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理律杯辩论赛题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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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於系爭工程結算過程中,必達公司向路網公司提出主張,因本工程地質情況惡劣致

展延工期長達1,000日曆天,實非其於締約當時所得預料,因而基於情事變更請求路網公司補償其因工期展延所額外衍生之「與時間關聯成本(time-relatedcost)」,也就是會隨時間增加而增加成本的項目,例如工地現場管理費用及人員薪資費用等。

15.必達公司並提出其於工期展延期間(即2025年6月15日至2028年3月10日)所

有「與時間關聯成本」之支出單據及明細表(附件4),提出請求之金額為4.2億元。

16.另系爭工程因工期展延而遭遇自2025年下半年營建物價開始上漲之情事(附件5)

,以致相關之購料成本大幅增加,依FIDIc紅皮書第13.8條公式所計算得出之物價調整款數額達4億元,雙方就此金額的計算並無爭執。

17.必達公司主張,2025年下半年起營建物價上漲亦非其於締約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

因而請求路網公司給付物價調整款4億元。

18.必達公司並提出雙方工地協商會議紀錄(附件6),據以主張路網公司曾經承諾將給

予合理之補償。

19.路網公司以系爭工程契約並無補償工期展延費用之相關約定,且契約之「一般條款

」已訂有關於工期展延條款,以及展延工期後即視為給予廠商圓滿補償之約定(附件7),故必達公司應可預見系爭工程可能有展延工期之情形,且於展延工期後即不得再請求額外補償,況且,就每次之變更設計均已辦理契約變更追加工程款在案,因而拒絕必達公司有關工期展延費用補償之請求。

20.關於必達公司所提出物價調整之請求,路網公司則以系爭工程契約係以約定總價結

算,並無隨物價指數變動而調整之約定,因而拒絕必達公司之請求。

21.經雙方多次協商不成後,必達公司遂於2030年10月15日開始依系爭工程契約「一

般條款」第20條之約定,展開友好協商及業主作成書面決定等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後,於2031年5月25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請求路網公司給付工期展延費用4.2億元及物價調整款4億元。

22.路網公司於仲裁程序中,除提出實體之答辯外,並提出程序抗辯主張:

本件有關工

期展延事項屬工程司有最後決定權事項,是必達公司請求工期展延費用部分,非屬雙方合意仲裁之範圍等語。

23.雙方於仲裁程序中協議,將仲裁程序分為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針對本案可否進行

仲裁及必達公司請求權基礎等相關法律爭點進行攻防;

第二階段為針對必達公司可請求之金額進行攻防。

本次辯論賽僅針對第一階段部分進行。

24.本次辯論賽之書狀撰寫部分,聲請人之仲裁聲請書應包括「應受仲裁判斷事項之聲

明」及「請求理由」(應包括程序事項及實體事項之理由),而相對人之仲裁答辯書則應包括「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應包括程序事項及實體事項之理由)。

本案建議考量之主要爭點:

(本件並不限於下列之爭點,參賽者可自行尋找有利之攻防主張,另可援用相關法院判決見解加強論證)

一.程序部分:

必達公司請求工期展延費用部分是否屬於雙方合意仲裁之範圍?

(本爭點主要涉及一般條款第5.5條及第20條之適用與仲裁條款解釋原則等問題)

二.實體部分:

(一)工期展延費用部分:

1.必達公司依約可否請求工期展延費用?

(本件有無一般條款第5.5e條約定

之適用?

一般條款第5.5e條有無定型化契約問題?

又應否依合約書主文第

12條適用FIDIc有關工期展延費用之條款?

本件有無一般條款第4.20條約

定之適用?

該條款約定之效果為何?

另有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等)

2.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本爭點涉及民法第227條之2構成要件之事

實證明問題:

究竟有無發生於締約時所不可預見之情事變更?

又哪些情形

會讓依原契約效果有顯失公平之問題?

如何衡量已達顯失公平之程度?

主要牽涉系爭工程所遭遇之地質狀況及其因此產生包括時間及施工費用影

響情形之檢討。

而雙方攻防所可援用之相關事實及契約約定已出現於題目

及其附件中。

另必達公司主張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是否亦有一般條款第4.20

條約定之適用?

其效果為何?

有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3.有無其他請求依據或爭點?

(二)物價調整款部分:

1.必達公司依約可否請求物價調整款?

(雙方於履約過程之會議是否曾達成

補償之協議?

合約書主文第4條及第12條究應如何解釋適用?

本件可否適用FIDIc第13.8條約定?

若否,則合約書主文第4條有無定型化契約之問題?

本件有無一般條款第4.20條約定之適用?

(請參考前開第

(一)2.點之內容)

附件1

艱困山隧道工程

詳細價目總表

工程名稱:

橫貫快速道路計畫--艱困山山脈隧道工程施工地點:

2022/2/15

篇二:

理律杯参赛总结

安徽大学法学院徐雅琴

12月2日理律杯正式落下帷幕,耗时数月的准备,短短两天的参赛经历,对于我们而言,是一次非凡的历练。

如果说这次比赛有什么问题始终贯穿其中,并促使我们深思,那就是,一个法律人应该用什么样的姿态参与司法活动,或者说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应该是什么样的。

我们都还是学生,所学还是纸上谈兵,但理律杯所提供的平台恰恰是让我们将所学转化为所用,让我们自己展现我们心中法律人的形象。

我们认为首先法律人应该信仰法律。

法律工具论从来都不绝于耳,但它之所以足以成为一个群体乃至一个国家的信仰,因为它在法律人甚至是一国人民心目中,代表着公平、公正、正义这些人类亘古追求的美好品质,或者说它是可以无限接近于这些品质的。

我们作为未来的职业法律人,心中应该信仰法律。

比赛中我们会代表不同的角色,公诉人或者辩护人,而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应该用证据和法律去还原事实本来的面目,以期法官能够最大程度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虽然是模拟的法庭辩论比赛,但辩护人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公诉人不枉不纵的坚定,双方都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自己参与的个案的正义,带着这样的心情比赛会有不一样的感觉,最大的代入感才会带来最深切的感受。

其次,是准备过程中所要求的优秀法律人素质。

在此次比赛的准备中,我们对自己所学之浅薄这一点感受深刻。

法学理论的知识,相关疫学的知识,整理写作的能力,乃至生活的许多常识,我们欠缺太多,这当然与我们平时学习不够有关,另一方面,当一个法律人接收的案件涉及陌生的领域时,我们发现对法律人严谨和刻苦这两点的要求就特别突出。

也许不只我们一个队伍感觉到自己想要表述的观点缺乏十分充分的法律支撑,这个时候应该做出这样的抉择,要么坚信观点,继续寻找支撑,法律法规、审判参考、学术论文,努力找大多时候总能找的到。

要么反思自己的观点是否有想当然之嫌,是否站得住脚。

一个没有任何法律、事实甚至是理论支撑,仅仅是自己推断的观点是不应该拿到法庭中的。

严谨和刻苦是法律人在案件准备中应当坚持的操守,“我们找不出依据对方也不一定找的到”,“虽然找不到支撑但也可以说”这样的想法应该摒弃,法律本就是精密与严谨的,疏漏能少就少。

当然我们的队伍做的远远不够。

最后,是庭审的现场,优秀的法律人应该是怎样的姿态。

在决赛的时候评委强调了,理律杯绝不同于大专辩论赛,这一点我们相信大家都赞同。

法律不是没有激情,漫长的准备,耗时耗神,没有激情大概坚持不了多久,但在庭审现场,这些都该沉淀为证据,沉淀为法律,沉淀为娓娓道来的说理和稳重坚定的态度。

大专辩论的赛场上可以豪言壮语可以深情款款,但庭审中的每一句话都应该有实质性的内容,每一个发言者都对自己的话负有责任。

我们所输掉的比赛,事后反思,也有场上意气用事的成分。

法律人可以嗓门不大,但不能空口白话,这是我们要谨记的。

我们很开心能和来自天南地北,拥有同样梦想和信仰的同学这样的彼此交流,学到了太多,也深深感到我们还差得很远,还有太多需要努力的地方。

希望理律能越办越好,继续为法学本科生提供这样的交流平台。

篇三:

第八届理律杯赛题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模拟案件材料

20XX年

~·

~~·

~说明:

1.各个参赛队根据下列仲裁案件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仲裁纠纷案件申

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角度准备仲裁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

2.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庭发表意见,

并参加仲裁辩论;

3.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

4.本案中仲裁时效问题是本案主要问题之一,但对时效问题的不同意见不影响

模拟法庭比赛的正常进行;

本案中双方各自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作为需要进行具体计算和核实的问题展开争论。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

[20XX]中国贸仲x字第0010号

关于huAx20XX111号仲裁案仲裁通知书

福元市电力公司:

关于题述争议仲裁案,申请人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12月16日向我会递交了以你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中外合作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我会秘书局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给本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

并按照仲裁规则有关规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4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在60天内提交反请求书。

特此通知。

20XX年12月20日附:

《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其它信息略)

被申请人:

中国福元市电力公司

案由:

中外合作经营纠纷

仲裁请求:

1.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的约定是造

成提前终止合同的主要原因;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600万美元(自仲裁立案之日起按每

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

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前身为福元市电力局)在1993年初开始接触,有意在中国福元市共同投资建立火力发电厂;

经协商,双方于1993年12月1日签订了《举办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厂项目意向书》。

199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在福元市建设、经营装机总容量为3.5万千瓦的柴油发电厂。

1994年4月4日,福广省对外经贸委以“福经贸资批字(1994)08号文”批准《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生效。

1994年4月8日,福广省人民政府以“外经贸省合作证字(1994)016号文”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4年4月15日,合作公司福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企肇副字第1155号)。

然而在其后的合作中,被申请人称其在该项目的配套资金被市政府挪用,不能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期限出资,导致合作公司不能如期完成厂房等基建设施,已到岸的瑞典RRR发电设备只能在广州保养,已在德意志FDs公司制造完毕的柴油机设备不能按时运抵合作公司。

自1995年底开始至1997年1月份间,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贷款人www银团和申请人融资的担保人巴伐利亚FFA公司(下称申请人担保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和福元市政府就项目问题进行磋商。

1996年1月22日,福元市市委、市政府在合作公司召开了现场会议,会后,福元市政府办公室以“福办函[1996]5号文”作出《关于加快福元电力有限公司3.5万千瓦电厂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承

诺解决被申请人投资款项不到位的问题,决定由市委、市政府和市供电局统一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在1996年3月底前和1996年6月底前由福元市供电局分配落实资金。

1996年7月11日,合作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邀请www银团代表列席会议,签署了《福元市福元电力有限公司会议纪要1996》。

后经过双方努力,合作公司于1996年12月1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了公司重组方案,并批准对原《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根据重组方案,申请人从申请人担保人FFF集团公司借款880万美元用于福元电厂的继续建设。

1997年1月17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下称《修订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订本)》(下称《修订章程》),对双方的出资比例重新做了规定,增加了申请人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中所占比例。

同日,合作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方签署了《3.5万千瓦福元柴油机发电厂经营管理与购电协议》(以下称《购电协议》),福元市财政局、福元市经济委员会、福元市水利电力局、福元市大地水泥厂、福元市锻造总厂等五家作为《购电协议》的担保方,向合作公司出具了不可撤消的《履约担保》。

1997年1月28日,福广省对外经贸委以《福经贸资批(1997)04号文》批准了《修订合同》和《修订章程》。

1998年6月5日,合作项目终于建设完工,并通过了验收。

自1997年6月起,由于被申请人突然以“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合作公司支付高额的“上网配套费”并限制其上网电量,导致其不能并网发电,乃至无法经营。

尽管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因被申请人缺乏诚意,有意撕毁合同,导致争议非但未能解决,反而日益激化。

2000年1月26日,合作公司召开了全体董事会议,就继续经营的可行性和终止合作公司事宜进行了专题讨论。

出于无奈,申请人最终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

2000年5月15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修订合同》。

合作公司依法组成了清算委员会,进入清算阶段。

20XX年7月9日,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完成了公司财务清算工作,并向合作公司董事会提交《福元市福元电力有限公司清算结束报告》。

20XX年至20XX年期间,双方就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善后工作的安排、投资损失责任问题及土地厂房管理工作交接等问题经多次磋商,因被申请人拒绝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合同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XX年12月15日,双方代表及合作公司代表签署了《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同意在向海关办理设备退运手续后就上述问题继续进行协商。

但由于被申请人一直不承认其违约行为,否认其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虽历经数次协商,终不能达成协议,特提请xxx分会就上述纠纷进行仲裁,依法裁判。

此呈

20XX年12月13日

附件:

1.《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为方便本

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

2.《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

订本)》(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

3.《购电协议》;

4.《关于终止福元电力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决议》;

5.《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

附件1: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

福元发电公司章程

(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

1994年3月1日

?

第三条:

双方的出资、合作条件以及主要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双方投资构成: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604.941万美元;

其中:

中方投资554.591

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21.29%;

外方投资2050.35万美元,占总投

资额的78.71%。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41.98万美元;

方的出资额为221.8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1.29%;

外方的出资额

为820.1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8.71%。

2.双方合作条件:

中方合作条件:

(1)以“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68.97万美元;

(2)投入相当于310.33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和175.32万美元现

汇用于购进设备不足部分资金及部分流动资金。

外方合作条件:

(1)投入2050.35万美元用于进口意大利gmT柴油机及配套发电

设备和部分流动资金。

3.双方出资期限:

a)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投入土地使用权及出资进口

设备cIF总价款的5%,即91.65万美元;

b)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投入相当于43.18万美元的

人民币现金;

c)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个月内全部投入。

(2)外方出资期限:

a)按设备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

支付进口设备cIF总价款的10%;

b)外方投资的头三台柴油发电主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中方付出设备cIF总价款的5%的订金后九个月内运抵中

国黄埔港,交付给合作公司;

c)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应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三个月内到位,保

证进口设备运抵中国广州市黄埔港口。

第十八条:

双方同意在合同存续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并接受

其管辖。

第二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2:

(1)中方出资期限: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

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订本)

1997年1月17日

双方的出资比例约定如下:

1.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957.1043万美元,其中:

中方投资183.604

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6.2%;

外方投资2773.5033万美元,占总

投资额的93.81%。

2.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182.8417万美元,其中:

中方的出资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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