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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台湾“专利法”中所指的发明仅仅是一项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尽管这种技术方案的构思在获得专利权时,有的还没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用于工业生产,或制造成某种具体的物品,所以这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

  台湾当局“专利法”沿袭自1949年以前在中国大陆时期的专利制度,可谓历史悠久,此后历经多次修正,特别是在2003年6月,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系列法案的内容进行大幅修改。

台湾现行“专利法”共分为5章,分别对专利的取得、专利要件、申请审查程序、专利权的内容及其实施、专利权的侵害与救济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按照台湾“专利法”规定,专利主要分为发明、新型和新式样三种。

其中发明专利是最高层次的专利,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作,再发明专利是指利用他人的发明或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所完成的发明,本质上也是独立的发明;

新型专利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装置的创作;

新式样专利则是对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的创作。

专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实用性、新颖性、进步性和创作性。

  实用性是指专利必须是“可供产业上利用之发明”,也就是具有产业生产上的实用性。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列举的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包括未完成的发明、不能供营业上利用的发明及实际上无法实施的发明三种。

  新颖性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并无任何相同的发明公开在先,包括已见于刊物、公开使用的发明和已为公众所熟知的专利。

进步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发明”或“发现”。

发明如果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的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即不得申请取得发明专利;

新型如果是“其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显能轻易完成”时,也不得依申请取得新型专利,可见台湾审查新型专利案时适用进步型的要求很低。

  创作性是指专利所属技艺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的先前技艺易于思及者,不得申请专利。

在三种专利中,只有新式样要求具备创作性。

  在台湾,对于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等都不授予专利权。

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则要视其是否属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或能够与硬件相结合的专用软件,并加以区别对待,后者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

随着审查标准的变化,如今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单独申请专利了,不再必须与硬件结合。

至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但要按期提交微生物保藏证明。

  一般说来,在进行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因其技术水平较高,都应申请发明专利。

例如对激光技术的应用进行开发研究,将激光全息或光栅光流腐蚀方法用于合成皮革制造,而研制出一种全息光栅合成皮革,那么无论是这种皮革本身还是其制造方法均应申请发明专利。

再如用生化技术的方法研制出的药品,该药品和制造该药品的方法都应该申请发明专利。

另外,某厂提出了改进空气压缩机的设计方案,该方案是可实现的,其实施后的效果将大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机器性能,该方案就可以提出申请发明专利。

  因此,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既可以是对某一学科或某一技术领域带来革命性变化的开拓型或开创型发明,也可以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加以局部的改进和发展的改进型发明。

  申请发明专利可以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另外,也可以作为“防卫手段”,迫使竞争对手却步,使其不可运用这一科研成果。

申请发明专利还可以赚取特许费。

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日后也可能会有人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

  台湾专利的申请审查程序

  在台湾,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请求审查,新式样专利采用完全审查,新型专利则采用无审查(形式审查)。

就核准专利的审查程序而言,台湾分为专业审查和公众审查并存的二审制,所谓专业审查是指由“经济部智财局”审查人员的专业审查;

所谓公众审查是指专利申请案授予专利权经领征公告后,由第三人或任何人提出不可授予专利而举发的制度,以弥补专业审查的疏误。

就核驳专利审查程序而言,可分为初审(第一审)及再审查(第二审)两个审级,而所进行的审查是由“智能局”不同的审查人员审理。

台湾这种有两次申请审查的机会,称为“再审查”制度,其定性为以复审作为诉愿的先行程序。

  台湾专利审查实际专业流程可分为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两个阶段。

程序审查阶段,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形式要件;

实体审查阶段,则主要进行数据库检索,审查其是否符合可专利要件,包括是否具备新颖性、进步性及产业利用性等要件。

  经审查无不予专利的理由,则应准予专利;

经审查不予专利者,核驳审定书应具备充分理由。

专利申请人若不服核驳审定,可以于收到审定书次日起60日内申请再审查。

对于再审查案件的审定有不服者,可向“经济部诉愿委员会”提起诉愿救济;

如不服诉愿决定,即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最多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式样专利的审查规定大致均准用发明专利的规定,故其审查流程与发明专利的审查作业流程大同小异,两者主要差异在于新式样专利采用审查制(非请求审查制),同时也无早期公开的规定,是以专利申请案“智能财产局”只要受理申请,即有义务进行实体审查。

  专利权的期限和撤销

  在台湾,不同类型的专利因其创新程度不同,其保护的期限也不同,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新型专利权为自申请日起10年;

新式样专利则为自申请日起12年,其联合新式样的期限与原新式样同时到期。

专利人取得专利权后,基于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其专利权的可申请延长,包括两种情况:

实施前依法须取得许可证者可申请延长2年到5年;

因战事缘故者,可申请延长5年到10年。

  专利权因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年费未在补缴期限之前缴纳、专利权人抛弃等原因而被撤销。

此外,还可因以下原因而被撤销:

违反申请各种专利权的相关要件、专利权人所属的国家和地区对台湾民众向其申请专利不予受理、专利权人为非专利申请权人等。

如果专利权具备其中的一项,则当由台湾专利负责部门依举报或依职权给予撤销。

其中新型专利因为仅经形式审查,故仅依举发而撤销。

  专利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依据台湾“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中的物品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的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

方法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使用、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的权利;

新型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型专利物品的权利;

新式样专利权人就其指定新式样所施予之物品,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式样及近似新式样专利物品的权利。

  台湾“专利法”在赋予专利权人排他制造、贩卖、使用等权利的同时,对这种权利往往也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

有关专利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合理使用原则,即为研究、教学或试验实施其发明,而无营利行为者。

第二,先用原则,即申请前已在岛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的准备者。

第三,先存原则,即申请前已存在岛内的物品。

第四,临时过境原则,即仅由边境经过的交通工具或其装置。

第五,保护善意使用人原则,即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举发而撤销时,其被授权人在举发前已善意在台湾使用或已完成必须的准备者。

第六,专利竭力原则,即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的专利物品贩卖后,使用或再贩卖该物品者。

第七,强制许可原则,即为因应台当局紧急情况或增进公益的非营利使用,或申请人曾合理的商业条件在相当期间内仍不能协议授权时,专利负责部门得依申请,特许该申请人实施专利权;

专利权人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情况发生,经“法院”判决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确定者,也可强制要求该申请人实施专利权;

此外,还包括混合两种以上医药品而制造的医药品或方法,其专利权效力不及于医师的处方或依处方调剂的医药品。

  台湾“专利法”未对专利权的侵害形态做详细规定,仅对侵害的救济方式有所规定。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侵害请求权和防止侵害请求权,其请求权自请求人知其侵害行为及其义务时起2年,或自行为时起10年不行使而被撤销。

发明专利被侵害时,权利人还可以请求销毁侵害物品原料或器具、请求恢复名誉、假扣押、判决书登报等救济方式。

  2001年以前的台湾“专利法”定有刑事责任条款;

2001年台湾开始推行发明专利除罪化;

2003年后进一步对新型和新式样废除刑罚,实现专利完全除罪化,专利侵权的纠纷全面回归到民事救济程序中解决。

  在台湾,专利侵权是否成立主要由“法院”判断。

2008年7月成立的“智慧财产法院”,通常依据中立专业研究单位所提供的鉴定报告进行判决。

为协助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侵害鉴定,台当局1996年1月发布实施《专利侵害鉴定基准》,对判断专利侵害是否成立,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职权乃是针对被告物品(方法)与专利物品(方法)是否相同提供意见,判断原则包括全要件原则、均等论禁反言原则、消极均等论原则等。

  台湾近年专利申请情况分析

  通过对台湾专利情况的分析,可以了解其科技发展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趋势,进而预测台岛内近、中、远期发展规划,确定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其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根据台湾“经济部智财局”2014年9月发布的《台湾与海外发明专利申请趋势分析》报告,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在2011至2013年变化不大,但2013年下滑5.3%。

海外发明人在台湾申请专利数量在2012年增长快速(11.9%),在2013年则表现持平。

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与海外发明人在台湾申请专利数量的差距,自2011年(2119件)起至2014年(5967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

  该报告显示,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占全部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自2011年(47.7%)起至2013年(43.9%)逐步下降。

海外发明人在台湾申请专利数量则自2011年(52.3%)起至2013年(56.1%)逐步上升。

受此影响,二者的差距自2011年(4.5%)起至2013年(12.3%)逐年扩大。

  报告还显示,台湾法人研究机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自2011年(-0.3%)至2013年(-5.0%)有缓步下降情况,而自然人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则在2012年略有增长(3.1%),唯2013年有所下降。

  2013年台湾五大“直辖市”与新竹县市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占台湾发明专利总申请量的80%以上,排名依序为新北市、新竹县市、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台南市,大致呈现由台湾北部向南部递减的趋势。

其中,高雄市在2013年小幅增长,台中市连续两年呈现正增长,近3年增长近10%,为各县市中成长最快者。

其余各县市在2013年均呈现下滑现象,新北市及台南市更出现连续两年下降,近3年减少约10%。

  2011至2013年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排名前三大领域依序为资讯、半导体及消费电子,均集中在电子产业,为岛内长期布局的产业领域。

2013年前十大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排名中,医疗保健连升2名,通讯连降2名,较为明显,显示这两大产业发明专利的布局有所变化。

高级材料领域的名次则有缓步上升的迹象。

  十大领域中,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多年来均接近60%。

其中,资讯、半导体、消费电子等产业,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占台湾本地人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产业,特别是资讯领域,比例持续增加,2013年达17.9%,是台湾发明专利申请的核心领域。

2011至2013年各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占台湾本地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以半导体及通讯领域下降较明显。

  2011至2013年,海外发明人在台湾专利申请排名前三大产业为高级材料、半导体及精密机械与自动化,与台湾集中在电子产业的情形相比略有不同。

海外发明人专利申请排名前10大领域中,高级材料在2013年取代半导体,成为排名居首的领域,消费电子则在2013年连降2名,是海外发明人专利申请排名变动幅度最大的领域。

  这10大领域中在海外发明人在台湾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多年来均超过60%以上,其中,高级材料及半导体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合计占海外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在27%左右,高级材料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占海外发明人专利申请数量的比例在2011至2013年逐渐上升,其中半导体跃居首位。

  2011至2013年在台湾专利申请数量前10大国家和地区大致相同,历年其申请数量占海外总申请数量均90%以上。

其中,日本与美国申请数量远超过其他各国家和地区,二者占总申请数量达70%以上,特别是日本,申请数量占全部海外专利申请数量的40%以上,且比例逐年增加,在台湾布局最为积极。

欧洲国家包含德国、瑞士、法国、荷兰及英国等,在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比例近年持续下降。

  台湾专利申请数量前十个大专校院,私立大学明显增加,占据6席,公立大学则减为4席。

以发明及新型专利总申请数量而言,远东科技大学遥遥领先,排名第一,同时也是新型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大学。

单以发明专利而言,则以台湾大学超越各校。

  私立大学多以新型专利为申请主力,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最多及比例最多的为南台科技大学,其发明专利申请件数达140件,发明专利比例为55.1%。

公立大学则以发明专利为大宗,除勤益科技大学外,发明专利的比例均在88.5%以上,并以台湾清华大学(98.5%)为最高。

  鸿海精密公司无论在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数量,均遥遥领先其他企业,连续12年居于台湾申请者首位。

鸿海精密公司、台积电公司、友达光电公司及宏达电子公司的发明专利比例均在90%以上。

其中,台积电公司及宏达电子公司的比例均为100.0%,所申请的专利全部集中在技术层次较高的发明专利。

  由台湾公民营企业机构专利申请数量排行前十名来看,资本额至少在50亿元新台币以上,均为大型企业。

  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在专利申请总件数及发明专利申请件数,均超过其他研究机构,发明比例达到96.8%。

除精密机械研究发展中心及自行车暨健康科技工业研究发展中心以外,台湾大型研究机构申请数量均以发明专利为主,发明比例约在80%以上。

资策会发明比例为100.0%,所申请专利全部是技术层次较高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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