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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分析

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规模空前。

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合会、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中小私营银行等。

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它推动着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不容置疑的,民间金融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民间金融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政策上都存在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

中国现代民间金融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及合理性,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弱点,它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始终没有受到有效地扶植与保护,也没有法律地位,这对于民间金融的研究极为不利。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蓬勃发展,民间金融作为重要的组成也面临着何去何从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其发展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使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中国经济。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民间金融的涵义、分类与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民间金融如何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弱点及法律的束缚制约着民间金融的发展,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对民间金融机构监管与扶植力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专门服务管理民间金融的机构等方法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降低风险。

关键词:

民间金融分类监管存款保险制度

 

一、民间金融的概述

(一)民间金融内涵

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说,以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来划分,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民间金融,即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

加有效率。

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形式,发展十分迅速,其规模正不断加大。

央行对民间金融的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一些地方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10.88%~12.53%。

1.民间金融在农村更为盛行

农户的借款主要来自民间借款,因为民间金融具有形式简便、交易成本低等优点,民间金融在农村尤其盛行。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在形式多变,目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有民间借贷、和会等。

民间金融在农村更是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阻止农村资金外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在各个地区的差异较大。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是我国民间金融比较盛行的地区,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有地下钱庄、合会等,但在我国西北地区民间金融的形式单一,多数为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而且一般是无息借贷,有利息的借贷很少见。

此外,东中部地区来自民间金融的借款比例高于西部地区。

从下图的数据来看,东部地区农户的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有76%来自民间金融,西部地区来自民间金融的借款比例为60%,东中部地区来自民间金融的借款比例明显高于西部地区。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积极作用及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

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融资需求,所以民间金融起到了拾漏补遗的作用。

民间金融的贷款要求较低,并且一般不限制所贷款项的用途,金融产品期限、担保方式与利率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的资金需求者各异的要求,极大地缓解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途径,因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

民间金融使金融体系更加完善高效。

2.民间金融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但是农业的风险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一般达不到正规金融体系的贷款要求,从而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

民间金融为农户融资提供方便的渠道。

亲友、熟人之间的借贷大多数没有利息,融资成本低,形式灵活。

有闲余资金的农户可以将资金以更高的利息率借给资金短缺的农户,而不是将闲余资金存放于银行,这样可以使资金在农村经济体系中运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民间金融具有灵活性

民间金融的形式较正规金融更为灵活。

借贷双方只要达成融资意向,只需要签订合同或者是口头协议就可以将资金贷给借款人,手续简便,耗时少,借款人可以迅速取得资金。

由于民间金融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及偿债能力有很深入的了解,因此信息收集成本基本为零。

民间金融的灵活性也体现在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设定利率、还款时间、担保方式等,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的资金需求者的要求。

4.民间金融为广大居民提供投资渠道

民间金融拓宽了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

目前CPI不断上升,将存款放置于银行可能是负利率。

民间金融方式往往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因而通常可以带来“高回报”。

在民间借贷中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的利率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民间金融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一条投资渠道,可以避免资金闲置。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地下”活动状态,不易监管和调控,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难以得到民间金融体系内的具体数据,因此民间金融的存在加大了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

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的回报一般比正规金融体系的高,这导致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入民间金融体系,因此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了影响,严重时会影响经济秩序。

此外,国家对各种产业的扶持力度是不同的,为了抑制某些产业的发展国家可能制定一些资金方面的政策,但是民间金融的存在使这些政策的效力大大削弱。

2.民间金融可能危害社会安全

民间金融由于其形式隐蔽,一直以来,民间金融没有得到有效地监管,民间金融的形式也没有得到规范。

这就造成了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权益都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的局面。

民间金融订立合同的形式简单,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所借钱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并且,民间金融的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有些个人或企业急需资金,并没有考虑日后是否有归还的能力,因此债务人的违约风险比较大,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这样也会产生暴力追债的现象,对债务人造成危害。

“高利贷”就是民间金融中的害群之马,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安定。

3.民间金融的风险较大

民间金融由于规模小,货币结余少,一旦发生损失则容易导致资金链断流。

民间金融缺乏规范的交易机制,有时仅存在口头约定,这会使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加大。

民间金融的贷款人一般是不符合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风险较大。

而且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一般比较小,抗风险能力弱。

由于缺少国家作为担保,一旦陷入危机则会发生挤兑,使该机构无回旋余地,继而破产。

民间金融不但自身经营风险大,民间金融的脆弱性也会加大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4.民间金融监管难度大、成本高

民间金融的形式隐蔽,由于缺少有效地监管,民间金融可以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扰乱经济秩序。

民间金融布局分散,机构众多,形式多样,这导致了监管难度大大提高。

民间金融缺少统一领导机构,行动不一致,这使得监管效率难以提升,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起到监管作用。

5.民间金融使利率提升

农村民间金融利率总体水平高于银行、信用社同档次贷款利率。

当前民间金融年利率一般为10%~20%,有时高达35%,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几倍甚至数十倍。

据调查,农户融资在亲戚朋友之间,一般没有利息,个体工商户融资年利率为10%~20%,中小企业融资利率为10%~15%。

[4]虽然亲友之间的民间借贷一般没有利息或利息率很低,但是大多数民间金融的形式的利率都是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

因为没有规范的借贷机制,民间金融的风险要高于正规金融,因而债权人会要求高回报以补偿高风险。

民间金融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中小企业和农户一般难以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资金,因此急需资金的贷款人很可能不考虑未来的还款能力而接受高利率,以解决燃眉之急。

民间金融具有地域性特点,缺少竞争者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随意提升利率。

当利率达到“高利贷”的水平,不仅债务人还款压力增大,债权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证。

三、对民间金融发展出路的建议

(一)界定合法民间金融与非法民间金融界限,严厉打击非法金融

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界定合法民间金融形式与非法形式之间的界限。

例如如何界定“高利贷”,高是一种相对概念,民间金融因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所以要求的回报高一些也是正常之举,但是一旦过高就会使债务人难以承受,对于高利贷的界定问题应该因地区、借款人具体状况等而异,而不是具体规定当利率达到银行同期利率的几倍时就为高利贷。

只有对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式与非法的民间金融形式加以严格界定,才能保护合法的民间金融的法律权益。

合法与非法民间金融的界限得以界定后,应对民间金融实行严格打压的金融立法予以修改完善,例如《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促进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式得以发展。

国家应出台相应法律,构建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

对合法的民进金融形式予以肯定,赋予其法律地位,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但是对于非法的民间金融形式则要予以坚决取缔,严厉打击。

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同时,相关部门应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既要打击“暴力收债”等行为,同时也要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民间金融的抗风险能力

1.从民间金融组织内部提升抗风险能力

民间金融机构应提高风险意识,对借款人的状况进行审核,不将资金借给无正当用途或有非法用途的人,对贷款人的资金使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建立规范的交易机制,提高民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识别风险的能力及防范风险的意识。

2.从民间金融组织外部提升抗风险能力

民间金融因为规模小、缺少风险预警机制、交易流程不规范等而抗风险能力较弱。

首先,国家应通过立法方式规范民间金融,健全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修改压制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引导民间金融科学、健康地发展。

同时应建立民间金融的管理部门与服务部门,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监管,建立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

管理部门应负责扶持、引导合法民间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防范风险。

管理部门也应严厉打击非法民间金融现象,规范经济秩序。

服务部门应负责维护民间金融交易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发挥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渠道

相比较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在规模、资金实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

所以,民间金融应对自身发展定位有明确的认识。

民间金融机构应以低端的金融产品为主导,主要服务于本地市场。

低端的金融产品是指贷款额度小,担保方式、利率、还款期限多样化的金融产品。

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不应受到严格的限制,而是建立一种借贷信息共享的机制,以防止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局部地区利率过高现象的发生,促进全国民间金融利率的趋同。

建立全国借贷信息网,提供及时的借贷信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国内民间金融机构的有效竞争而降低利率,防止局部地区利率过高。

创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竞争、合作的平台。

(四)对民间金融实施分类监管,规范、引导民间金融科学发展

金融行业风险巨大,如果民间金融缺少有效地监管,则会使金融体系脆弱不堪。

民间金融应从“地下”转为“地上”,受到正规机构的严格监管。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间金融形式都是需要严格监管的。

例如:

亲戚、朋友间的借贷就不需要严格监管,只是需要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合约尽量规范化,减少口头协议。

因为以民间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融资的形式涉及金额巨大,对于这种形式则需要重点监管,对资金的使用方向要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其发生风险而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更好地监督民间金融,政府应放宽进入金融业的条件,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钱庄、合会等应被准许开业,进行注册、登记,按照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不是使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

监管机构应要求存在违规操作或者风险巨大的金融机构限期整改,如果整改没有成效则应要求其兼并、重组或者关闭,有效降低民间金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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