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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解说词正稿参考资料Word格式.docx

虽然只是轻微伤,虽然被告人黄某甲家属事后分别赔偿三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虽然被告人黄某甲系未满十八周岁,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还为其指定一辩护人为其辩护。

但因被告人黄某甲触犯了《刑法》的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刑法》中说的寻衅滋事罪,就是指那些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知法守法,作个好学生,好公民。

(可自行添加讲解员感悟:

……一两句话)

序列2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打人取乐酿恶果父母买单二十万》普法案例

被告人蒋某甲、吴某甲等12人,曾是我市初三年级的在校女生。

有天,在放学途中,被告人陈某甲提议到街上打人取乐后,被告人蒋某甲、吴某甲、林某甲等均表示赞同。

于是,在本市桐山街道少年宫路段,见福鼎某中学生陈某乙、徐某乙二人放学路经该处,就上前将他们拦截、殴打。

致陈某乙左眼脸、鼻梁等处瘀肿受伤,经法医鉴定陈的伤情属轻微伤IV级。

而后,12名被告人又在桐山街道江滨北路19号民房前路段,拦截福鼎某中学生洪某乙、林某乙,将林某乙拖至民房旁小巷处进行殴打,致林某乙左眼脸面部4×

3平方厘米淤紫,上唇挫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III级。

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还对林某乙进行威胁,索取现金25元。

接着,12名被告人又将另一被害人洪某乙带至本市某篮球场内,采取拳打脚踢,持木棒击打,用书包击打,用自行车撞击等手段,致洪某创伤性颅脑损伤及左胫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重伤,构成八级伤残。

案发后,十二被告人家长共赔偿给被害人20万元,法院基于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等十二人二年六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徒刑,并予以宣告缓刑。

故意伤害罪,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的身体权,还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经了解,上述被告人平常在校表现不好,学习不用功,作风散漫,沉迷于暴力网络,是非、荣辱观念淡薄,同时被告人自我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冲动行事,盲目跟从,才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序列3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藐视公德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普法案例

2012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经朱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纠集,伙同蔡某甲、吴某甲(均已判刑)、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持匕首、扫把棍等殴打此前曾与朱某甲发生争执的被害人林某乙及陈某乙等人,分别致被害人陈某乙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颜面部、腰部等多处擦挫伤;

被害人林某乙左臀部刺伤。

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被害人林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

因斗殴致人轻伤的,按照《刑法》规定,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未成年人处于心智未成熟的阶段,极易受到他人的煽动、唆使,不能正确清晰地辨别人和事,特别是受一时“哥们儿”义气的影响,常常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悔不当初。

使原本清白的人生蒙添一处无法抹去的污点。

这些案例再次向广大青少年学生鼓响了警钟。

同时也警示家长和我们学校不能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序列4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以暴制暴酿血案,害人害己入囹圄》普法案例

刚才前面讲解员讲到因“哥们义气”犯罪,我校也曾经发生过一起,他们因盲目追求“为朋友两肋插刀"

的哥们义气,冲动行事,不思后果,酿成命案。

以血的教训改变了他们原有的人生轨迹。

那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与同学晚自习放学回家时,途经桐城街道石湖小区连心桥路段,遭陈某乙等人索要钱物,及受到陈某乙召集的被害人寇某乙等人的殴打。

期间,有同学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甲求援,要李召集几个同学赶到该路段。

嗣后,被告人李某甲等同学先赶到现场,见寇某乙一伙已离开,大家便沿着路边亭方向寻找对方。

此时,被告人林某甲知悉后向同学借了匕首也赶往旧石湖桥,与大家会面后一起继续寻找对方,随后在石湖小区市场旁遇见寇某乙等人。

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便追上前抓住寇某乙实施殴打,被告人林某甲则持匕首向寇某乙连捅三刀,致其右肺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之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九年;

并由其父母等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约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也受到相应的刑罚。

宣判会上,被告人林某甲声泪俱下:

“我作为学生理应认真学习,今后报效国家和父母,而我却为学校抹黑,给被害人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是可耻的,我接受法庭的审判,应当给被害人一个交代……。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要牢牢记住,同时也告诫他人不能以暴制暴,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权。

这次因一念之差,酿成大错,我十分后悔,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养育我的父母,更对不起学校。

我在服刑期间,要努力改造自己,多学法律知识做一个社会有用的人,以报答祖国和养育我的父母,同时我再次向被害人父母说声:

对不起!

现在,林某甲因在狱中表现良好,已被减刑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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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哥们义气”误导了他们》普法案例

林某甲、林某甲、吴某甲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仅有小学毕业文化程度。

由于过早的缀学,步入社会时,就结交了梅某甲等社会不良青年,当了梅某甲等的马仔。

07年8月24日晚,林某甲、林某甲、吴某甲等人均接到同案人梅某甲的电话,称被害人林某乙与梅某甲曾有过节,要求他们前往帮助对林某乙进行报复。

出于所谓的哥们义气,他们接受了梅某甲发放的开山刀等器械,随同其他人寻找被害人林某乙。

嗣后,在福鼎市点头镇康山中路溪边贝贝茶座找到了林某乙,并持刀追砍被害人,致林左前臂皮肤裂伤,右肩臂皮肤裂伤,经法医伤情鉴定为轻伤。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吴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还有秦屿镇被告人陈某甲也结交社会不良青年,由于受人纠唤,出于所谓哥们义气而随同他人持械伤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李某乙身上多处裂伤、手骨骨折、肌健断裂等,被法院以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现在的一些青少年从小精力充沛,但自我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差,冲动行事;

又因家庭原因早早辍学,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近年来香港古惑仔之类的影视片充斥网络、银幕,给青少年提供模仿逞强好斗的客观条件。

他们往往从中受到“侠义”思想的负面影响,讲“哥们义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为兄弟帮忙应该“两肋插刀”。

他们都想表现自己,但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于“为什么要表现,该如何表现”以及“什么是真正的友谊”,却显得很盲目,很容易不知不觉地走上犯罪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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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无视国家法纪,随意持械伤人》普法案例

被告人吴某甲早在2010年就给人当马仔,与人斗殴触犯法律,但因情节轻微,又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但他不思悔改,于2012年3月又听从被告人谢某甲的召集,无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2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得知其“女朋友”在本市桐城街道美发店遭人殴打,遂召集被告人吴某甲和徐某甲(另案处理)前往美发店,并将三把砍刀放置于出租车后座下。

当三人至该美发店内后,得知被告人谢某甲的朋友系被郑某乙、赵某乙等八个女生殴打,便质问是谁殴打谢某甲朋友,没有结果。

后当双方走出美发店时,因对方女生辱骂被告人等,吴某甲便从原出租车后座下抽出谢某甲放置在该处的砍刀追砍郑某乙、赵某乙等人,致被害人郑某乙右手前部神经、血管、肌腱多处裂伤、左手肘关节后裂伤、骨折,被害人章某乙左上臂裂伤伴左肱骨不完全骨折,被害人章某乙背部单条裂伤长7.0cm。

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九级伤残)、被害人章某乙的损伤属轻伤、赵某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一犯再犯,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谢某甲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虽然被告人吴某甲、谢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亦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谢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案被告人谢某甲为其自称的“女友”逞强出头,不明事理,任意砍伤他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最终所谓“女友”却不承认是被告人的女友,被告人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使自己入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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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早恋不满分手,男生殴打女生》普法案例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小安系初中的同班同学。

二人在初中阶段经常一起上学、放学,互有好感,后来有了早恋的倾向。

因双方父母工作较忙,未能及时发现,但中考之后,小安考入了一所普通高中,而刘某甲则考入职业中学。

后来,小安提出了分手的要求,但遭到刘某甲的拒绝。

为此,双方曾发生多次冲突。

2013年暑假的一个傍晚,被告人刘某甲因小安要分手,再次发生争执,后刘某某对小安采取拳头击打头部、用脚踹腿部、胯部及肚子的方式进行殴打,并用手掌掴小安左耳部,致使其左耳部穿孔,给其造成了一处轻伤、多处轻微伤的后果。

小安父母知道后,向警方报警,很快刘某甲被抓获到案。

后经市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故意伤害罪成立,但考虑到刘某甲系未成年人,同时,被告人刘某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医疗费、陪护费等经济损失,赔偿了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目前,刘某甲经过社区矫正已经顺利度过了缓刑考验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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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为争女友,男生重伤“情敌”》的普法案例

2012年3月初,派出所接到报警:

在一所中学门口有人打架,伤者被扎伤,流了很多血,肠子都流了出来。

民警和120急救车迅速赶到现场,经抢救陈某乙脱离了危险。

17日,嫌疑人唐某甲被抓获。

经了解,嫌疑人唐某甲前段时间与女友吵架,女友提出分手,唐某甲不同意。

几日后他给女友打电话,准备找她谈谈。

女友在新男友陈某乙的同意下,与唐某甲约在某中学附近见面。

当晚9时许,唐某甲来到见面地点,看见女友与陈某乙在一起,二话不说,就与陈某乙撕扯打斗起来。

打斗中,唐某甲一气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着陈某乙的肚子及大腿等处连捅七刀致其重伤。

唐某甲见陈某乙倒地不起,随后逃跑。

经民警调查,唐某甲与陈某乙均为15岁,都是单亲家庭且都已缀学,而让两人争风吃醋的女友林某某才14岁,系某中学初二学生。

目前唐某甲重伤所谓的“情敌”,触犯了法律,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审理中。

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出现异性爱慕倾向是正常的,但发生早恋的中小学生中,绝大多数都涉及问题家庭。

如父母离异,家庭暴力,亲子关系紧张等等。

这些孩子享受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宽容和关爱,感情上缺乏温暖和尊重。

大人们繁忙于工作,又没时间去关注他们的需要,忽视了他们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问题。

于是,情窦初开的异性同学就成了最好的倾诉对象。

而早恋的孩子一般年轻气盛,十分敏感。

特别面对一些让自己“吃醋”的行为就容易恼羞成怒,大打出手,造成违法犯罪。

因此,还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是很重要的。

序列9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不满形象被丑化,少年持刀伤人》普法案例

2011年1月12日凌晨。

大约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手拿十多公分长的水果刀,寻到福安坂中乡桥头的一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朋友王某乙刺伤。

随后,又将前来劝解的王某乙的姐姐的手部捅伤。

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伤情鉴定:

王某伤情属轻伤,其姐姐伤情属轻微伤。

经福安法院审理,张某甲的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张某甲今年17岁,因为父母忙于小吃店疏于管教,也无日常沟通,张某甲初中毕业在美发店当了半年学徒之后,就无所事事,偶尔和朋友出去打球、溜冰。

王某乙则是张某甲的朋友,平时两人关系挺要好。

有一天,王某乙在张某甲照片上贴着QQ图标“丑化”形象,再传上网络,张某强非常生气。

在案件审判现场,张某强辩称:

“他在我的照片旁边贴了一个QQ的图标,对我进行丑化,我知道后很生气。

我叫他把那张照片删除掉,他不但不删除还骂我傻子什么的难听话,后来我打电话给他叫他删除他还是在骂我,而且骂的很难听。

”于是,就发生了上面所说的伤害二人的事件。

事后,张某甲对于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

他说“当时我就露出刀尖一点点,只是想给他一点教训,不想伤害他的。

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以后再有这种情况我会克制,不会再做出这种傻事了。

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并不重,是因为法院认为,王某乙未经张某甲的同意将其照片发到网上,对案件矛盾的激化也有一定责任,所以酌情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

序列10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网络上谩骂网络下斗殴》普法案例

2011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费某甲因曾与被害人谢某乙在网络QQ中互相谩骂,遂怀恨在心,后纠集王某甲、林某甲、黄某甲(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本市前岐镇寻找谢某乙,当途径前岐镇福东街海滨路一台球店附近时,恰遇谢某乙,后在林某甲的指认下,被告人费某甲及王某甲、林某甲持砍刀及台球杆殴打谢某乙,致谢某乙右肩部后侧、右腰部及右髋部裂伤等。

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伤情为轻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甲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费某甲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认定被告人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当前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世界,致使引起犯罪原因的多样化,特别是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控制情绪,最终害人害己。

庭审中被告人费某甲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表示悔恨,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感内疚。

序列11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网上言论需谨慎虚假行为要负责》普法案例

2013年3月14日,我省漳平市公安局多警种联合作战,查处一起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之前,有人在福建漳平某帖吧上发布了一则题为《组队炸了交警大队要不要?

》的帖子。

接到报告后,漳平警方立即组织网安大队、菁城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调查。

经过认真排查,民警很快将发帖人17岁的林某甲找到。

经查,林某甲因交通违纪被公安机关纠正感到不满,一时冲动就在某贴吧上以“BY醉生又梦死”的网名,编造了一则“扬言组队”爆炸的帖子,实际上并无真正实施爆炸的意图和行为。

了解情况后,民警对林某甲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其在网上发帖扬言实施爆炸的社会危害性。

鉴于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该网帖影响范围尚小,漳平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林某的行为依法处以治安罚款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些未成年人不知道网上言论与现实生活中的言论一样,只要散布足以影响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言论都要负法律责任。

不知道在网上发布了虚假恐怖信息,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恐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无法预知的后果。

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蓄意编造并传播爆炸等恐怖信息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序列12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普法案例

2012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董某甲(另案处理)逛至本市桐山某大院内,利用被告人许某甲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温某乙的喜马牌摩托车的电门锁,后因该车仍然无法发动,二人将该车推至本市彩虹桥头时被巡防队员抓获,并被扭送至福鼎市公安局。

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所盗赃物当场被查获,且已退还被害人,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决被告人许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悉,被告人许某甲的父母离异,其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从小缺乏父爱,随着年纪的增长,其也不再听从母亲的管教,辍学后便在社会上无所事事,甚至实行犯罪行为。

在法庭上,张母对自己没能教育好张某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序列13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家庭监管缺失七人结伙盗窃》普法案例

2013年3月14日,福安市警方通报,在福安市破获了一个以小严、小乐(均为化名)等七名犯罪嫌疑人组成的少年盗窃团伙。

经审查,这个盗窃团伙成员,年龄都是十四五岁,因荒废学业、沉迷网吧,为获取日常开支,自2013年1月以来,他们七人交叉作案,于福安市八一服装市场、京都服装市场,采用撬拉卷帘门的手段侵入店铺,盗窃店内现金、衣服、鞋子等物品,共计作案11起,涉案价值约3万元。

但这七名犯罪嫌疑人并未成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盗窃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即由政府收容到少管所教养。

因此,警方已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并让父母领回严加看管。

办案民警介绍,七名犯罪嫌疑人大都出生在经济状况不错的家庭,均为辍学,沉迷网吧,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还要满足抽烟、吃喝玩乐等消费,及寻求精神刺激等,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家庭监管的缺失,是导致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如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后满不在乎的说:

“不用(联系)了,他们(父母)不管我。

”这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长期在外,和母亲一起生活。

他们因忙于生计,对他的学习、生活几乎无暇过问。

因此,办案民警希望家庭、学校、社会应共同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序列14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同伙盗窃他望风分工不同仍判刑》普法案例

被告人纪某甲自小父母离异,而父亲又长期在海上以捕鱼为生,他就经常到福鼎城关与社会上不良青年一起游荡。

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纪某甲就伙同刘某甲、姚某甲三人窜至本市中山路一民宅,趁人不备,进行盗窃。

盗窃时,由姚攀爬进入二楼房间,纪和刘两人望风,盗走失主两台笔记本电脑和钱包一个。

日前,被告人纪某甲、刘某甲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及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800元的刑罚。

无独有偶,还有一位名叫宋某甲的未成年人,也因是非不辨帮“朋友”行窃而进了班房。

宋某甲因其缺乏父母管教,从小辍学在家。

后在电动车行打工期间,交友不慎,结识了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江某甲。

还竟听从这位劣迹斑斑的所谓“朋友”教唆,干起了盗窃勾当。

2008年1月至3月,由江提供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采取江撬锁、宋望风的方式,分别窜至本市桐城街道富春小区、山前街道祥和路等路段,盗走摩车和电动车各一辆,得手后由江运走。

目前被告人宋某甲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讲解员感悟: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每个人必须经历的第一所学校,是孩子踏入纷纭复杂社会的起点,所以家庭在未成年人步入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的,离异前应多为子女考虑,就会有效减少不和谐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健全人格形成的负面影响。

就能有效防范因家长疏于管理教育,或无法管理教育子女的局面。

为此我们奉劝天下离异的父母,即使你们自己离异了、解脱了,可千万别疏忽了对子女的教育、引导。

序列15

(讲解员自我简介)下面由我讲述《金色年华,在铁窗中度过》普法案例

被告人黄某甲,男,被告人郭某甲,男,都是九零后。

两人均因缺乏家庭温暖,父母对其不理不问、管教不严,小小年纪便流入社会。

在两人未满或刚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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