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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常大〔2016〕248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科研院所、直属单位、怀德学院:

《常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于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6年12月15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印发

常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31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凡以常州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国家、地方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合理确定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副校长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技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含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立项、签订合同及监督项目执行进展等过程管理;会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核预算;负责核定科技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科技项目结题结账信息;负责对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实施科技经费使用的核算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技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技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及报批;负责科技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技部门提供的项目结题结账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项目结余经费;负责科技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会同科技部门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第八条学校资产部门负责对科技经费形成的实物资产管理。

资产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校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开展科技经费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第十条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学院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科技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单位科技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科研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我校。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

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尽量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经费应按照第一单位的预算模板编制预算并执行。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同时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管理使用。

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项目到账软件经费总额的5%(外协经费按1%)收取管理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并按学校规定的格式(见附表一)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报科技部门(产学研合作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核再交财务处立项、执行。

项目预算科目包括:

实验研究费、日常运行费、接待费、人员费(科目内容见附表一)。

编制预算时,委托方有明确要求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要求或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原则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核)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常州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等事项。

(二)学院审核。

项目所在院系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项目经费上级主管部门如有规定预算调整申请表格的,须按其要求填报相应表格,并与《申请表》同时报送。

(三)学校科技、财务部门审批(核)。

学校科技、财务部门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直接审批;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以及需上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核)。

(四)分管校领导审批(核)。

分管校领导对理工科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10万元以上,文科项目5万元以上,并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批;对需报送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签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各类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允许范围及审批权限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由学校科技部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中的允许范围和审批权限,进行自主审批、报送备案或报批。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第十七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中,接待费一般不得调增。

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有变更的,可按其变更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涉及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

我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如需外拨给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的,子课题(项目)负责人须与我校签订承诺书,以保证其依照合同预算开支。

项目负责人对子项目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负责。

子课题(项目)涉及明细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需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如需调整整个项目预算,须按上述程序提交学校审批。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子项目并附各子项目经费预算书,各子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及金额合计应与经批复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完全吻合。

第二十四条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或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科技部门审核的预算开支,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净收入部分,可依据国家和政府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关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访问学者、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的支出方法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

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项目绩效和补助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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