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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民事诉讼的改革走向展望

欧美民事诉讼的改革走向展望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诉讼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这已经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

在世界范围内,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就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民事司法改革。

英国在世界各国纷纷修改民事诉讼制度的潮流中,也不甘寂寞,在原来的改革基础上,正在跃跃欲试,在传统的当事人对抗制的铜墙铁壁中,要强行打开一个缺口,以透入职权主义的空气,不得不谓为一个面向新世纪的举动。

德、法民事诉讼的改革也在进行。

我国也在90年代初完成了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并以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为契机,在90年代中期掀起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从目前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些做法来看,主要有:

推行“一步到位”工作法,弱化庭前准备工作;确立“听证式”、“辩论式”庭审模式,废除“询问式”“质问式”庭审制度;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不举证的败诉风险;在法院内部实行错案追究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度。

这些改革措施,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又出现了一些误区。

特别是在有些方面受民事诉讼理论界的影响,将西方国家一些正在进行改造的旧制度全盘移植过来为我所用。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盲目引进,未对其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世界民事诉讼的改革走向不甚了解。

而欧美民事诉讼程序涵盖了当今世界两大民事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有鉴于此,在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今天,有必要对欧美民事诉讼改革的走向作以了解,这样才能避免制度移植上的盲目性。

  一、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改革走向

  在美国,各州根据本州的宪法,制定各自的法院组织体系和民事诉讼法。

所以,我们可以说美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事诉讼法,这是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现状。

但是,长期以来美国绝大多数州实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传统的诉讼制度,而且各州的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规则是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的,这也是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

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国会的授权立法,制定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联邦民诉规则对各州民事诉讼法有重大影响,现在多数州的民事诉讼法是根据这~规则制定的,所以联邦民诉规则实际上成为美国最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法。

  美国的民事诉讼系采用典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

虽然部分美国律师坚持认为,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值得他国借鉴的范本,但事实上,在美国本上,要求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美国前付总统奎尔在1991年美国律师协会年会上批评道:

“令人惊讶的诉讼费用以及漫长的诉讼期限,已使美国的竞争能力受到内在机制的损害”。

1984年,时任美首席大法官的沃伦。

伯格在1984年美国律协会议上告诫道“我们的制度太耗费财力,太令人痛苦,太具有危害性,同时也太缺乏效率”

  当前美国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诉讼案件猛增,但法官人数少,负担重而致拖延诉讼。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树立法官形象而严格限制法官人数应当说是不无道理的。

但法官人数不能随着案件和人口增长而增加,法官负担过重是拖延诉讼的一个原因。

据统计1990年一年向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为1840万件。

1990年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207742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649人,加上补助法官还不到1500人;各州法院法官总计将近30000人。

由联邦法院649名法官审理1990年联邦法院受理的207742件民事案件,平均每个法官审理320件,1984年曾经达到每人平均每年审理508件。

  第二、律师费用猛增,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负担,公司或企业则将此项费用转嫁给顾客,普通市民因请不起律师而望衙门生畏。

美国是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当事人进行诉讼离不开律师,但美国没有法定的律师费用制度和标准,律师收费完全商品化,这是美国诉讼费钱的主要原因。

西方国家英国、法国及德国等是实行律师强制主义,即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律师来代理诉讼并把律师费用算人诉讼费用之内,由败诉一方负担。

由于败诉一方负担律师费用,所以对律师报酬有法律统一规定。

但美国不算入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由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协商决定。

现在美国律师收费是按时间计酬的,也有以胜诉标的额计算的成功酬金制度。

  时间计酬制是根据律师的经验水平和所花的时间,按每小时多少来计算,每小时100美元到500美元不等。

成功酬金制度是只有在委托人胜诉的情况下,按所得利益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如果当事人败诉就不支付律师费用的一种美国特殊的律师收费制度。

这种收费制度多数用于侵权行为、反垄断等案件,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是便于被害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

但是,实行这种收费制度使律师费用失控。

美国经济每年因而损失1300亿美元。

对成功酬金虽然没有统一规定,但一般经过一审取得胜诉判决的,是其诉额的%,如果律师连续负责上诉后胜诉的,则是诉额的40%。

  第三、滥用发现程序是拖延诉讼、增长诉讼费用的又一个原因。

发现程序无疑是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是,由于当事人在审理前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很大,而法院对当事人管理和监督制度跟不上,其结果70年代以来造成滥用发现程序,拖延诉讼的现象相当严重。

从80年代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如何加强法院对发现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而进行的。

  第四、美国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也是诉讼费用高的一个原因。

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用于侵权行为诉讼案件,其目的是惩罚和抑制危害性高的加害者。

  这次修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是在诉讼案件激剧境加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案件的增加导致诉讼迟延和司法成本的提高,但是,又因财政赤字而不可能增加法官人数。

于是,减少诉争案件,简化诉讼程序,便成为一种客观需要。

然而,程序的简化又不能改变宪法保障的陪审裁判制度本身。

适应减少诉争案件的要求,需要扩大诉讼外纠纷解决办法的适用;适应简化诉讼程序的要求,则需要强化案件管理。

本次修改可以说属于后一面。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高,企业在诉讼上的花费高,直接影响企业对外的竞争力,所以,美国国会1990年12月1日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法》。

该法规定在诉讼开始阶段就开示证据的尝试。

并且对于书面讯问和庭外作证的次数已经开始进行限制。

该法要求全国94个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各地区法院的改革计划,争取5年之内解决上述问题。

美国解决诉讼方面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是授权最高法院制定规则,但现在美国国会也直接制定改革民事司法的法律,足以说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美国,大多数案件相对较为简单,而且绝大多数诉讼不经审理而在庭前程序中得以解决。

仅有低于5%的案件才进入审理阶段。

因此,对民事诉讼程序来说,主要对庭前程序进行改革:

  1.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导入公开制度。

1980年以来虽然对加强发现程序方面作了很多次修改,但奏效不太大,其原因是对证据开示程序的机制本身没有进行修改。

何谓证据开示?

简单地说,就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获取和持有与案件有关情报的方法。

具体地说,为了公正且有效地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最大限度的给予当事人接近所有与纠纷关联的情

  报的权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判例中指出:

“由双方当事人收集所有关联事实的知识,对适当的诉讼来说是必须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强烈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吐出他所拥有的任何事实”。

对证据开示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其一、允许各法院以地方规则的形式对诉讼开始阶段的证据开示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

以彻底解决诉讼迟延,降低诉讼成本。

  其二、对于准备在审判中利用专家证人的当事人,必须在距审判30日以前附具该专家的履历,将专家证人的报告向对方当事人开示。

通过这种方法的目的是尽量不用或少用庭外作证的方法对专家证人进行讯问。

  其三、当事人在审判前30日以内,应当将准备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予以开示。

  2.限制庭外作证和书面讯问两种证据开示方法的使用次数,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改变法官只审不管理的传统做法。

  对于庭外作证,除非经法院许可或双方当事人合意,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讯问的庭外次数限于10次。

这在一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时也是如此。

当事人在会面时,应就庭外作证的次数进行协商,法院以此为基础而在诉讼计划裁定中确定庭外作证的次数。

即使不经法院许可,庭外讯问证人时也可以录相,但应事先通知,所化的费用要求讯问的当事人承担。

在审判中要求提交写明录相内容的文书,在加州州法院系统原则上使用录相的方法,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庭外录相作证业务的公司。

这种作法,可以认为是联邦民诉规则所空话的。

只是对每位证人的庭外作证时间未作特别规定。

  对于书面讯问的提问,最多不超过25个问题。

当事人为二人以上时,比如有两名被告,对每个被告都可以提出25个问题。

对书面讯问必须在30日以内予答复。

如同庭外作证一样,书面讯问也可以经法院许可或当事人一致同意而增加其次数。

  对于提交文书,必须在30日以内给予回答。

仅仅对提交文书的部分要求存异议时,对于没有异议的部分必须提交。

关于可以要求提交的文书的数量,联邦民诉规则未作特别限制,但可以由当事人同意加以限制。

  3.鼓励和支持当事人用和解和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其他方法来解决纠纷。

  由于诉讼开始阶段的证据开示,可能会带来如下变化:

  第一、在此以前的典型作法是被动的应付对方当事人的忆面讯问,今后则要求积极地去讯问本方所需要查明的事实。

  第二、起诉状中对事实的记裁将会更加详细。

这是因为规则规定,在起诉状中应当具体地写明与主张的事实有关的情况。

联邦民诉规则的历史是从本来的事实抗辩型诉讼向通知抗辩型诉讼推移的历史,但现在也有人指出又回到了事实抗辩型的时代。

对相当于原告抗辩有所提及。

  第三、当事人对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必须在诉讼初期就加以开示,否则在审判中就不能使用。

这样,就使得当事人开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时间提前,从而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四、过去,当事人对于不利自己的证据或者不开示,或者即使开示也总想尽可能地拖延开示的时间。

现在,修改后的规定的制裁也适用于律师,至少律师不得不敦促当事人开示证据。

律师以前当可以借口对方对于要求提出的文书不特定等为由而躲避开示不利于自己的文书,但如今则必须主动开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因而很难再躲避对方提出的开示不利于其文书的要求。

  第五、法官在审理前的诉讼指挥中将对于更多的案件以速度第一的原则加以处理。

按新规则规定,法官有权决定延长证据开示的期限,但是法官如果决定依法定期限开示的话,律师将不得不在诉讼早期开示证据。

这徉,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而言,一旦法官认为某个案件中速度是首要的,是否会因证据开示不充分而受到处罚,将完全取决于法官的意愿。

如果法官责怪当事人诉讼速度太慢,当事人有可能将自行和解。

  在理论上,这次修改是对传统的对抗制的巨大变革,在许多律师的心目中,对抗制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实务上的惯例也下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对抗制不仅在实务上,而且在观念上都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对抗制虽然体现了平等武装的原则,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确保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由于其程序的复杂性,加之法院预算经费不足等现实因素的制约,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很多案件久拖不决。

  二、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向

  民事诉讼的延迟和成本增加,同样成为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切入点。

  关于诉讼迟延的问题,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从提起诉讼到正式审理所花时间,伦敦的法院为163星期,地方分院为189星期;在郡法院提起的诉讼,从提起诉讼到进入审理程序所花的时间约为80星期。

为什么会导致诉讼迟延的问题出现呢?

沃尔夫勋爵的报告指出了其中的最大原因为当事人对抗制的渗透,导致法院缺乏有效地控制诉讼程序能力所致。

按照沃尔夫的见解,当事人对抗制的盛行,便利程序的控制权全部落在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们的手中,而法院则缩手缩脚,难以有效地推进诉讼程序的开展。

民事案件在起诉之后,大多数在当事人的主导之下自己解决,无疑限制了法院发挥作用的余地。

当事人为了避免走进法庭,根据法院的规则通过协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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