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0807绩效科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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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
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的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顺德区。
主要包括:
1、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专利权人500元资助。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实审后,按申请费和实审费实际交费额资助。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奖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的专利,按每件2500元给予资助。
4、获美国、日本、欧洲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5000元;
已获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000元,奖励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支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区内相关企业、商协会、第三方机构建设面向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对于符合条件的综合服务平台给予奖励。
区经科局根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组织申报,经专家评审认定,每年择优扶持1-5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及开展的公共服务列入当年度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并拟定每个项目给予扶持经费。
扶持经费分两期发放,首期(总补贴金额的50%)补贴平台开办费,当平台在年底通过专家验收,发放余下补贴经费;
当公共服务平台在年内完成项目绩效目标没有通过专家验收的,按照《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单
位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第八条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知识产权企业做优做强。
(一)扶持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投融资。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模式支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发展壮大。
1、引导、鼓励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用无息资金扶持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机构)。
每家企业每次申请无息资金使用额度不能超过300万元。
2、对获得区外风投机构、创投机构投资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经协商一致,区政策性创业投资公司可按区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3、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融资品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先给予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担保贷款。
(二)支持优质专利技术产业化。
支持优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纳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的,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无息使用资金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业务,对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商标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及评估费用给予支持(具体按《顺德区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九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提升计划。
区经科局根据我区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区内企业、学校、商(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提升计划。
1、扶持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的发展。
对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参与贯标及特派员工作,或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工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专利“提质上量”工程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经认定的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目标予以经费支持。
获扶持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及有效发明拥有量比上年递增15%以上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
当年发明专利申请及有效发明拥有量比上年递增10%以上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扶持。
2、成立专利联盟,开展行业、产业或产品专利运营,实施专利战略,安排经费30万元;
3、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每年安排专利执法经费10万元,保证区镇两级专利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费主要用于专利执法检查、案件调查审理,实地勘验、案件调处等费用支出。
4、认定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
对获评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
5、支持各代理事务所加强专利代理人才的培养。
对在区内备案登记的各专利代理事务所工作,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每人1万元的奖励。
6、引入优质中介代理机构。
对入驻我区符合条件的、业内排名前列的优质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0万元扶持。
7、支持开展青少年专利发明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区大中小学生专利发明大赛,安排活动经费10万元。
对优秀作品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我区在校学生申请专利的,资助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十条专利申请资助、授权奖励的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且注册地为本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2、申请资助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是在上一年度内在本行政辖区内申请,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的专利。
(二)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的受理程序:
1、区经科局于每年按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
2、区经科局发布《顺德区专利申请资助及授权奖励申报通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填写好申报材料并联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区经科局。
3、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及授权奖励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申报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申报条件:
1、在顺德注册成立,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2、为区内企业提供以下创新服务(完成一项或以上):
(1)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专利预警解决方案、软课题研究、数据分析、人才引进及培训等公共创新服务;
(2)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含园区)建设;
(3)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编制顺德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报告;
(4)举办国内外和区域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主题活动或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及宣传培训;
(5)开展专利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检索及知识产权专家咨询;
(6)协助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规范认证(贯标)工作,成绩突出;
(7)开展行业专利快速维权调处服务等。
(二)申请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现有工作基础及成效的证明材料;
单位在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详细的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实施方案等。
项目必须当年度完成,申请奖励经费拨付时需提交所开展工作或活动的总结、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发生相关费用的合同、票据和银行支付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行业专利联盟(专利运营)资助申报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行业专利联盟(专利运营)资助申报条件:
1、行业专利联盟是指由企业自愿发起,以各自的核心专利构筑专利池为载体,实现专利交叉许可、互补发展、共同维权的行业联盟组织。
2、联盟牵头企业必须是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国内企业。
3、发起企业2家或以上,至少一家企业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产品销售规模在业内排在前列。
4、联盟专利池的有效专利30件以上,且拥有发明专利。
5、联盟设有专项运作经费及维权资金。
6、已设立专利联盟理事会、秘书处等协调管理机构,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专利联盟(专利运营)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行业专利联盟申报表》及顺德区行业专利联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发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原件供核对。
3、专利池的有效专利清单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4、联盟章程。
5、专项运作费用及维权资金账册及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的条件:
1、注册地在顺德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进行申报。
镇(街道)经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的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3、设立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及工作机构,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规范认证(贯标)工作。
4、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或以上。
5、能熟练掌握及运用专利信息,开展技术研发及情报收集、专利维权等工作,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6、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领先或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专利,拥有一件以上国外专利;
较上年度专利申请量同比递增5%或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较上年度有增长。
7、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8、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工作,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结合紧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能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并且成效显著。
9、无恶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行为。
(二)申报顺德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单位的上年财务报表,原件供核对。
3、近3年国内外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超20件可提供其中20件)。
4、提供有效专利汇总表。
5、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示范及能力提升工作方案。
6、研发费用的合法支出凭证,包括研发总投入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材料。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顺德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顺德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的条件:
1、必须是在顺德辖区内设立的学校,建立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呈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发展态势。
2、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专职、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
每年均有安排资金用于知识产权教育。
3、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每学年不少于10学时;
学校开设课堂发明创新和专利知识培训人数达到学生总数的50%;
参加各级学生发明(创意)创新竞赛活动人数达到学生总数的50%,每年有创新竞赛作品获奖。
4、积极开展学校知识产权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5、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学校发明创新活动积极踊跃,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学校每年申请专利不少于1件。
(二)申报顺德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2、顺德区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能力提升工作方案。
3、创新竞赛作品及专利数清单(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4、申报学校上年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总结。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引入优质专利代理机构在顺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引入优质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经费扶持的条件如下:
1、专利代理机构在顺德区开设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总部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2、在顺德开设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其总部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申请量不少于100件,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50件。
3、专利代理机构在顺德区开设的分支机构已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区经科局备案。
4、专利代理机构在顺德区开设的分支机构须由其总部派出的具有机械、电子、化工等专业特长的专利代理人3名以上。
5、专利代理机构在顺德区开设的分支机构签订了《顺德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公约》。
(二)引入优质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扶持经费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佛山市顺德区新引入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扶持申报表》。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成立资料(含年检记录),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3、在我区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4、总部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明专利汇总清单。
第五章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六条资金审核及拨付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经科局(或相关单位)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经科局。
(二)区经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专利资助除外)。
当年度各项奖励或扶持申请数量和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时,将实行竞争性分配。
评审结果及项目拟扶持金额应在顺德经济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经科局综合专家意见,经审核批准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按《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同一企业及个人年奖励及补贴总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不包括无息资金使用扶持)。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等。
(三)专项资金拟扶持的申报单位名单,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的承担单位与区经科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专利申请资助、授权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专利代理人获证补贴除外),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只用于项目经费开支,开支范围包括:
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检测设备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人才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检索及知识产权专家咨询、知识产权教育及宣传培训、专利维权保护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故调整或终止,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经科局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因故调整未办理相关手续和终止的项目,按照《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书内容组织实施,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报告外,对获得区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以上的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专利申请资助、授权奖励除外)。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验收按照《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予扶持:
(一)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已获得本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按照《顺德区促进产业转型发
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
具体项目验收结题按照《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具体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列各项扶持金额已包含佛山市同类项目中区财政应承担的奖励金额,各项目申报程序及条件详见每年的申报指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