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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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
导论:
法的概述
1.法的定义:
是由国家创制的由国家强制为保证实施的普通适用的一种行为规范。
2.性质: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4.主要内容: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是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规定。
5.法的实施: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违法制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7.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我国现有七个法律部门)
(1)宪法与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公民是法律概念,范围比较大;人民是政治概念,范围比较小。
(2)民商法:
是调整平等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a。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16到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诉讼时效:
a.知道或应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起2年之内。
b.身体受到伤害、既有财务被丢失和损毁的、出售不合格产品没有告知的、租金拒付或者延付的,诉讼时效为1年。
(3)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A——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a。
未满14周岁的,完全无刑事责任。
b。
14到16周岁,相对付刑事责任。
c。
年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
【18周岁以下从轻处理,不实施死刑】
B——a.犯罪预备:
主观故意,客观实行犯罪预备,但未能犯罪。
b.犯罪未遂:
主观故意,已经实行、但没有达成犯罪。
c.犯罪中止:
主观上采取措施彻底终止犯罪。
C——a.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b.紧急避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保护行为。
D——刑罚:
①主刑: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最高可以延至25年)、管制(3个月-2年)、拘役(1-6个月)。
②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驱逐出境。
(4)行政法: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民法和刑法并列为三大实体法)
(5)经济法:
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法:
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7)诉讼与非诉讼法:
诉讼法是实现实体法的程序。
关于新闻法的几个认识前提
1.两大法系:
(1)大陆法系【制定法】(以成文法为标准)
(2)海洋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为标准)
2.新闻传播法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条文及法规、规章的总和。
狭义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法律。
3.我国新闻法的法律渊源(7个):
(1)宪法——基本渊源。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5)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6)特别行政区法律(7)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了的国家条约中有关新闻传播法的内容
4.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行为规范:
(1)党的政策
(2)党的纪律以及各行各业自身的纪律(3)道德
第一章:
宪法与新闻传播法
第一节新闻活动的宪法原则
1.宪法:
根本大法
2.宪法与新闻法的关系:
新闻法和规章均不得违宪;宪法是新闻法的一句;新闻法将宪法某些条例进行解释并具体化。
3.新闻法的宪法关系:
(1)宪法第22条——对新闻工作的人物、性质做了规定——为人民服务成为指针、为社会服务是政治性质和指导思想。
(2)宪法第35条——公民有舆论、出版、游行、结社和示威等权利。
(3)宪法第41条——公民有通讯自由的权利。
第二节言论出版自由
1.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不随便受逮捕)(5)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6)社会经济权(7)受教育权(8)妇女、儿童、家庭婚姻等收到保护的权利(9)保护华侨、归侨的权利
2.基本义务:
(1)保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荣誉(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赡养、受教育等)
3.概念和内涵:
公民有发表意见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眼林子佑和表达自由在形式上包括采访自由、发表自由、传递自由以及阅读与收听自由。
4.新闻传播法中的表达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5.新闻传播法中的知情权——是由言论自由引申出来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的秘密:
国家秘密、法人秘密(商业秘密)、私生活秘密
6.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传播权
(1)消极权利——在公开场合的采访权利:
a.违法行为人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
b.党政机关人员一般情况下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
c.公众人物一般情况下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
d.普通公民有拒绝采访权。
(2)积极权利——对付特定公开信息任务的采访权利
(3)约定权利(准消极权利)——若特定的采访对象是普通公民,记者没有强制要求对方接受采访的权利。
(4)隐性采访(暗访)——偷拍偷录的是违法行为时,偷拍偷录就属于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可以进行善意的偷拍偷录。
第三节批评建议与舆论监督
1.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与权利运用
2.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
(1)《宪法》赋予的权利
(2)权利主体的态度
3.主要特点:
(1)由共产党领导
(2)受到党的各级组织的重视和支持(3)注重社会效果(4)实事求是(5)新闻媒介一艘履行社会责任
4.舆论对于“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的误解:
(1)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不等于实际恶意
5.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人身权保护:
公开审判允许新闻报道,但是应该有所限制。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
第一节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一般包括了浮夸;不务实、虚张声势;面向公众公然散布谣言;刺激他人反常等。
1.定义:
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
2.特征:
行为犯
3.量刑:
(判刑的一般有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和参加者)一般情况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主要人员要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定义:
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破坏社会主义政权
2.特征:
行为犯
3.量刑:
5年一下有期徒刑
三、煽动民族仇恨罪、煽动民族歧视罪
1.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挑拨离间的
2.民族仇恨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互相的,民族歧视是汉族歧视少数民族
3.客体:
各民族的团结友好关系
4.量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四、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客体:
社会管理秩序
2.方式特征:
书面
3.量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五、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1.客体:
国家国防利益
2.方式特征:
口头、书面、主观上故意实施,属行为犯
3.量刑:
3年以下
第二节保守国家秘密
1.国家秘密:
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情。
国家秘密的分级:
绝密﹥机密﹥保密
2.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自审和送审
3.法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罪——a.量刑:
一般情况,3年以下;情节严重,3-7年。
b.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c.客体:
国家保密制度。
d.主观故意或过失。
(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危害国家安全罪)——a.量刑:
一般,5-10年;情节严重,10年-无期。
b.主体:
一般主体,即中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c.客体:
国家安全和利益。
d.主观故意
(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a.量刑:
一般,3年以下;严重,3-7年。
b.主体:
一般主体。
c.客体:
国家保密制度。
d.主观故意。
e.范围: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
1.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的内容:
(1)认定标准
(2)三个层次:
淫秽出版物(整体上,挑逗性欲,无科学艺术价值),色情出版物(一部分,挑逗性欲,无科学艺术价值),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出版物
(3)特例:
a.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b.包含色情内容的有价值的哲学、艺术作品。
(4)主体与客体:
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组织;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5)处罚: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
(6)①走私淫秽物品罪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罪③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罪④传播淫秽物品罪
2.禁止凶杀暴力的内容:
(1)暴力划分:
广义的是指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狭义的是指只对人身施加有形物理力;最狭义的是指对人身施加物理力,但暴力强度高于狭义的。
(2)特点:
a.暴力是一种侵害行为。
b.形式上:
采取打击或强制式积极猛烈的。
c.时间上:
突然实施。
d.后果:
可能有严重后果。
e.目的:
取得某种利益,满足某种欲望。
3.禁止邪教和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
第三章新闻与司法
1.新闻传播活动对促进法治所起到的作用:
(1)传播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2)及时报道法治活动,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实行监督权。
(3)是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重要途径。
(4)揭露违法犯罪现象,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2.关于司法的了解:
(1)定义: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规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
(2)司法在法治中的地位:
司法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严格的程序性。
【司法权分为审判权(法院)和检察权(检察院)两个部分】
3.司法的公开性:
a.法律公开。
b.审判公开(案件审理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隐私和未成年外,要全部公开)——①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机构的要求。
②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
c.全面公开。
4.尊重司法独立,反对新闻审判:
(1)新闻审判:
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或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2)新闻审判的负面影响:
a.不利于贯彻法律的原则,会损坏司法尊严。
b.可能影响司法公正,造成误判、错判。
c.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d.新闻媒介可能要为“新闻审判“付出代价。
5.新闻和司法的平衡:
(1)避免对实体问题做出评论
(2)分清事实和评论。
第四章新闻侵权
第一节新闻侵权概述
1.新闻侵权的功能:
a.宣传舆论的功能。
b.商品服务的功能——便民功能、娱乐服务功能、益智功能。
c.舆论监督的功能。
2.新闻侵权的定义:
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P.S…关于人格权:
(1)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权是指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内容的、为了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具备的权利。
(2)人格利益:
主体的人身、行为的安全与自由,精神的尊严等方面的利益。
以名誉、小巷、人森、隐私、自由等以精神利益为核心。
(3)人格权与财产具有关联性:
a.人格权的享有会影响其他财产权利的享有以及行使。
b.对人格的损害往往给受害人财产带来间接损失。
c.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还可以提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