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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文编号不变,内容变化(加粗字体为主要变化内容)

2008清单

2003清单

条文编号

变更内容

原内容

1

1.0.1

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

2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2)2008清单新增的两条内容

新增内容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3)内容不变,条文编号变更

条文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

2.2条文解释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同2003规范相比

1、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

2、语气加强,由“应”改为“必须”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

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术语

3.1变化内容列表:

2003清单规范一共9条,2008清单规范一共23条

1)术语名称不变,内容变化(加粗字体为主要变化内容)

内容

工程量清单

2.0.1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项目

编码

2.0.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对它的详细解释放在3.2.3条文)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码,三、四位为章顺序码,五、六位为节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

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3

综合

单价

2.0.4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3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4

措施

2.0.5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5

总承包服务费

2.0.9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6

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6

企业

定额

2.0.12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2)2008清单新增的术语

序号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7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8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9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0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12

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13

2.0.19

工程造价

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14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15

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16

2.0.22

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17

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原2003清单取消的术语

预留金

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零星工作项目费

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消耗量定额

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变化内容列表:

2003清单规范一共4部分,2008清单规范一共6部分;

其中:

强制性条款共8条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项目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1、一般规定

2003清单规范条文共3条,2008清单规范条文共5条;

其中3.1.2属于强制性条款

1)条文内容解释有变化(加粗字体为主要变化内容)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2)2008清单新增的条文内容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003清单规范条文共6条,2008清单规范条文共8条;

其中3.2.1~3.2.7这7条属于强制性条款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

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2)原2003清单条文中取消的部分

3.2.6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点后二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3、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2003清单规范条文只有1条,2008清单规范条文有2条;

1)通用措施项目变化一览表

红色部分是2008清单增加的通用措施项目,蓝色部分是2003清单有,2008清单中去掉的通用措施项目,粉色部分是发生变化的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脚手架

施工排水

施工排水、降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2)2008清单增加的条文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4、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对比表

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材料购置费

计日工;

5、规费、税金清单的规定

2003清单对于规费和税金没有明确的规定,2008对于这两项有明确的规定

名称

工程排污费

答疑第一批:

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工程定额测定费

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2条文解释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分析】:

1.工程量清单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清单的研究,尤其是占在整个施工过程的角度上去研究、理解清单变得尤为重要;

2.清单编制的前期要加强对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考虑,招标文件不仅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支付、竣工结算、变更索赔的要求;

3.加强清单、合同编制思路的交底,以保证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对前期指导思路的理解和有效执行;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不可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

【注释】

1、是否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取决于后期是否会发生大的变更,例如脚手架,如果判断工程变更的风险不大,就可以仍按项来计算,一口价包死,就期就不调整了;

2、如果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由于规范中没有给出对应的清单项,所以应执行补充清单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见补充清单说明部分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1、暂估价:

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

2、暂估价:

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

●材料暂估价:

甲方列出暂估的材料单价及使用范围,乙方按照此价格来进行组价,并计入到相应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其他项目合计中不包含,只是列项。

●专业工程暂估价:

按项列支,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防水等,价格中包含除规费、税金外的所有费用;

此费用计入其他项目合计中;

3、对于总承包服务费,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总包的范围,以减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

规范中列出的参考计算标准如下: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在编制竣工结算书时,对于变更、索赔项目,也应列入其他项目

3.2.8对补充清单的处理进行了说明: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等)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

•如AB001、BB002等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尤其是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规范,以方便投标人报价和后期变更、结算;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量清单计价

5.1变化内容列表:

2003清单规范一共10条,2008清单规范一共9小节,72条,其中:

强制性条款共6条,分别是:

4.1.2、4.1.3、4.1.5、4.1.8、4.3.2、4.8.1这6条条款

其中变化最多的内容是4.4~4.9。

4.1

一般规定

4.2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2条文解释

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

规范还给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

•完全承担:

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有限度承担:

市场风险

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完全不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注释】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按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注释】重新在规范中强化了政府定额的重要性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注释】在规范中明确了招投标机构的职能,体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想

1.对于招标人来讲,对招标控制价编制高低的把握

2.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要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快速;

所以编制质量要高,要求熟悉施工过程,这样才能编制出合理的控制价;

总之,对编制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

3.由于是公开的,所以投标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研究,采取合理的报价策略,以提高报价的竞争力;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1、本条规定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

2、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

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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