容。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在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13.《会议纪要》,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

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

文件审查

第六条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第七条律师审查文件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第八条律师审查文件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为依据,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

律师不得将主观想象、臆造、假设和推测的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第九条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第十一条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第十二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

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第十三条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

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第十四条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第十六条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经审查的文件须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

参与谈判

第十八条律师参与谈判应当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的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

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第二十条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

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就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

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第二十二条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谈判。

第二十三条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第二十四条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跟踪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第二十五条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就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第二十六条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就整体谈判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第二十七条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第二十八条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不适当干预。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

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第三十条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

《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第三十一条《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的起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

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第三十二条《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

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三条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应当就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第三十六条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

参与会议

第三十七条律师参加公司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律师参加公司会议目的在于:

了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工作计划和安排、重要项目运作等情况,便于及时有效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

同时对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当参加的公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大会、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董事会、项目运作专题会议、重大招商会议等,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律师可以参加。

第四十条律师参加公司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

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第四十一条律师参加公司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二条律师参加公司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

《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四十四条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起代替公司内部会议纪要的作用。

第五部分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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