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幼儿园管理基本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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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都镇中心小学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入园的原则,在全镇规划设置6处幼儿园,并规定凡规划范围内已经举办合格幼儿园的,不得再批准新建幼儿园。

规划范围内有超过规定数量的幼儿园,要通过合并、撤并、移址等多种方式逐步予以规范,避免无序竞争。

  3、各新建(迁建)幼儿园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依照山东省教育厅《幼儿园办园标准》进行,尤其是要对幼儿园用地面积、园舍建设面积、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生活用房使用面积等重要指标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幼儿教育的均衡发展。

  4、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准备集全镇之力建一处达市级一类幼儿园标准的中心示范幼儿园,要充分发挥村集体及学校办园主

  动性,加快发展村集体办幼儿园,确保在取缔不合格幼儿园后,适龄幼儿都能顺利入园生活和学习。

  5、大力加强园所管理和园所文化建设,优化园所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

  三、园务管理

  6、实行园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园,实行园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幼儿园。

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园所管理,监督幼儿园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7、完善园所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园所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园所实际的管理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四、教育教学管理

  8、各幼儿园要充分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关注个别差异。

  9、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我校统一选用经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列入《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由明天出版社出版的幼儿园教师用书和配套的幼儿用书,除此以外,任何幼儿园不得选用其他用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家长征订和购买幼儿读物和家长读物,严禁

  使用学前班和小学教材。

  10、遵循“幼儿园一日活动皆课程”的原则,科  

学安排幼儿一日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因地制宜开发园本课程,形成特色。

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规定的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的教育内容与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11、幼儿园不能随意增设英语、写字、珠心算等课程,需要开设英语等课程的,必须经由市教育局批准;

严禁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有“小学化”和“学科化”倾向;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侮辱幼儿人格;

严禁迎合个别家长不科学的教育思想,随意设置课程,加重幼儿学习负担以及进行市场炒作的急功近利做法。

  12、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内不得举办兴趣班并单独收费。

幼儿园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包括工作日的下午5点以后或双休日、节假日)举办兴趣班、特色班或实验班等,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招生。

  13、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

  14、实行园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

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

  见。

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五、幼儿管理

  15、规范招生秩序,限制班额。

幼儿园要优先招收3~5周岁幼儿入园,满足学前三年幼儿入园需求,具备条件者可适当向下延伸,进行托幼一体化教育。

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按年龄分班,控制班额,其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每班不得超过规定班额5人。

  16、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加强幼儿日常管理,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17、合理地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六、教师管理

  18、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教师能够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认真备课、组织幼儿活动;

尊重幼儿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19、执行教职员工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重视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定并落实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专业发展

  中长期规划,促进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教育观念、专业理论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和提高。

  20、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

  七、评价管理

  21、建立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教育评价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应自觉地运用评价手段,了解教育活动对幼儿发展的适宜性和有效性,以利调整、改进工作,提高保教质量。

  22、教育活动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幼儿发展知识、学前教育原理等专业知识于教育实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教师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教育活动评价应以教师自评为主,同时发挥教师群体的智慧和合作精神,共同研究、共同提高。

  23、教育活动评价应结合教师的实际工作,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

幼儿的行为反应和发展变化是对教育工作最客观、直率、真实的评价,教师要关注幼儿的反应和变化,把它看作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财务管理

  24、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标准,认真编制幼儿园预算,依法组织幼儿园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

  篇三: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备案。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公办市直幼儿园和各县区幼儿园,由幼儿园申请,市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被评为省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5%;

公办幼儿园被评为市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相应类别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0%。

如既是省级十佳幼儿园又是市级十佳幼儿园,只能按照一个上浮。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公办幼儿园相应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如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市级三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上浮30%,住宿费标准由县区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执行前30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1)进行备案并公示。

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为: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校车接送费:

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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