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实施指南发布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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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内容
大
类
中类
小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依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市、镇、乡和村庄4级
规划层次,分层对应使用。
H11
城市建设用
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①,铁路编组站、线路纳入H21铁路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纳入S3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专用线作为企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应纳入M工业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公路用地应按照
行政等级,而非技术等级划分。
H23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分类相关要求,直接为港口服务
的“配套仓储物流区”归入港口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军用机场”归入H4特殊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能源设施主要包
括热电厂、煤(天然气)气厂等;
水工设施主
要包括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
通信设施主要包
括城市级以上的发射基站、中继站等;
广播电
视设施主要包括城市级以上的信号发射塔、中
级站等;
殡葬设施主要包括市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等;
环卫设施主
要包括市级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污泥处置场、水上环境卫生的陆域用地等;
排水设施主要包
括大型排江闸口等。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军事、安保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武装部、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①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
主要来源包括3个方面。
1、新国标的附件条文说明;
2、住建部主办《城市建
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班技术讲解材料;
3、《城市规划》杂志2012年第04、05期刊发“新国标问题解答”专题。
施等用地
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米矿用地
米矿、米石、米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本地类不能直接
对应土地规划分类的“独立工矿用地”。
H9
其他建设用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依据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政府令等相关地方法规和标准,在城镇建设区之外的生态发展区,细化增补旅游服务、公共服务、研发和宗教等4个小类,必须满足低密度、低强度、无污染的生态型建设要求。
H91
生态型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用地及为旅游度假服务的低密度公共性的设施用地。
H92
生态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镇建设区之外,需独立设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H93
生态型研发用地
城镇建设区之外,需独立设置的研究设计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用地。
H99
其他独立
除以上之外的城镇建设区之外的满足生态发展区相关控制要求的建设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依据土地利用分类和武汉市相关规划要求,水
域按常水位线或专项规划(如“三线一路”)确定的水位线进行划定。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
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畜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依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要求,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直接用于经宫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依据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政府令等相关地方法规和标准,细化增补山体等1个小类。
山体与林地范围重叠时,优先归入山体用地。
E21
山体
地形地貌中绝对标高在50-100米、相对标高在30-80米,坡度大于16%或面积超过20公顷的山体。
E22
其他农林用地
其它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依据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政府令等相关地方法规和标准,细化增补E2生态维育用地
等1个中类。
E3
生态维育用地
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进行生态维育,严格控制建设开发和农业生产活动的用地,包括森林公园、郊野公园、野生动物园、植物园等。
E9
其他非建设
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第四章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新国标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共分为8大类、35
中类、42小类,本指南实施要求细化至8大类、36中类、47小类
和6子类。
实施过程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实施指南一览表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1、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居住用地主要按照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进行划分。
2、依据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民生保障要求,将中小学从居住用地中拆分出来。
3、适应市场开发要求,将原国标的“道路”、
“绿地”小类归入“住宅用地”(R11/R21/R31)。
4、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服务设施用地的界定要求,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GB50180-93)》(2002版)附表A.0.2“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的相关规定。
R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级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R22
R3
三类居住用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
等用地
R31
R3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主要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不涉及用地权属、投资主体等管理问题。
A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事业单位是国家
机构的分支,主要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如该单位转轨为商业营利机构应归入B2商务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
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分类和武汉市相关规划要求,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单身教职工生活区归入A3教育科研用地;
独立地段的教职工家属区按建设标准归入相应R居住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
依据武汉市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实际规划工作
校用地
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需要,拓展内涵包括独立地段的职业高中。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需要,细化增A331小学、A332中学、A333九
年一贯制学校等3个子类。
A331
小学
小中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A332
中学
初中、高中、完全中学(含附属职业高中)等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备注:
控规及专项规划可根据编制深度要求,进一步分
解为A334初中、A335普通高中、A336完全中学等3个子类,但同一规划的同一地块不可重复划入A332中学或以上3个分解子类。
A333
九年一贯制学校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
贯制学校的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
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主要包括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国家分支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本地类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专门的业余体校
应归入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
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
依据武汉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结合实际规划工作需要,细化增补A511综合医院、A512专科医院、A51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3个子类。
A511
综合医院
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用地(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等)。
A512
专科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女UL童医院、肿瘤医院等。
A5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独立设置,为居住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
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依据武汉市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实际规划工作需要,拓展内涵妇幼保健院、护理院等。
A6
社会福利设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
依据武汉市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实际规划工作需要,拓展内涵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主要指由市场配置的营利性服务设施。
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服务型公寓主要
指以商业服务功能为主的酒店式公寓等,具有明显日常居住功能为主的人才公寓、专家住宅楼等应归入R居住用地;
原国标C53休疗养用地归入本地类。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本地类包括非事业单位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勺大型游乐场等设施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本地类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面向市场服务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
结合武汉市实际规划建设情况,内涵拓展杂技厅等。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城镇建设区范围外独立的康体用地仍应归入本地类,并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统计。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
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网点用地,包括市场引导的民营快递企业的营业网点归入本地类B49。
•国家邮政网络系统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应归入U15通信用地。
•类似圆通、顺丰等民营快递企业的快件储运用地应归入W物流仓储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本地类包括面向市场服务的殡葬服务设施,如殡葬用品售卖店、殡葬服务公司营业网点等。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工业用地按照水、大气、噪声三项环境影响指标作为基本参考进行划定,不再采用按行业划分的方法。
•现状工业用地细分,应利用环保部门已有资料研究确定。
•规划工业用地应结合企业环境评估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准入要求。
M1
一类工业用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2.5产业用地
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归入M1—类工业用地或
B2商务用地。
•与生产制造密切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加工等设施用地,如生物研发制药、云计算等,应归入M1—类工业用地;
•动漫设计、影视广告制造等,应归入B22艺
术传媒用地;
•各类咨询机构、软件服务外包等,应归入B29其他商务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
批发、交易等的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物流仓储用地按照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体、气味
不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
(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等环境影响指标进行综合确定。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依据新国标课题组有关释义,内涵拓展为交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