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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罪数

(1)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手段触犯其他罪名:

原则上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上按照重罪如故意伤害罪处罚。

(2)

妨害公务是其他犯罪的手段:

牵连犯,原则上从一重罪处罚。

以天上人间为例

例外2个:

594

(1)

A157: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妨害公务的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罚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A278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1、抗拒“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举动犯:

一旦实施煽动行为,不论对象是否接受,犯罪既遂

三、招摇撞骗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1、冒充+谋取非法利益

2、冒充: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下级冒充上级

(3)此部门冒充彼部门

3、谋取非法利益:

物质性利益或者非物质性利益

举例

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不同。

招摇撞骗罪与冒充诈骗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

冒充对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能冒充任何人

目的

目的存在多种可能,非法占有财物是其中之一

非法占有财物

定罪起点

冒充行为即可以定罪

数额较大

竞合时

 

重罪处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非物质利益的,二个罪名竞合:

(1)若法定刑档次一致,特别法优先适用,招摇撞骗罪

(2)诈骗罪更重,定诈骗罪

5、刑事责任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关于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

(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在10年以上有期、无期和死刑的范围内处罚

(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

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问题:

冒充武警进行招摇撞骗的如何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4个罪名)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犯罪对象

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印章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印章

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公司、企业”:

国有+非国有

B.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2个,A282: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A111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关系。

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4个,A285、286)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A285: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的计算机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思考: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如何认定?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4个290、29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

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要分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是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个,A294)

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对保护伞无要求)

(1)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组织结构)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经济特征)

(3)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行为方式)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影响程度)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港澳台入境可够成本罪)或者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传授犯罪方法罪(无死刑)

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

寻衅滋事罪(A609客观方面、与抢劫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

客观方面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恐吓或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人以上(男女不限)+自愿+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

盗窃、侮辱尸体罪

1、尸体

2、认定:

(1)杀人焚尸、抛尸:

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杀人后为损害死者尊严或者生者尊严而故意侮辱尸体:

数罪并罚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

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赌博罪中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等方式,一般多为临时性的,若发展成规模,则应成立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一)

一、伪证罪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三、妨害作证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七、窝藏、包庇罪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二)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十三、脱逃罪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十五、组织越狱罪

十六、暴动越狱罪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

305-317条

17个罪名

一、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伪证罪的特征

1.客观方面:

(1)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即立案之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2)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

2.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向司法机关提供,或明知是罪证而执意隐匿。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关系(课下看)

犯罪发生时间不同

犯罪方式不同(个别情节伪证与捏造犯罪事实)

犯罪主体不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时间:

刑事诉讼

主体:

刑事诉讼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不限于刑事律师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时间:

诉讼活动

2、对象:

妨害作证罪:

证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证据

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如何处罚?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比较

1、伪证罪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妨害作证罪

诉讼

一般主体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

对象:

证人和家人的人身、名誉、财产等

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

1、明知是犯罪的人,故意加以窝藏或者包庇

明知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列为立案侦查对象

2、窝藏、包庇

冒充犯罪嫌疑人,使其逃避的情形

构成包庇罪

3、窝藏、包庇罪认定的例外

包庇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构成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构成29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窝藏、包庇罪是在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实施的,事前没有通谋

否则,共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

不作为或者作为暴力抗拒杂牌成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1998最高法司法解释6号)

3、主体:

自然人

4、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也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特殊法条),不以使用暴力、威胁为要件;

对象特定。

交叉型发条竞合关系。

破坏监管秩序罪(2010司考新增)

依法被关押的刑事已决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决犯、行政拘留人员、劳动教养人员不是主体

脱逃罪

1、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

劳动教养人员和行政拘留人员不是本罪主体

2、行为犯

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的实际支配就是既遂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A318-323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六、偷越国(边)境罪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1、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1)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有关部门检查:

情节加重犯,本罪处理

(2)对被组织者、运送者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

(3)过失造成重伤、死亡的:

结果加重犯,本罪处理

2、行为人为了走私而偷越国边境:

牵连犯,重罪即走私罪论处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A324-329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三、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五、倒卖文物罪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总结:

损毁文物(省级以上),过失和故意都构成犯罪

损毁名胜古迹,故意才是犯罪

倒卖文物罪

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P638-640)

对象

一切文物

无要求

牟利

非法出售、

私赠文物藏品罪

珍贵文物、合法收藏

外国人

无目的

2、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主体

主观

倒卖文物罪

一般主体

国有文物藏品

非国有单位、个人

收藏文物合法资格的国有单位

无要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从中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按照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不再另定故意毁损文物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或者盗窃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1个,A330-337)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边境卫生检疫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

(1)危险犯

(2)传染病:

甲类(鼠疫、霍乱)

(3)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妨害血液、血液制品的犯罪

1、客观形态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

行为犯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危险犯

2、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中的罪数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转化犯。

三、妨害医务活动的犯罪

(一)医疗事故罪

1.侵犯的客体

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医务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化验师、药剂师、麻醉师、放射人员等)。

国家、集体医院的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三)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P649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4个,A338-346)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七、非法狩猎罪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九、非法采矿罪

十、破坏性采矿罪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十三、盗伐林木罪

十四、滥伐林木罪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个,A347-357)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是: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而本罪中走私毒品的行为还侵犯了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四种行为之一。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如果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明知。

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运输毒品等行为的话,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不以牟利为目的。

例如,戒毒后将剩余毒品卖出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毒品数量的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本罪中贩卖假毒品的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

关于把假毒品误认为真毒品贩卖的定性

关于本罪的共犯

非法持有毒品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本罪属于数额犯,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数量,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因此,行为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而持有了毒品,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一般是个人为吸食而持有,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毒品是否用于或者来源于走私、贩卖、制造、运输、窝藏、转移等。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获得的钱或者物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个,358-362)

一、组织卖淫罪

二、强迫卖淫罪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六、传播性病罪

七、嫖宿幼女罪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

1、对象:

男或者女

2、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的对象一般要求多人,强迫卖淫罪不一定。

组织卖淫罪中往往也包括了强迫卖淫行为,但是组织行为本身的特征,直接定组织卖淫罪。

3、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行为

定本罪,加重情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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