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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增加项目工程的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新疆鄯善县

工程内容:

破碎厂房增加项目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

破碎厂房增加项目工程施工蓝图中所包含的内容(包括3#、4#、5#皮带廊、筛分机基础、照明等,不包括建构筑物防腐)

三、本工程施工工期: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计日历天数2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并达到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的结算:

合同总金额:

¥1530000元整,大写:

壹佰伍拾叁万圆整

.以上价款为施工图所含工程内容的合同总价款。

该价款为包干价,增减部分按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实测的工程量签证,以平均单价结算。

本合同价款计算方法: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及施工预算书报价的部分,按报价及综合单价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及发包人签认的变更通知单结算。

至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各种运输、装卸、搬运等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内,不再另行计算。

因施工图纸不能到位或设备安装(不含交叉施工)影响施工的只做工期顺延,其他不做任何调整。

发包人在工程量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员参加,承包人不参与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在计量前24小时未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六、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起5日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5%(即:

76500元整,大写:

柒万陆仟伍佰圆整)。

履约保证金返还: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⑴中标通知书;

⑵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协议书(附件);

⑶图纸;

⑷承包方的投标文件报价书;

[5]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

⑹其他有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按建筑行业的相关规范进行保修。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8年3月12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

单位名称:

新疆公司

(盖章)

单位地址:

新疆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号:

邮政编码:

承包方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号: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新疆鄯善合同签订时间:

2018年3月12日

有效期限:

自2018年3月12日至保修期结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招标文件“通用条款”,执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发包人:

新疆限公司

1.2承包人:

新疆工程公司

1.3监理单位:

1.4工程:

厂房增加项目

1.5工期: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20个日历日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同通用条款2.1条

3.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汉语

3.2适用法律和规范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规范:

国家及新疆颁布的现行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

3.4适用标准、规范的编号及名称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日提交,施工图3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1)图纸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借它人,不得私自复印,否则造成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

(2)承包人需增加图纸可向甲方提出,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本工程相关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和现场的协调工作,承包人报送已完工程量的审核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有关投资控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及技术变更、工期更改和相关的现场验收、签证。

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建筑工程师

职权:

行使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生活、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施工进场后3天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施工进场后3天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图纸提交7天内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8.1条(8)款执行。

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生时另行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发生时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起5天内,向发包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5%(即:

76500元,大写:

柒万陆仟伍佰圆整)。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进场,图纸会审交底后七日内向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叁份;次月3日提供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及当月形象进度计划一式叁份。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9.1条第

(1)款执行。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

无。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所有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接收前的保护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接收后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倾倒,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承包人进场、图纸会审交底后七日内提供;月进度计划每月3日提供;周进度计划每周六提供。

工程师确认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在接到后5日内;月进度计划在接到后3日内;周进度计划在接到后第1天。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为确保其它工程的顺利开展,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协调。

10.3对月计划完成情况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10.3条。

11、工期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划分延误原因,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质量与验收

12.工程质量

增加以下3款:

12.1承包人必须根据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严格管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者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

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12.2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计量和支付的申请。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2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

12.3在工程经过验收并已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或工程师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返工。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有关计划报表中规定的时间执行。

13.2质量验收:

勘察方、设计方、承包方、监理方、建设使用方及相关部门。

13.3裁定部门:

政府行政建设主管部门

五、安全文明施工:

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严格进行检查,达到合格标准。

六、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4、合同价款的结算

14.1投标报价汇总表及施工预算书报价的部分,按报价及综合单价和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及发包人签认的变更通知单结算。

至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各种运输、装卸、搬运等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因施工图纸不能到位或设备安装影响施工的只做工期顺延,其他不做任何调整。

发包人在工程量计量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员参加,若承包人不参与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在计量前24小时未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5、工程预付款

15.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工程开工前一周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中标价款总额的25%的工程预付款收据,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实际支付20%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

306000元(大写:

叁拾万零陆仟圆整。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总价款的50%后,一次性抵扣工程预付款。

15.2工程预付款应仅用于本工程的备料,承包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发包方有权对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在任何时候应发包方的要求,承包方应立即向发包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资金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包方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查阅承包方主要开支的详细情况。

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生将工程预付款挪作它用时,应于发生后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每发生一次扣收当期申报进度款总额的5%。

若15日内仍未改正的视为承包方严重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工程量的确认

16.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3日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和金额报告。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发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每月审定工程量的签证及承包人提供的已完工程价格收据,14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当工程完工经过承包人自检并通过发包人的初步验收时,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当已完工程经过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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