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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等等。

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1法定代理。

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

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

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4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七、债权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2、债产生的根据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二债的分类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三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的含义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的担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3金钱担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4.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与履行的意义相同。

2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八、合同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为标准。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为标准。

四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3在承诺期间作出。

承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七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1应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效力未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八合同的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或者赔偿损失如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支付价金及预期利息等。

九、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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