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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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指导服务、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

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七条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负责组织对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指导制定本行政区域专业加工服务者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第八条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 

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条 

鼓励通过参加食品安全保险,转移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农村集体聚餐及专业加工服务者实施在线监管。

  

第二章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要求

第十一条 

非自己加工的举办者应选择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集体聚餐。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自己举办或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聚餐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烹饪加工不宜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

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

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宜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

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六)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五条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登记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

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组织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要求举办者或承办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每餐次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不包含5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

每餐次就餐人数在500人(包含500人)以上1000人(不包含1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每餐次就餐人数1000人(包含1000人)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请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指导。

  

第四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的队伍、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鼓励推行电子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申报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或电子形式):

  

(一)登记表;

  

(二)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

  (三)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等(复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向专业加工服务者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应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将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鼓励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制定)。

对一年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两次没有报告或因承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日起施行,有效期月年5年。

附件:

1.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

2.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3.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4.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5.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附件1

附件2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附件3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4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附件5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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