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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论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目录

引言1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1

二、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2

(一)自身文化素质低下2

(二)市场经济体制转型3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3

(四)对弱势群体的歧视3

三、对弱势群体实施保障的措施4

(一)重新定位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4

(二)唤醒.培养,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5

结论8

注释10

参考文献a

论文摘要A

引言

自从我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

“全国的工作重心不再是阶级斗争了,而是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为此,党和政府进行了伟大的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新篇章。

在世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由计划经济时代过渡到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时代然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也由一个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现代化的社会转变。

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说农民工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城市低收入问题、社会治安问题。

对我们当前进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弱势群体的问题日益成为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根据中国发展的现实,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注弱势群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但一定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尊严可以得到维护的公平社会。

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现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点课题之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救济问题,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体现人权保障机能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在一般人眼中,谈及社会弱势群体,其范围因个人认识、理解不同,其范围也大不相同。

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

如从年龄看,少年儿童和老人属之;从性别看,妇女属之;从健康状况看,残疾人属于这一类;从工作获得与否看,失业人员属于弱势;与企业主相比,劳动者属于弱势;与多数民族相比少数民族属于弱者;与行使权力者相比,被管理者属于弱势等。

从这种范围的广泛性来看,弱势群众的背后蕴藏着深刻的复杂性。

从成因上看,既有由于自身体能的孱弱而形成的弱者,又有基于政治、经济等原因而形成的弱者;从存在形态看,既可以是有内在组织性的,也可以是松散的,也就是说这里“群体”可以是实在意义的,但更多是观念意义上的,是对在某一方面有共同特质的人群的一种理论概括。

社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它主要是指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的利益与资源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这是大家所公认的最有权威的概念,并且在国内有不同的学者和专家也对弱势群体给出了定义:

“弱势群体是指在权利和权力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资料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

”【1】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一种很不利处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

“弱势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的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的群体。

”【2】总之,在经济上,弱势群体市场竞争力低、收入低、就业和收入不稳定,生活质量具有低层次性,承受力弱;在政治上,弱势群体无法有效地参与、影响政策的制定,有时甚至成为某些政策的受害者;在文化上,弱势群体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并且缺乏投资者所必需的的经济实力;在社会上,弱势群体往往被其他群体所欺负,合法权益被侵犯。

在我国当前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下,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局,必须尽快的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们认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个人生理和社会的原因所导致在经济、政治、社会、心理等方面处于劣势,依靠自己的能力无法摆脱这种弱势地位,需要社会提供扶助和支持的社会群体。

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以及弱势群体内部的具体情况等并没有详细的官方权威统计数据。

为了研究的需要,借鉴有关学者的研究数据对这一群体的数量规模进行大致的描述:

就弱势群体的总体规模而言,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比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比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可以大致计算出目前中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3】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我国目前弱势群体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应该说是非常严重的。

二、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在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这样,就使某些社会成员进入弱势群体,再加之转轨时期制度或体制的缺陷及政策不到位,如新旧体制并存、体制缺位体制错位、体制虚设等,从而导致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更加剧了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和劣势程度。

(一)自身文化素质低下

弱势群体因为其经济来源有限,缺少进一步接受高层次的教育的机会,相对而言,他们文化素质低,多数人没有技术专长。

市场经济对人们的要求日益增高,个人拥有的文化和技能的高低就决定了其竞争力的强弱,也决定了其经济收入的多少【4】。

随着社会竞争、流动和分化的加剧,弱势群体渐渐处于社会的边缘,他们的交往范围、交往层面和交往对象相对于社会的发展程度反而是越来越窄小。

同时,弱势群体以个人支持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尚未形成,使其逐渐脱离社会,更加困难和无助【5】。

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的关系网络资源严重不足,只能从关系网络中获取对其获益不大的同质信息,并且强势阶层内部关联的存在,以及强势阶层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社会联系纽带的断裂,使弱势群体形成并进一步弱势化【6】。

此外,知识带来富有者和贫穷者的两极分化以及由此造成的新的社会矛盾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显得更加突出,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取信息,另外,己有知识储存量、社交范围等存在很大差异,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导致强势愈强,弱势愈弱。

(二)市场经济体制转型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为追求效率而产生优胜劣汰,必然在分配上拉开档次和差距,必然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而将淘汰或萎缩或没有前途行业中的人员。

现代市场经济竞争遵循的优胜劣汰法则,不可避免的使一部分人成为竞争的胜利者,形成强势群体;同时,又使一部分人沦为竞争的失败者形成弱势群体,再加上社会转型时期存在许多真空地带和扭曲部位,更加重了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和劣势程度。

弱势群体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就业政策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必然结果,是产业结构趋同化、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的结果。

其中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是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义务教育以外的收费制度改革,在转型期教育救助不到位的情况下,形成了新的受教育弱势群体【7】。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并能调节贫富差距,凡是拥有公民资格的公民都应享有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在福利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情况下,社会弱者是不存在的。

但在我国,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保障覆盖面低,社保基金严重短缺,社会福利政策还在平均主义倾向,各项社会保障基本是按职务分配,职务越高福利越高,反之越低。

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以及行政管理体制上的缺陷,使一些无收入或低收入人口,以及老、弱、病、残者得不到必要的、及时的救助而最终积弱成群【8】。

(四)对弱势群体的歧视

对弱势群体的歧视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社会问题。

歧视是对平等权的根本否定。

当前中国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针对弱势人群的歧视。

比如性别歧视、身份歧视、教育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

各种歧视都是没有把人当成有同等尊严和价值的人看待,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受教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但是教育不平等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教育是实现社会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而贫困的孩子缺乏受教育的机会,贫困将被世袭,使他们越来越远离现代化发展。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产生及其面临的权利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复杂因素造成的,但主要是社会因素造成的,如经济体制转轨、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不同的就业制度、不同的身份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等。

制度的不完善和缺失导致了弱势群体的权利缺失和弱化,使他们在权利冲突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对弱势群体实施保障的措施

弱势群体的出现,既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人方面的原因。

因此,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要求弱势群体人员个人的努力,而且要通过制度设计与措施安排,使得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当前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要和急迫的问题。

本文认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应从多元的视角加以审思和探求,需要社会的各个方面、各种因素相互协调。

【7】

(一)重新定位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

构建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无业人员及其他城镇贫困居民、城里的农民工和从事农业劳动的普通农民、贫困大学生群体等。

生产或生活困难是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共同处境,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或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在社会与政治层面,他们的权利缺失或得不到保障,权力行使有困难。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我们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都过于依赖通过物质帮助来实现。

这是很片面的,也是有害的。

单纯给人以物质帮助是济贫式的保护。

济贫式的保护模式虽必不可少,但它有很大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济贫式的保护模式深深地受限于财政的支付能力。

我国财政支付能力不足是制约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障碍性因素。

【9】而且,单纯的物质帮助不仅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还容易形成和助长依赖和懒惰的习风:

过度的物质帮助还会扩大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减损市场动力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给人以能力和机会才是再生性的保护。

基于此,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机制应该实现着力点的转移——从济贫式转变为再生式,其目标模式应定位在以再生性保护方式为主,以济贫式保护方式为辅。

根据弱势群体的社会属性及其法律保护的价值理念,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应当是保障性法律保护制度与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的结合。

前者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

后者主要是指有关针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法律制度、积极的扶贫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等。

为此,当前我国一是要完善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为弱势群体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的制度平台。

为此,应当制定《就业促进法》【10】,对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做出规定。

二是完善开发性扶弱法律制度,通过对基础性资源的配置和机会的给予,使弱者具有自我脱弱的能力,形成一种使其摆脱弱势地位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三是建立弱势群体教育法律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或参加培训的机会。

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法律规定得以实旅。

四是建立弱势群体医疗法律制度。

政府在医疗扶弱过程中,应考虑对弱势群体增加医疗支出,建立弱势群体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

现在我国正在建立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就是这方面的积极举措。

(二)唤醒.培养,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

执法者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法律威信和法律功效的真正实现。

而我国在法制实践中暴露出的执法人素质不高已引起世人极大的忧虑。

要完善和健全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必须唤醒、培养和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

1、要唤醒和培养执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

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

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的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执法的效果就会更加理想。

所谓崇法,从浅层意义上讲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而我国现今的一些执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较低甚至没有,在错误的市场导向和金钱意识支配下,法律庸俗地成为他们显示身份或捞取利益的工具。

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执法人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普遍尊重,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半法治、半人治的标尺。

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和造就一批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执法人。

2、要培养执法人知法的本领和职责。

一个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

中国当今社会,法制建设方兴未艾,立法步入快车道,法律法规众多。

接受消化法律信息、能量的困难加大,非过去那种人治社会和计划经济的思维方法所能承担和承受。

作为执法人,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原则、法条规定是执法人的“根”或“看家绝活”。

知法、懂法体现了一种高素质的学习或修炼。

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系统中,法律与法规、中央法与地方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与政策之间都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作为执法人必须具有法律的整体观念,建立宏观的法律知识结构。

仅知晓几部部门法、背得几个法律条文,对于执法人而言是无济于事的。

实践中那种临时看书、对号入座、对事用法的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的。

另外,作为执法人,还必须把自己的视角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灵活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

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前提下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

因而,作为执法人必须重视自己的法律学习,无字之书和有字之书都应掌握。

【10】而作为执法机构,也应创造各种条件,给执法人深造、进修、提高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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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培养和锻炼守法人的品格和德行。

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说到底,法律是社会集团各种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法治是各个社会群体都共同接受和认可的一种标准和秩序。

所以,遵守法律实质上就是遵守我们自己的诺言,就是遵守和服从我们自己当然,在人治时代,往往是政府制定法律,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守法却成了老百姓的义务。

而进入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所以,守法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天经地义的要务在我们这个人治包袱沉重的国家,守法,首先必须要求掌握权力的人遵守法律。

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人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执法人的守法中。

只有代表国家和政府掌权的入对法律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一般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政府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

从浅层意义上说,守法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的规定,不违法、不犯罪。

而从深层次来说,守法意味着人们必须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种信念。

守法精神的养成,对保证国家法律在社会的实现和成功非常重要。

4、要锻炼和培养执法人护法的胆识和使命感。

任何法律的实施贯彻,都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

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

执法人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

因此,执法人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

5、拓宽司法救助的途径。

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立案救助。

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在审判实践中要大胆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既要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又要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推行口头立案方式。

即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

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即行立案。

同时,要加强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当事人在起诉时,立案法官要在审查起诉状后,作好如下释明,即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的释明,权利义务的释明,诉讼举证的释明以及诉讼风险的释明等。

  

(二)案件审理的救助。

要对现有的审判体制不断创新,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条件,使审判机关成为弱势群体的依靠。

具体到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尽力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弱势群体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

如:

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

  (三)案件执行的救助。

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

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同一被执行主体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中的弱势群体优先兑付执行款、物;

(2)对被执行人确属下岗、失业人员,无力履行生效裁判的,应优先中止或终结执行;(3)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依职权由审判庭直接送执行机构执行,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会公益。

7、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经费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司法救助工作往往就无从谈起。

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支出的司法救助经费少得可怜,司法救助经费只能靠一些司法机关去东凑西要。

每年的司法救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

可见,要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救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结论

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突出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但政策的导向作用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为解决社会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在宏观挑战很多,各种压力很大。

政策调整涉及多方利益,难度较大。

当然,解决这些困难的方法也是存在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的决心和社会的参与。

在我国政府的决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如果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真正把弱势群体的问题看作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政府官员真正把自己当作人民利益的代表,那么,制定能够改善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政策就是可能的。

另外,广泛的社会参与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重要方法。

我们相信,我们的社会是有良知的,人们知道严重的两极分化不符合广大社会的利益,

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通过各种方法调动广大社会,特别是有影响力的阶层和群体的积极性去帮助弱势群体是重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也是检验我国的社会团结和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标准。

无论如何,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追求社会正义的社会来说,实行有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政策是应该的。

实际上,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各国都在寻求制定适当的社会政策,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保护社会。

我国同时要面对体制改革和经济全球化两种挑战,压力是巨大的。

但是我国弱势群体的状况令人堪忧,我们应该寻求改善弱势群体不利状况、缓解内部张力的政策,也能够制定社会总体效果更好的政策。

这种政策的基本点有两个:

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损失予以补偿和发展他们的能力。

这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获得广泛支持的基础。

 

注释

【1】引自陈成文著:

《社会弱者论》,时事出版社2000版。

【2】郑杭生著:

《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版。

【3】参见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

弱势群体与社会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吴忠民著:

《穷人和富人》,华东师大出版社2004年版第386页。

【5】来自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消息称,目前我国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已接近6000人。

【6】德沃金著:

《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页。

【7】罗尔斯著:

《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一版,第292页。

【8】参见蒋新苗、李赞、李娟《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国际立法初探》、《时代法学》2004年第4期。

【9】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

【10】郭道晖《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法学视角的几点思考》,《河北法学》2005年第7期,第19页。

【11】宋锦洲《让河川为生命奔流》,《读书》2005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贺然.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保护[J].经济师,2005,(10).

[2]陈建华.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探析[J].特区经济,2005,(10).

[3]赵友谊.我国弱势群体及其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经济师,2005,(6).

[4]郑勇.反社会排斥:

支持弱势群体的政策选择[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5,(5).

[5]刘明慧.公共救助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J].财贸经济,2005,(3).

[6]拉雷•N.格斯顿.公共政策的制定[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

[7]李强。

《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8]周开文。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综述》,中国社会保障,2003.8.

[9]沈立人。

《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10]冯书泉。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人民论坛,2005.2.

[11]谭敏,《什么是中国的和谐——探索建立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广东经济出版社,2005.

[12]阚先学,韩秀兰。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2

 

论文摘要

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既有社会转型所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也有政策失误与缺位的人为原因,弱势群体的存在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使得和谐社会的建构面临着严峻挑战,要相对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真正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必须改变发展战略,实行科学发展与有效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必须进一步提升公共权力针对利益分化的整合能力。

本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定义,确定了弱势群体的范围。

第二部分从自身文化素质低下、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分别几个方面阐述了弱势群体的形成的原因。

第三部分讲述了具体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

最后得出结论,对弱势群体的权益而保障需要各个方面的齐心协力。

关键词: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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