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涉毒案件现状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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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涉毒案件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要本文以深圳市某区近三年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情况统计数据为样本,分析现阶段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特点,对检察机关今后如何更好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发生提出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人格品质证据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简介:

李丽华、易晓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

  一、深圳市某区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现状及特征

  

(一)2008年以来深圳市某区未成年人涉毒案件总体情况

  据统计,2008年深圳市某区未成年涉毒人数9人,占全年毒品犯罪人数的0.03%;2009年该区未成年涉毒人数23人,较去年增幅为150%,占全年毒品犯罪人数的0.03%;2010年该区发生未成年涉毒案件17件,较去年有所减少,占全年毒品犯罪人数的0.02%;2011年截至6月,该区发生未成年涉毒案件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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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涉毒案件特点

  1.人员向低龄化发展。

从近三年该区未成年涉毒案件来看,年龄在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8人,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可以看出该区未成年涉毒案件呈低龄化趋势。

  2.数量呈增长趋势。

从2008年至2011年该区未成年涉毒案件起诉人数可以看出:

2009年开始涉毒犯罪未成年的人数翻倍增长,08年为9人,09年为23人,增长了两倍多。

  3.涉毒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犯罪手段单一,涉案毒品数量较少。

在近三年的66人未成年涉毒案件中有65人涉及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有1人涉及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未成年涉毒案件涉及的毒品犯罪种类并没有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是相对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的罪名上。

追溯其缘由,大多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其本身不能掌控大量毒品,所贩卖毒品的数量相对较少,往往扮演毒品传递者的角色,主要负责收钱,送货,且很多并不清楚毒品的来源及其上线。

  4.多数案件涉及共同犯罪,成员多以同村、同乡关系为纽带。

该区现有外来人口约700万,大量的未成年人跟随同乡外出谋生,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生存的压力更大,未成年人对毒品犯罪的认知程度有限,更容易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很多未成年人为了生存,受人雇佣,帮人送毒,最终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成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失当,单亲家庭子女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迅速发育的时期,充满热情,富有朝气,但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他们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尽心培育和良好的家庭教育。

一旦家庭教育失当,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家庭温暖使得未成年人过早脱离学校、家庭,步入社会。

从该区近三年66名涉毒犯罪的家庭情况中分析,其中有54名未成年人成长于单亲家庭,与父母亲的关系淡漠。

他们的父母,有的整天忙于挣钱,根本顾不上孩子的教育;有的则对孩子迁就,纵容孩子的不良习惯;还有的更是吃喝嫖赌,染上毒瘾,毁了自己,毁了家庭,也毁了孩子。

  

(二)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往往较低,危险的好奇心和对毒品的无知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思想敏锐,好奇心强,敢想敢做。

但由于年少无知,文化程度较低,思维的片面性很大,在许多新事物面前,一旦把握不好,非常容易走入误区。

在遭遇毒品之前他们很少懂得毒品的知识,即使知道“毒害”二字,但毒在哪里,害有多深,却一片茫然。

该区近三年审查起诉的66名涉毒品犯罪未成年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较低的文化程度、危险的好奇心、淡薄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生活来源的匮乏使其无法融入社会生活,这些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实施毒品犯罪。

  (三)群体之间交叉感染,有吸毒经历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比例较高

  该区近三年审查起诉的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60%的犯罪人员均为吸毒者,而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吸毒者所占比例更高,该区近三年审查起诉的66名涉毒品犯罪未成年人中,有46名曾经吸食过毒品,所占比例高达70%。

吸毒与毒品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吸毒往往是实施毒品犯罪的“前奏”。

因毒品犯罪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结构,具体表现为制造、走私—运输—贩卖—吸食,吸毒者作为链条终端,实际上已经融入了整个毒品犯罪环节。

吸毒者一旦通过购买、获赠、偷窃等方式接触到毒品,其即具备了实施毒品犯罪的客观条件,由此极易引发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犯罪。

  三、检察机关防治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对策

  

(一)启动人格品质证据调查程序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所称的‘人格品质证据调查’是指对未成年人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豍尽管目前对于未成年人人格品质证据调查制度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有关该项制度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亦有法可依。

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中,人格品质证据调查制度不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把握起到关键作用,而且有助于人民检察院正确适用对未成年人缓刑的量刑建议权。

开展人格品质证据调查应该达到四个目的,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

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二是调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以及这种性格特点对其犯罪所产生的影响,进而评估是否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三是查清楚适合哪一种处罚方式进行教育改造,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双重目的。

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

自身生理、心理特征、生存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

四是是否具有帮教条件。

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是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要素之一。

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苛以刑罚以及苛处何种刑罚的理由。

  

(二)对未成年涉毒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行使控诉职能的题中应有只义。

“附条件不起诉一般适应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并且在不起诉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条件得到满足时,诉讼将不再提起;若条件得不到满足时,检察机关将会依法提起诉讼”。

豎笔者主张对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尽可能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有关资料表明,在德国,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的比例更低,只有1%。

,而我国,只有5%的少年犯没有被判处监禁刑。

究其原因,与部分检察院限制适用不起诉有关。

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对未成年犯判处监禁刑有很高的负面作用,由于“人类行为,无论是诚实的还是不诚实的,是社会性的还是反社会性的,都是人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况以及周围生活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豏这决定了无论适用何种刑罚都无法对犯罪的原因产生任何实质的影响。

司法实践也在不断的证明,刑罚在预防犯罪的同时,也在不断催生着更加凶恶的惯犯和累犯。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正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往往将适用的对象限制于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人格品质尚未定型,若具有帮教条件,更容易改造。

鉴于前述原因,笔者主张放宽对未成年犯做附条件不起诉标准。

  1.犯罪情节轻微。

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主要审查具体的犯罪手段、掌握毒品的数量、接触毒品的时间、毒品是否留向社会等因素。

可以参照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毒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7克以下,可考虑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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