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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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第一部分技术方案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卫生检疫人员对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处置工作,合理利用口岸卫生资源,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技术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对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和处置,主要针对呼吸道、消化道和蚊媒传播等3类传染病制定了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口岸消化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和口岸蚊媒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详见本方案第二、三、四部分),重点排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开放性肺结核、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霍乱、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诺瓦克病毒感染、副溶血弧菌感染、黄热病、登革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日本脑炎)、西尼罗热、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

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排查处置总体流程图见本方案第五部分第二节。

一、定义

(一)可疑病例。

本方案中的可疑病例是指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症状和/或体征的人员,包括发热、咳嗽、恶心、呕吐、腹泻(24小时内腹泻3次或3次以上)、头痛、肌肉痛、关节痛、皮疹、黄疸(自然光线下皮肤和眼睛不正常的黄色)、不正常的面色潮红或面色苍白、淋巴结(腺)肿大、无辅助设备状态下无力行走等。

(二)可疑病例的发现方式:

1.体温监测发现;

2.交通工具运营者报告;

3.医学巡查发现;

4.旅客主动申报;

5.口岸区域内报告;

6.境外官方机构通报等其他方式。

(三)疑似病例。

本方案中的疑似病例是指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快速检测等医学排查措施后,判定为疑似患有某种传染病,需要转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排查诊治的人员。

二、现场排查和处置

(一)先期处置。

如果是运行中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报告可疑病例,应进行以下处置:

1.通过电讯形式问询基本情况,记录可疑病例姓名、性别、国籍、出发港、证件号码、发病时间、症状、人数、旅行史,接触史、用药情况等;

2.根据问询情况,为乘务人员提出处置建议。

包括:

(1)将可疑病例安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与其他乘客分开;

(2)利用现有的设施对可疑病例进行防护。

如戴口罩、手套等;

(3)乘务人员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为可疑病例提供专用卫生间,不具备条件时应注意收集可疑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和分泌物,防止污染;

(5)利用现有的药械实施消毒、除虫等措施。

3.及时向上级报告。

4.做好登交通工具处置前准备。

(1)通过指挥部门通知交通工具运营者将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检疫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

(2)准备防护用品、医疗器具、卫生处理药械、单证和通讯设备等。

(3)检疫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可参照《口岸传染病处置个人防护指导原则》(第一部分第五节)。

(三)初步流调排查。

初步流调排查主要以流调、问讯为主,辅以必要的简单体格检查,目的是判断是否需要对可疑病例进一步口岸医学排查,初步流调排查步骤如下:

1.测量体温。

检疫人员用水银体温计测量可疑病例的腋下体温,判定是否发热(体温达到或高于37.5℃即为发热)。

2.初步流行病学调查。

包括4周之内到过的国家和地区,所到地有无类似症状的传染病流行、流行情况;有无传染病患者、继发传染病患者接触史;有无野生动物、禽鸟类接触史;有无蚊虫叮咬史;既往病史及就诊史等。

3.症状和体征问讯及简单体格检查。

检疫人员对发热以外的症状进行询问,包括呼吸道、消化道及全身症状。

必要时,可进行简单体格检查。

4.初步判断意见。

结合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症状体征,对照已掌握的国际、国内疫区分布及疫情发生情况,首先考虑排查危害性高、经呼吸道传播的疾病,其次为消化道和蚊媒传染病。

判断结果包括:

(1)排除传染病可能;

(2)怀疑为经呼吸道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发热伴有以下一个或多个呼吸道症状:

咳嗽、咳痰、咳血、胸痛、盗汗(夜间或午后无明显原因的出汗)、呼吸困难等,和/或肺部听诊有干湿啰音。

(3)怀疑为经消化道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有以下一个或多个消化道症状: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24小时内大便3次或者3次以上,或大便性状发生改变)、血便等,伴或不伴发热,和/或查体发现有脱水征,包括口唇干燥、皮肤弹性差、少尿等。

(4)怀疑为经蚊媒传播的传染病;

发热伴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症状:

头痛、肌肉痛、关节痛、瘀点、瘀斑、皮疹、黄疸(自然光线下皮肤和眼睛不正常的黄色)等,和/或查体时发现三红征(面红、颈红、胸红,即醉酒貌)、淋巴结肿大等。

(5)怀疑为其他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6)难以判定为何种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四)进一步口岸医学排查及处置。

1.排除传染病可能的人员。

不需要进一步口岸医学排查,登记可疑病例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放行;

2.怀疑为呼吸道、消化道或蚊媒传染病的。

按照传播途径选用《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见第二部分)、《口岸消化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见第三部分)、《口岸蚊媒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见第四部分)进行进一步排查和处置,包括:

(1)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填写《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第一部分第六节);

(2)详细询问可疑病例的症状、既往病史,进行体格检查,根据需要填写《采样知情同意书》(第一部分第七节)后采样,开展现场快速检测等医学措施,并填写《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第一部分第八节);

(3)综合判断: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症状和体征、快速检测结果等资料,结合可疑病例前4周途径国家地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照《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筛查参考表》(第五部分第三节),综合判断可疑病例是否属于某种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4)处置:

将疑似病例转送至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同时对可疑病例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等实施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措施。

3.怀疑为其他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按照相应途径传染病的排查常识进行排查,总局将陆续完善其他途径传播传染病的排查指南。

对于发现有皮下出血点、结膜出血等出血热症状和体征的可疑病例,应在严格防护下立即将可疑病例转送至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

4.难以判定为何种途径传播的传染病。

按照呼吸道传播传染病的接触者判定标准(见《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于一般接触者给予健康建议后放行,对于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则转移至现场隔离留验室,根据《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开展进一步的排查,确实无法排除传染病可能的,送指定医院进一步诊治。

注:

所有转送医院的疑似病例,都必须填写《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见第一部分第九节)。

三、追踪调查

对以下信息及时进行追踪调查,做好记录,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

(一)追踪送指定医院排查人员的诊治情况。

及时追踪送指定医院排查的传染病疑似病例的诊断、实验室检验和治疗情况,完善填写《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

(二)了解地方卫生部门后续监管情况。

对移交地方卫生部门采取后续监管措施的传染病可疑病例或恢复期人员,及时追踪有无后续发病或康复情况。

(三)发放《就诊方便卡》人员的后续追踪。

及时追踪持《就诊方便卡》人员到医院的诊治信息。

(四)密切接触者信息。

追踪密切接触者一个潜伏期后有无发病及治疗情况。

四、资料存档

(一)个案基础资料。

包括《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原件,护照、身份证、境外或当地诊断治疗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和典型症状照片(如果有)等。

(二)排查处置资料。

包括传染病个案的采样送检记录、个案移交记录、《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原件、《就诊方便卡》发放记录、交通工具和现场采样及送检记录、检验结果,交通工具与可疑病例污染的区域、物品等的卫生处理记录、相关照片等。

(三)追踪调查资料。

各种追踪调查和信息反馈记录。

(四)总结报告分析资料。

包括重要传染病事件排查处置总结报告、分析资料,相关信息宣传报道资料和照片等。

五、口岸传染病处置个人防护指导原则

在对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处置中,应将个人防护工作作为开展排查处置的前提,放在首位。

个人防护主要包括呼吸道防护和皮肤接触防护两部分。

一般而言,对呼吸道传染病的个人防护要求较高。

所有用于防止人员受到传染病病原体感染或污染的器材和用品统称为个人防护装备。

针对不同传播途径传播的传染病、不同环境中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不同,检疫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体格检查、采集样本、现场快速检测、实施卫生处理等排查处置工作时,应根据传染病致病因子的种类、存在的量,传播途径,以及实施的不同操作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防护措施。

(一)个人防护装备种类及要求。

1.防护服:

一次性使用的防护服应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由帽子、上衣、裤子组成,可为连体式或分体式结构,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

袖口、脚踝口应为弹性收口,帽子面部收口,腰部可采用弹性收口或拉绳收口。

具有良好的防水、抗静电性和过滤效率,无皮肤刺激性。

2.防护隔离服:

一次性医用防护隔离服。

3.防护口罩:

(1)棉纱口罩:

应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

(2)N95口罩:

应符合N95或FFP2标准,使用时应注意:

每次使用时,先行检查,以确保口罩紧贴面部并覆盖口鼻,将双手置于口罩上,检查呼吸是否顺畅,如果鼻子周围漏气,调整鼻梁部位,重新检查。

4.防护眼镜:

使用弹性佩戴法,视野宽阔,透明度好,防雾化,有较好的防溅性能。

5.呼吸防护器:

包括半面罩呼吸防护器、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用于保护人的呼吸器官、面部(眼睛)免受致病微生物的伤害。

使用呼吸防护器的方法如下:

(1)选配面具。

根据头型的大小和佩戴后松紧程度来确定合适的面具号码。

(2)外观检查。

对面具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各部件是否有损坏。

(3)灭菌试戴。

先将面具擦干净,用医用酒精灭菌,再调整头带直至试戴基本合适为止。

(4)气密检查。

用手堵住面具的进气口,用力吸气,若感到憋气,说明面具气密性好,否则,应按进气路线,用上述方法分段进行检查,直至查出漏气部位。

(5)佩戴面具。

要求迅速、准确,其要领是:

在迅速闭眼、憋气的同时,双手配合取出面具将面罩戴好;睁眼前深呼一口气,以排除面罩内的气体,然后卡紧导气管或用手堵住进气口吸气,以检查佩戴气密性。

面具正确佩戴合格的标志是:

眼窗中心位于两眼正前偏下,头带垫位于头的后上方,头部压力适中,不压耳朵。

6.手套:

为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橡胶手套。

佩戴前检查有无破损和漏气。

7.鞋套:

为防水、防污染鞋套。

8.长筒胶鞋。

9.帽子:

布制或医用一次性帽子。

(二)防护水平分级。

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实施操作的种类及感染危险度等因素将个人防护水平分为三级。

1.一级防护适用于对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的检疫人员;处理除呼吸道传染病以外的疑似病例使用过的物品、分泌物、排泄物的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的工作人员;对除经呼吸道途径外的其他途径传播的传染病疫点进行终末消毒。

一级防护要求:

戴12层至16层棉纱口罩(使用4小时后,消毒更换),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乳胶手套。

每次实施防治处理结束离开现场前,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洗手装置。

2.二级防护适用于对呼吸道传染病的可疑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体格检查的检疫人员;对中等危害呼吸道传染病可疑病例进行样本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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