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安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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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椐“正确执行政策,收入排全排细”的要求编制年度收入计划。

列入年度收入计划的范围:

一是经营收入,包括集体生产、经营、劳务、服务收入;

二是发包及上交收入,包括集体资产租赁、承包收入,集体资产转让收入;

三是企业应上交收入;

四是土地补偿费收入;

五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收入;

六是按政策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向农民收取的一事一议筹资(人平不突破15元)和筹劳折资收入;

七是专项资金收入,包括垃圾分类环境整治、公墓建设、宜黄路资金、高铁资金、一事一议补助资金、村级阵地建助资金、通村公路维护资金、村级组织建设资金、综合治理资金、改水改电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

八是其他收入,包括公益事业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和各专项工程资金结余收入;

九是内部往来回收款和应收款收入等。

  第六条各村要根据年初自身积累状况,生产经营水平、年度收入计划及村级当年可用财力、集体资金专项使用管理规定等,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支出计划,不准搞赤字预算。

年度支出的项目主要包括:

经营支出、生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土地补偿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以及偿还债务支出等。

第七条严格按照年度收支计划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各村要根据批准的年度收入预算,认真组织计划内的各项收入,确保在会计年度内足额收缴到位,保证年度收入计划的实现。

对于年度收入计划中没有列入,但根据有关规定应该收缴的有关收入项目,也必须及时收取,全额入帐。

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年度支出计划安排限额,实行定额分月使用,如收入计划不能在会计年度内全部完成,应相应调减支出计划。

遇有重大特殊情况或计划外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在相应调减有关支出项目且确保年度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中心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

第八条根据真实、准确的要求编制年度收入、支出决算

各村在年终必须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收益分配政策、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等,按照真实准确的要求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决算,客观反映年度收支实绩,搞好年度财务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拟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规范年度收入、支出预(决)算的审批程序

  建立村级财务年度收入支出预决算制度,是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防收入流失,控减费用支出,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措施。

各村的年度收入、支出预(决)算方案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切忌流于形式。

各村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入、支出决算和当年收入、支出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形成规范的预(决)算报告,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中心审核,报镇政府批准。

坚决杜绝不执行年度收支计划、不按照年初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项目开支村级资金的现象,杜绝年度支出超预算而新增债务。

各村对审查批准的收入、支出预(决)算方案要利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开并按收支预算方案按月执行收支行为。

  第三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十条规范“代理记帐”程序

  村级账务由中心代理记账、核算。

实行代理记账后,村级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资金审批权不变,资金收益权不变,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

代理记账员必须持有会计资格证,必须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分村设帐,规范核算;

及时做好代理记账工作,确保账账、账据、账物、账款、账表“五相符”,及时报送村级财务报表;

及时编制和提供村务公开活动需要的资料;

按月与村会计核对各类明细账,确保账账相符。

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1)村会计平时按照所发生财务事项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三资”台账。

  

(2)每月25日前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对所有收支业务进行理财并做好记录。

  (3)对民主理财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予以剔除,并登记日记账。

  (4)每月25日--30日为村级报账日,各村将经过“三签”的收支凭证和理财小组会议记录送交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审核,再由代理记账会计填制资金申报审批表后报送领导审批。

  (5)村会计与镇代理记账会计进行结报。

  (6)代理记账会计及时记账,编制财务报表4份(记账中心、村书记、村会计、村理财小组各一份)。

  (7)每季度次月的5日前,村会计与代理记账会计共同编制和提供上季度村务公开活动所需的资料并由驻村专管员在村委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先审后批,先理财后列支”制度

  实行代理记账制后,村会计具体负责村级财务收入、支出的管理、结报工作。

改原来按季理财为按月理财;

改先列支后理财为先理财后记账;

改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

各村所有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存入到中心专用账户;

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根据统一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同时必须按“代理记帐”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后方可入账结算。

第十二条规范各项收入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统一使用省减负办监制的专用票据和其他专用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和白条收款。

使用票据必须健全领取登记、使用管理和结报、销号制度。

如发现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收费,一律作违规、违纪处理。

  

(一)规范村级收入管理。

一是财政口的上级专项资金收入直接划拨到各村收入账户。

  二是非财政口的上级专项资金如:

水利、救灾、扶贫、捐助等,由财政所与对应部门办理划拨手续并记入该村收入账户。

  三是转移支付资金分期划拨到各村收入账户。

四是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及处置收入的管理。

对过去已经发包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财政人员要配合村民委员会重新核定,已上缴的收入要重新核实;

对合同已到期或新发包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按照《关于村级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进行发包或处置,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全部缴存村级财政专户。

  五是非“一事一议”的民间公益事业筹资收入,如集资修桥、修路、农村安全饮水等公益性项目,尽管是群众自愿,不属于镇、村两级行政行为,但为了便于资金和工程管理,由中心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并代理记账,力求收支平衡。

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竣工后,必须张榜公布收支情况,接受集资对象的监督。

  六是村级争取的资金,需财政所开票的,先入财政所账户再据实拨入村级账户。

  七是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收入的收取,统一使用由财政所发放的专项收据收取,收据由村会计负责监管,做到月清季结,按会计年度与“中心”总结算,如有余额应及时入库。

  八是规范村组用工使用程序。

用工时,由各组组长提出申请,村理财小组、书记、主任、会计到场确认、核定工价后由组长组织实施。

用工结束后由理财小组、书记、主任、会计验收,会计开具派工单,登记用工表、簿。

凡报支村组用工都必须附上用工详细说明。

  严格用工审批权限。

村级的所有用工都必须事先经过批准,方可使用、报支。

用工审批权限如下:

200元以下的用工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用工,由村书记、主任、会计会签审批;

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用工,由村书记、主任、会计会签,经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

10000元以上的用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由镇政府批准。

  九是土地补偿费、代收款,借贷、清收历史欠款等其它资金收入,由财政人员或村会计将收取的资金,当日入库,凭进账单到票据会计换取收据。

  第十三条严格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年度支出计划”。

村级的各项支出必须执行“计划使用、先批后用”的制度,实行先批准、再报支、后付款。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1)村级所有收支单据不准白条入账。

  

(2)村级收入在能保证村组干部工资和公务费用等正常支出且能保证年收支平衡情况下,村级公务接待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村每年1万元,由村委会包干到人,年终一次性随工资发放。

为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激励村组干部积极争取各项资金,在保证年度内收支平衡情况下,可以按不超过集体经济收入的10%列支费用,其支出手续齐全,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年终一次性按程序报批列支。

各村不得巧立名目列支费用。

  (3)不得报支村级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通话费;

通讯费严格按规定实行包干补助:

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年电话费为1200元,村两委副职干部电话费每人每年电话费为600元,一人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不得另报手机话费和固定电话座机话费,年终一次性随工资发放。

  (4)不得报支各种捐赠、赞助和个人礼上往来费。

  (5)不得报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教材、学习用品、往返路费等学习费用。

出市及市以上办理公事必须事先向镇书记、镇长申请同意后,其车费据实报销,根据工作需要,报销生活费、补助及住宿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报销。

到市、镇开会办事车费按规定报销:

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1000元/年,村两委副职干部600元/年,村级不准另外列支租车费用,年终一次性随工资发放。

  (6)不得报支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

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村另行公费订阅报刊杂志,否则不予报支。

  (7)不得报支未经镇政府审批的工资、各种津贴、补助、奖金等。

  (8)一律不得报支各种培训费和学历教育活动经费,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要求村级干部参加的各种会议、培训、在村召开的现场会以及其他活动所需经费均由举办单位解决,不得在村办公费中列支。

  (9)有重要项目工作的村,上级拨来的工作经费,严禁平分,应按村干部平时协调误工或者加班得出工时,取得加班费和误工费,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经驻村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发放。

  (10)上述各项补助必须在确保当年村干部工资发放及村内资金正常运转、不增加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第十四条严格审查费用支出凭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支出不予批准报销。

在审查支出凭证时要认真把好“六关”:

即把好年度支出计划关;

把好原始支出凭证规范关;

把好支出凭证经办人、证明人齐全关;

把好支出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相符关;

把好支出用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关;

把好支出凭证时效符合规定关。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购进财产、物资的验收制度。

村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同时建立资产台账制度,在购进材料、物资、添置固定资产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价格幅度、质量标准、拟购数量必须根据动用集体资金数额及审核把关权限,事先经过集体讨论确定。

购进后必须由村保管员进行清点验收,根据实际验收的数量、价值(购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及途中合理损耗进行计价)填制验收入库单后,方可批准报支,在购置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超过合理损耗的部分,由经办人赔偿。

  第十六条严格支出审批权限。

村级的所有支出都必须事先经过批准,方可使用、报支:

(1)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2)单笔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书记、主任、会计会签审批;

  (3)单笔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书记、主任、会计会签,民主理财小组签署意见后,经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查,报镇政府批准。

  (4)单笔10000元以上的支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按程序报镇政府审批。

  对于10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支出,不论资金来源,除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外,且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报账时,必须附《问安镇政府采购资金申报审批表》,招(投)标协议书、工程结算表、验收审计报告。

其资金结算必须直接支付给协议施工方。

  村级所有资金结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根据村提供支出对象的单位(或姓名)、银行账户直达到个人账户,不允许现金结算。

第四章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

  第十七条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按季组织好村务公开活动,保障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尤其是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

  各村要建立5—7人由村民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实行民主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发生缺额时,要进行及时增加补充,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明确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和义务

  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为:

监督财务制度实施情况;

重点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收益分配方案、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及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现金、交镇代管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库存情况;

检查会计账目。

民主理财小组的义务为:

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逐月进行民主理财活动,每次民主理财要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详细记载理财情况并在支出票据上签署民主理财意见同时在单据封底上签署意见;

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须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按季组织实施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内容的村务公开活动

  为提高财务和村级重要事项的透明度,各村要遵循“实用、方便、节约”的原则,在群众聚居、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村务公开栏,在每个季度末次月5日前由驻村专管员向全村公开。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在每个季度村务公开前及时组织安排好各村的民主理财活动,并根据每个季度的情况,事先认真拟定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村执行。

各村每次村务公开活动以及公开的具体内容都要在村务公开活动记录簿上详细进行记录,以备考查,对村务公开活动中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各村必须认真研究加以采纳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按季进行检查考核

  镇纪委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村级“三资”管理情况按照《问安镇“三资”管理量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年终与村级各项考评和村组干部工资挂钩,确保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认真清收村级债权,严格控制新增不良债务。

各村要积极开展为民服务、民事纠纷调解等活动,切实解决遗留问题,促进农户往来清收,把债权清收工作作为各村经常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对清收难度大的债权要分类处置:

对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拒不偿还的可依法清收;

对债务人暂无偿还能力的,可由债务人提出还款计划,延期偿还;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偿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程序报批核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核销债权,如需核销债权必须由村认真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备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心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切实开展村级债务核实工作,摸清债务及形成原因。

有债务的村在年初制定财务收支预算时要从紧安排,根据债务现状,要本着“一村一策”的原则,制定化解村级债务方案,逐步化解全部村级债务。

严禁借债兴办村内事业;

严禁举债垫缴有关代收代结费用;

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

严禁超标准发放村干部报酬;

严禁村委会以任何名义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借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实行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杜绝村级新增债务。

将杜绝新债、化解旧债列入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背以上规定形成的债务,按照“谁做主,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经手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六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村财经委员应实施持证上岗,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村财经委员必须经过镇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严格考核,专业筛选和统一培训,在获得任职资格证书方可聘用。

聘期一般为三年,除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撤换。

受聘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依照《会计法》、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

对违反《会计法》、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会计人员,由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镇农村村集体经济审计站负责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按月进行帐前审计。

  第二十六条对财务管理存在问题较多有信访举报,村民反映强烈的村,以及有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要收入来源的村,进行不定期的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对任期届满或任期内离任的村干部,进行任期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的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行为,责成当事人按期如数退赔;

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代理中心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经管局统一的帐、表、据、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会计档案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集中保管,要有会计档案管理责任人,有固定的保管场所,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设施。

  第三十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及各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分配方案、合同、契约、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资料于次年3月底前,按归档的要求,将有关资料审查核对,分类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统一存入会计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需要调阅会计档案的,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

本单位需要调阅会计档案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由村会计统一到镇会计务中心办理查阅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调阅。

严禁个人擅自查阅档案。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

如有特殊需要经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年限保存档案,对已过保管期限,拟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需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按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派人监督销毁。

第九章强化领导

  第三十四条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农村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的领导,镇政府建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司法、农经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组。

各村也要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会计及其他干部和民主理财人员参加的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并将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列入村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年终报酬实行挂钩。

第十章违规违纪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财政所、经管站和审计站,协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构成违纪的,报经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

  3、未按照规定管理集体资产的;

  4、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有关票据的;

  5、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的;

  6、未按照规定要求报帐、会审、报表的;

  7、未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好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变动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结移交会计资料的;

  8、未按照有关规定委派、聘用农村会计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的:

已入帐的,由审核审批人、代理会计和报帐员全额退赔;

未入帐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概不承担债务。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

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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