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之一教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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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纳税人名称

完税凭证号码

劳务名称(营业税品目)

营业税计税依据

税率

已纳营业税税额

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需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额

税款所属税务机关

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入库时间

受理人(签字)

科(所)长:

签字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填表说明:

1.税务机关栏加盖县区局税务机关或税务所公章;

2.序号的编写规则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系统税票号码;

4.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5.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6.税款入库时间为征管系统入库时间;

7.每组完税凭证对应一张申请表。

8.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一份。

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地税)

申请单序号

已缴营业税税额

已开具地税发票数额

申请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

申请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额

地税完税凭证号码

已缴营业税所属期

原主管地税机关

地税受理人或科所长

申请补开纳税人名称

申请补开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国税)

补开普通发票代码

补开普通发票号码

补开普通发票服务名称

补开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额

补开纳税人名称

补开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注:

自开票纳税人1、2列内容需开票后补充登记。

2.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5.某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时,未与学生签订合同,为学生授课是跨几个月完成的,此种情形可否按照月授课完成进度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营改增之前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及政策的延续性,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确认收入规定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可以按照月授课完成进度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8.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扣除凭证,之前在地税尚未申请扣除,营改增后,应在地税申请退税,还是直接在国税申报差额扣除?

应向地税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建筑业

1.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

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

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

2.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是否需要备案?

跨县市的项目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国税局备案?

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应从5月1日起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增值税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4.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5.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如果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6.建安企业简易征收备案,是否有表格或文书,作为回执给企业?

有的企业工程项目多达二三十项,如何简化备案?

纳税人备案时填写简易征收备案表,受理时将备案表信息录入系统后,打印回执,交给企业。

为简化手续,企业在申请备案时,暂时可提供任意一个合同,但要在备案申请中写明合同份数及全部项目合同编号。

7.小规模建安企业,跨区从事建安服务,其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在建筑发生地是否预缴税款申报,并享受免税政策?

由于在建筑发生地预缴税款时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建安服务是否为企业当期的全部业务,也就无法判断其销售额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建筑发生地无论销售额大小都要预缴增值税税款。

8.供暖公司收取的挂网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供暖公司的挂网费收入应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房地产业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的预征率,备注栏里注明为预收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

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建筑业参照此原则办理。

3.关于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分摊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

(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

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项目进行清算,且其总额不得超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可不从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

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新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日后开工的)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改变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年销售额标准以上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领用发票,按固定业户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

各地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房地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企业涉税相关事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项目参照上述处理原则,就地缴纳增值税。

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规定: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6.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7.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8.人防工程出售或者出租的问题

纳税人将人防工程建成商铺、车库,对外一次性出售或者出租若干年经营权的,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

纳税人将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人防工程对外出售或者出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

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

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9.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10.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转租人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应区分情况确定。

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M公司2015年1月1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同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

在该老租赁合同到期前,M公司转租该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1.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金融保险业

1.关于保险公司代理人佣金汇总开具发票问题

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保险业务代理人,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后,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保险公司可以为代理人代办汇总开具发票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应签订委托代办增值税事项协议,代理人授权保险公司汇总开具发票;

保险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代理人收取的手续费按规定应计缴税款的,保险公司有义务代征代缴,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代理人当月佣金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时,由保险公司代征代缴增值税。

(3)保险公司按月(季),分别汇总填写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清单。

个体工商户清单应注明税务登记号(或一证一码)、负责人、代理费收入;

自然人清单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可凭清单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已代征代缴税款的应附相关凭证复印件。

(4)主管国税机关凭保险公司提供的清单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将加盖保险公司单位公章的清单、代开的发票第四联一起留存。

(5)代理人按规定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由代理人本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允许保险公司代办汇总代开普通发票的代理人仅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代开普通发票的应税项目仅限于代理人佣金。

(7)其他纳税人发生类似代理业务比照保险公司代理人佣金业务处理。

2.保险公司对自有车辆(出险的车辆)缴纳的“交强险”(在本公司缴纳的),如何开具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

除“交强险”外,其他险种是否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具专票并抵扣?

保险公司对自有出险车辆缴纳的“交强险”,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

其他险种可照此办理。

五、生活服务业

1.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3.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有所属停车场,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用于收取停车费。

4.酒店行业里包含电话费,小酒吧消费,洗衣费是不是所有的都可以开在房费里?

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

电话费按转售电信服务,税率为11%;

小酒吧消费按货物,适用税率为17%;

洗衣费为居民日常服务,税率为6%。

5.劳务派遣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备案时是不是只提供书面申请即可?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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