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044222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1.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为中国A公司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B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B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B研究院的委托,指派我和鲍金桥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

针对A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B研究院依法提出了反诉,并履行了反诉举证责任。

本案争议范围较大,涉案工程在境外,争议关系较为复杂,合议庭为此做出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1、指导争议双方分别进行本诉举证与反诉举证;2、因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追加、变更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因此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证据交换及质证;3、组织双方就工程款和其他资金收付往来进行财务对账;4、组织双方进行庭前协商调解,等等。

在充分听取了争议双方的意见后,合议庭归纳了本案争议焦点:

归纳本诉争议焦点:

1、涉案造价或结算价分别是多少?

B研究院已付款是多少?

B研究院是否欠A公司工程款?

如果欠,欠多少?

欠付的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

如果支付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

2、柏柏尔工程B研究院应否补偿电费及利息?

3、B研究院应否支付设备回运损失?

拖欠砼泵车租金及违约金?

4、B研究院应否支付A公司对账差旅费?

5、B研究院应否将阿特巴拉工程银行保函退还A公司?

归纳反诉争议焦点:

6、涉案工程是否逾期竣工?

如果逾期,逾期多少?

A公司如何承担违约金?

如何计算?

7、B研究院是否超付工程款?

如果超付,超付多少?

是否退还及承担利息?

8、柏柏尔、阿特巴拉、粉磨站三项工程B研究院代购、垫付物资款分别是多少?

9、A公司应否承担质量赔偿责任?

10、A公司应否赔偿B研究院借用未还的物资款?

11、A公司应否偿付B研究院建筑材料款及利息?

12、A公司应否偿付B研究院垫付的机票款及利息?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业已查明。

争议双方分别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涵盖了柏柏尔、阿特巴拉、粉磨站三项土建施工工程,但是,A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严重逾期竣工造成B研究院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且在本案诉讼请求及主张中,虚构事实、虚增索要款项及数额。

B研究院提起的反诉,其反诉请求及主张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合同约定,且证据确实充分。

围绕合议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A公司虚构事实、虚增索要款项及数额,这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依约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关于A公司本诉请求工程款84,672,063.05元(人民币,下同)

1、A公司请求柏柏尔合同工程欠款29,126,634.17元。

但是,该项工程应扣减汇率差异235,639.02元;应扣减抢工奖1,538,215.05元;应扣减甲供材3,803,065.16元,合计应扣减5,576,919.23元,该项工程未付工程款23,549,714.94元。

2、A公司请求粉磨站工程欠款2,528,482.49元。

但是,应扣减汇率差异857.88元,该项工程未付工程款2,527,624.61元。

3、A公司请求阿特巴拉合同工程欠款53,016,946.39元。

但是,该项工程应扣减汇率差21,772.70元;应扣减抢工奖1,580,279.12元;应扣减甲供材2,794,820.03元,合计应扣减4,396,871.85元,该项工程未付工程款48,620,074.54元。

上述柏柏尔工程、粉磨站工程、阿特巴拉三项合同工程未付工程款应为74,697,414.09元。

(二)关于A公司本诉请求柏柏尔项目发电费用补偿1,570,900.00元

该项费用依据A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B研究院提出的申请补偿及B研究院审定支付23万美元,并指定于工程决算中解决。

但是,截至目前由于双方在决算中存在重大争议,该款项的支付条件没有成就,更未发生所谓利息偿付。

(三)关于A公司本诉请求回运设备赔偿及砼泵车的租赁费用

1、凡是A公司委托交付B研究院的回运设备,B研究院均按照A公司提供并交付的回运设备清单载明的设备,履行了运输及支付运费的义务。

清单之外的设备A公司并未委托、交付B研究院回运,且有证据证明A公司将其清单之外的设备部分转卖给业主、部分转场继续使用、部分就地变价处理,B研究院对此没有约定和事实上的义务,不存在对其所有权项下的施工设备进行赔偿问题。

已交运的回运设备,B研究院仅依约承担受托办理运输手续,A公司认为承运方承运时间过长而造成所谓损失,理应由收货人A公司向承运方交涉,与B研究院无关。

2、砼泵车租赁不在本案合同关系范围,与本案无关。

并且该项租赁费用已全部结清,A公司此项请求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3、A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因无本金事实,当然不存在利息偿付问题。

(四)关于A公司本诉请求赔偿其对账差旅费

双方为处理本案合同履行事宜,均发生了各自对账差旅费,理应进入各自的经营成本,向相对方诉求差旅费的主张毫无道理。

(五)关于A公司本诉请求退还阿特巴拉工程银行履约保函

由于阿特巴拉合同并未履行终结,双方在合同工程决算、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且A公司严重逾期竣工,导致B研究院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该保函仍有存续的必要,对A公司继续发生拘束力。

二、B研究院提出的反诉请求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合同约定,相应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司法支持

(一)关于本案合同逾期竣工违约金

1、A公司应偿付柏柏尔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

(1)双方合同第四条第4.1约定工期为368日历天(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第5页《苏丹柏柏尔5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工程土建施工合同》证据一)。

(2)A各子项工程实际施工消耗的日历天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严重逾期(详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二)第334页-336页证据四)。

(3)依据双方合同关于逾期竣工计算违约金条款(见双方柏柏尔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13条b项),按合同总价7%计算违约金(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第22页证据一)。

(4)双方柏柏尔合同价格为:

人民币14,963,475.10元+美元26,302.01元+苏丹镑39,234.09元(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二)第337页证据五)。

(5)柏柏尔合同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为15,222,203.00万元(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二)第336页证据四)。

2、A公司应偿付阿特巴拉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

(1)双方合同第四条约定开工日期2007年6月16日,土建全面完工日期2009年3月16日,其中各子项工程所施工的工期双方进行了具体约定(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第227页、第244页证据三《苏丹阿特巴拉53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工程土建施工合同书》)。

(2)A各子项工程实际施工消耗的日历天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严重逾期(详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二)第445页-446页证据九)。

(3)依据双方合同关于逾期竣工计算违约金条款(见双方柏柏尔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13条b项),按合同总价5%计算违约金(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第248页证据三)。

(4)双方阿特巴拉合同价格为:

人民币473,431,302.00元(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二)第447页证据十)。

(5)阿特巴拉合同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为23,671,565.10元(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二)第445页证据九)。

以上两项合同工程合计违约金为38,893,768.10元。

截至目前,由于A公司严重逾期竣工交付,阿特巴拉合同工程业主按合同总额7%对B研究院施以罚款,罚款金额13,600,300欧元(见B研究院一审举证目录及说明

(二)第452页、第453页证据十七,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二)第495页、第496页证据十四);柏柏尔合同工程业主以严重逾期竣工交付为由,拒付B研究院工程款18,790,780.78美元。

(二)关于B研究院向A公司超付工程款

1、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合同约定

(1)双方柏柏尔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10条10.2约定:

若工程完工前工程进度款已付至合同暂估价的85%,发包方即止付工程进度款,余款待工程竣工且决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95%,相当于工程造价最后15%的付款条件,必须满足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无索赔且提交竣工文件的情形。

(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第20页-第21页证据一)

(2)双方阿特巴拉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10条10.2约定:

发包人按已完且合格的工程造价支付85%,待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95%,待保修期满时付足余下的5%。

上述最后15%的付款条件必须满足无重大索赔、承包人提交竣工文件的情形。

(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第246页证据三)

(3)双方为阿特巴拉合同于2008年2月22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

因材料限制出口等原因,在当地采购的材料由甲方采购提供。

(见补充举证双方《补充协议》)

2、关于超付工程款79,381,439.91元及其利息的计算根据即计算方法

(1)超付柏柏尔合同工程款56,986,819.15元、利息27,829,589.80元(见变更反诉请求证据目录及说明

(一)证据一、二、三)。

(2)超付阿特巴拉合同工程款22,394,620.76元、利息7,350,866.29元(见变更反诉请求证据目录及说明

(一)证据四-证据九)。

(三)关于B研究院为A公司代购、垫付物资款737,768.50元及利息474,143.71元

1、代购材料款116,445.40元及利息73,476.54元。

2、垫付运费621,323.10元及利息400,667.17元。

(以上见变更反诉请求证据目录及说明

(一)证据十-证据十三)

(四)关于A公司施工质量责任损失2,076,585.66元及银行利息794,375.55元

1、柏柏尔合同工程质量责任罚款1,519,020.61元及利息625,390.44元(见变更反诉请求证据目录及说明

(一)证据十四)。

2、阿特巴拉合同工程质量责任罚款475,000.00元及利息141,014.49元(见变更反诉请求证据目录及说明

(一)证据十五、证据十六、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七)第1093页-第1099页证据五十-证据五十二)。

(五)关于A公司借用不还物资折价款908,174.52元及利息373,297.06元

(见变更反诉请求证据目录及说明

(一)证据十七)

(六)关于A公司超用材料款1,061,117.78元及利息229,410.76元

1、双方柏柏尔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水泥、钢材、型钢等,由甲方供材(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第105页证据一)。

2、超用材料款1,061,117.78元及利息229,410.76元(见变更反诉请求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证据十八、证据十九)。

3、该项请求业经双方对账,A公司仅认可其中338,052.76元,余额723,065.02元不予认可。

对此,B研究院认为A公司不予认可的部分没有道理,也无根据。

(七)关于B研究院为A公司垫付的机票款1,212,085.63元及利息484,388.35元

1、双方柏柏尔合同第一部分协议条款第八条约定:

承包人、施工人员的往返机票及相关费用,发包人仅提供一次,其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该项机票款全部系合同约定的B研究院承担范围之外(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第6页证据一),B研究院为此垫付的机票款理应由A公司承担。

2、双方阿特巴拉合同第一部分协议条款第十条作出了上述同样约定(见反诉举证目录及说明

(一)第229页证据三),A公司承担的理由同上。

3、机票款凭证(见变更反诉请求举证目录及说明

(二))。

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B研究院与本诉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双方相互抗辩焦点

本诉抗辩焦点:

焦点一:

关于抢工奖

A公司以“抢工奖”不属于本案合同范围为由提出抗辩。

本代理人认为,抢工奖的概念确实不在本案合同约定范围,但是与本案合同工程施工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设定抢工奖,完全是基于A公司对本案合同子项工程的施工进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