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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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9.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10.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事项: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6.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
7.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是否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8.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案件核审人员汇报核审意见;
(四)各位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向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六)各位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八)参审委员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九)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十二条案审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
1.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或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第十三条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会议结束后,案审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制作《案审会会议决定》,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送相关承办机构执行。
《案审会会议决定》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归入案件档案;
一份由案审会办公室留存。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的决定。
案审会办公室对案审会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案审会决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案审会决定的,应报签署原审理决定的主任委员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审议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的。
第十六条召开案审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
案审会委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报告,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
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
案审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案审会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主持人负领导责任,讨论参加人为共同责任人,但提出并保留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审会的决定,或者不执行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成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案审会会议;
(二)负责案审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字;
(三)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法规科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案件,应报请案审会集体讨论,案审会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决定。
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主持。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
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条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查阅或复制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