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民间组织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民间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国际论坛综述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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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认为,我国出现了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广大农村人口、农民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

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公平、公正的焦点。

能否妥善地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既是推进政府转型的重大任务,又是发展民间组织的现实需求。

如何把政府的作用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把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得好一些,对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专家谈到,劳资关系的失衡开始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无论是农民工工资的拖欠,还是频发的矿难,都反映了某些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具体利益中的角色缺位问题。

目前我国农民工已经达到亿人,而且规模将不断扩大。

民间组织(例如农民工工会)可以在平衡劳资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发展民间组织有助于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有专家提出,在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全局与局部利益的博弈中,发展民间组织,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更好地推进公共治理社会化;

民间组织还可以作为一条重要的纽带,在其服务的社会基层民众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加强沟通和相互了解,为人们参与社会管理和增强民主意识提供渠道。

4、在现代多元社会中,民间组织是与政府、企业并列的三大社会支柱之一。

民间组织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的民间组织将在环境保护、扶贫开发、艾滋病防治、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慈善救助等社会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里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些专家指出,如果把我国目前的民间组织数量从20余万家上升到40余万家,每个组织解决5个人就业,就可以解决200余万人的就业问题。

有的专家认为,民间组织还可以创造一个网络,提升社会诚信、社会准则等社会资本,从而提升整个国家的软实力。

5、发展民间组织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全球化进程。

有的专家指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按照国际惯例,越来越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

民间组织往往可以在国家、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力所不及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的民间组织在参与国际事务方面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在反倾销案件中,我国的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相当有限。

因此,利用民间组织来有效地开辟国际市场,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

  二、政府转型为民间组织发展拓展了空间,民间组织发展将有力地推进政府转型

我国进入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改革攻坚阶段,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

伴随着政府转型的实际进程,民间组织必将在社会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社会职能中逐步发挥作用,扮演重要角色。

1、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与政府转型互为条件,相互促进。

有专家强调,我国每次政府改革都为民间组织留下了发展空间,民间组织不断地承接政府退出领域的职能。

而民间组织的发展,又会要求更大的自主性和相对独立性,从而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型。

专家指出,如果政府转型不到位,民间组织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制约与束缚。

政府仍然管着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管着那些应该由市场和社会去解决的事情,管着那些应该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己管理的事情。

这限制了民间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需要两大社会组织体系的支撑。

这两大社会组织:

一是按市场化原则、按行业或商务活动的实际需要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

二是按公平、公正原则,按服务领域和服务公众的实际需要组织起来的公共服务组织。

2、形成政府与民间组织优势互补。

有的专家认为,实现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的政府转型,需要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剥离给有条件的民间组织去承担。

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促进政府职能从直接微观管理向间接宏观调控的转变与创新。

民间组织可以利用其接近群众、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弥补政府的不足,增加公共物品的供应总量,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为政府职能的转变创造必要条件。

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关系的创新,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成为一种模式选择,相应地带动规模庞大、涉及到几千万人员的事业单位的改革,社会转型的整体步伐也会因此得以加快。

3、民间组织要保持非官方性。

有的专家认为,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有以下四个显着的特点。

其一是非官方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

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

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都有其独立性;

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

民间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

4、在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发展平等协商与合作关系。

有专家谈到,目前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正在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框架,社会管理正在从单位管理模式向社会管理模式转变。

但是突出的问题是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还没有摆正,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共同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应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互补关系。

政府要真正让民间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端正态度与认识,转变民间组织是政府的下属部门或隶属单位等传统观念,把民间组织置于与自己同等地位的组织来看待。

  三、以政社分开为重点,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我们的社会建设与管理应该强调“政社分离”,政府要让出一个可以由“民间”——社区和社会团体实行自治的“社会空间”来。

1、社会组织的“官办性”太强,造成了很多矛盾和问题。

有专家谈到,目前我国某些民间组织的“官办性”太强。

这些非营利性中介组织依附于党政机关,也就是非营利组织与党政机关在经费、人员以及运转机制上的相互依赖性。

其次,通过行政权力强行中介,导致行政部门对某些服务的垄断。

由于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存在,使政府行为和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都受到了影响。

2、把“政社分开”作为社会体制改革和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重点。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是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从总体上看,政企分开有了实质性突破,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尚未真正破题。

要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稳步推进政社分开,逐步实现社会组织领导人自选、活动自主、经费自筹等方面的改革。

有的专家指出,政府与民间组织分离要解决好四个问题:

一是财政上的分离;

二是行政隶属关系上的分离;

三是职责分离;

四是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化问题。

在解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职责分离的问题时,要防止一种倾向,即把一些本来必须由政府机关承担的、不应该收取费用的某些公共治理或公共服务项目,变为收费项目转交给非营利组织,从而加重民众的负担。

从发展的角度看,实现政社分开最终要走非营利组织社会化的轨道。

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唯一途径,是使其真正能够成为独立、自主的社会实体。

  3、以“政社分离”来建构自治社区。

近年来,社区建设得到了重视。

但是,由于传统的惯性,政府又常把社区居委会作为行政系统的一个“终端设备”来对待。

这种行政手段一插到底的工作方式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

要给基层社区以适当的自治空间,让他们自主、自觉地来完成从行政信息到社区行动的转化,使上级的“要你做”变成社区的“我要做”。

4、引导和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有专家强调,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这样既可以减少社会成本,又可以形成有效的机制,使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更加透明、科学。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途径和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就某一方面的事务提出意见、建议或议案;

对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公共政策进行监督,并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异议;

协助政府起草有关法律规范和政策;

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

通过授权和委托使行业组织享有一定管理职能等。

5、以政事分开为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

有的专家认为,要加快推进事业机构改革,鼓励民办非营利机构在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性、公益性事业中发挥作用。

一方面,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在加大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领域改革的同时,强化社会事业领域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增加财政投入;

另一方面,要使一部分事业单位实现民营化,转变为非营利民间机构,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降低门槛,鼓励民间非营利部门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6、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实现公共政策的转型。

有的专家认为,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社会开始从单一中心向多元中心过渡。

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政策的效果更加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认同和参与程度。

这就需要政府从分化了的社会利益现状出发,赋予老百姓更多的知情权、选择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随着公共需求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实现公共政策的转型和创新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确保重大事情的公众知情权,实现公共政策由封闭、半封闭向公开、透明的转变,民间组织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

公共政策要实现由严格的行政控制向人性化的公共治理转变。

要使公共政策的执行以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四、为民间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制度空间

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

因此,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立法、政策体系及管理体制要与其相适应。

1、必须尽快改变民间组织立法滞后的局面。

有的专家指出,我国初步建立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重大缺陷与不足。

这不仅反映在法律技术层面,还反映在法律、政策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认识上。

非营利组织立法的滞后性,已成为学术界、政府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共识。

有的专家认为,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不是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在进行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立法方面,要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建议尽快制定和出台“民间组织法”。

为了有效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还应该建立政府制定规制的审查、约束机制。

也就是说,要建立防止政府利用制定规制的权力,制定出带有部门利益倾向的法规。

2、改变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我国社团组织的现行管理体制可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来概括,即在登记管理环节采取预防制模式,并且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在日常管理环节则实施严格的追惩制原则。

尽管在体制框架下设置了严格的管制措施,但在管理实践中已表现出与社会需求极其不相适应的一面。

一是重形式管理而轻权利保障,立法的目的是以有利于政府对社团的行政性管制而不是从鼓励社团发展角度为出发点;

二是重事前审批而轻事后监督,表现为民间社团设立难,但对社团成立后的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行政监督机制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权、责、利机制的建立则重视不够;

三是重行政手段而轻组织的自律机制建设,无论是社团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还是执法监督部门,在管理手段上仍偏重于行政性管制而不重视社团自身的自律规范。

3、降低民间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使民间组织发展合法化、透明化。

国际上每万人拥有民间组织的数量,法国为110个,日本为97个,我国只有个;

我国民间组织总支出约占GDP的%,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的水平,也低于%的世界平均水平。

根据目前的规定,民间组织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即民间组织必须挂靠在某个主管单位的旗下。

由于这个规定的存在,许多民间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成立。

甚至有的民间组织以此为由私自结社。

降低民间组织登记准入门槛,有利于民间组织的管理,更有利于政府掌握充分的信息。

降低门槛之后,要在制度上要求民间组织的事务和财务都要向社会公开。

这样比严格的行政控制效果要好得多。

4、建立民间组织的竞争机制和自律机制。

有的专家指出,自律、诚信、公共道德和社会奉献是民间组织的生存基础。

民间组织必须通过有效的服务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的财力支持和社会的道义支持,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获得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吸引人才。

要真正实现这一点,还必须建立民间组织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竞争机制。

一是建立一系列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财务监督制度,提高财务透明度;

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是建立起内部激励制度、竞争制度和诚信建设;

四是要打破民间组织领域里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

  五、发展民间组织应当借鉴国际经验

专家们普遍认为,国外民间组织的发展为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某些可借鉴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1、我国可以选择“强国家和强社会”的发展模式。

在谈到民间组织发展的模式时,有专家介绍说,从国际经验看,有四种模式组合:

“强国家和强社会”、“弱国家和弱社会”、“弱国家和强社会”、“强国家和弱社会”。

波兰属于“弱国家和强社会”类型;

“强国家弱社会”最典型的是前苏联;

瑞典是一个社会组织非常发达的国家。

前苏联顷刻解体有很多原因,有专家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民间组织这道“防火墙”。

有专家认为,我国应选择“强国家和强社会”的发展模式。

2、发展民间组织,必须保证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独立性。

与会代表介绍了瑞典、丹麦、英国、德国民间组织发展的过程,并指出,这些民间组织发展的最大特点就是其自发性。

例如瑞典最早的民间社会是由宗教教会以及工会民间协会发展而来的,早在1892年的时候,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产生了各种民间组织。

这些民间组织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变化的背景下自发产生的。

与会代表认为,发达国家的民间组织之所以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就是因为它能够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独立发挥作用。

例如,丹麦的民间组织是在17世纪首先提出来的。

公民通过俱乐部和其他形式结合起来,在科学、文化以及政治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对民间组织也会进行一些控制,但政府能够容忍其对自己的批评意见。

3、借鉴国际管理经验,创造民间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在为非营利性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时,我国可参照德国的“公用事业”社团法规而制定一套易于实施的体系,财政部门应商议制定对从事公益事业的社团组织进行捐助的激励机制,应出台一项行之有效的法规来确保该机制的实施。

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在对社团进行监管时,应逐步让渡部分权限至社团组织成员、支持者、媒体与公众。

社团组织享有权利越多,则意味着他们应承担的义务也更多。

政府应该为促进“公用事业”社团而开办培训项目,以促进其有序发展。

另有专家特别谈到,北美与北欧发展民间组织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但同时也不能忽视与我国有相似社会文化背景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例如,日本的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就很成功,是一种政府与农民互相合作建立的一种农会组织,对日本步入工业社会、减少农村人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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