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实施细施修改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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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有关内容移入新细则第41条)

第十四条

涉及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需由商务部会同科技部批准的规定。

(有关内容移入法第10条第一款,简单规定为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涉及非专利权转让,权利转移应办的相关手续的规定

除专利权转让之外,发生权利转移的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①除专利权转让之外,发生权利转移的,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②增加内容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知局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申请部分

第十八条

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有附图的规定。

但实际操作中,必须有附图。

第十七条

增加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有附图。

第十九条

①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

②附图大小及清晰度,应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分辨。

①取消了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的规定。

②取消了清晰度的要求。

(目的是考虑上述条款不适用电子申请)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相关规定移入专利法第26条。

第二十六条

①涉及遗传资源的定义,

②依赖遗传资源完成发明的定义,和

③依赖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的特殊申请手续

(1)遗传资源的定义:

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2)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的定义:

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

(3)相关申请的特殊手续

①在请求书中说明是否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

②填写国知局制定的特殊表格,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

①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3×

8厘米,不得大于15×

22厘米。

②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提交彩色图,一式两份。

③外观设计的视图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①取消

(因不适用电子申请)

②取消了一式两份的要求

③删除

(移入专利法第27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①外观设计申请,必需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②简要说明的内容

a、设计要点;

b、请保护的色彩

c、省略视图的情况

①外观设计必须有简要说明

a、产品名称

b、产品用途

c、设计要点

d、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e、省略的视图情况

f、请求保护的色彩

g、对同一产品多个相似设计的情况,指定一项基本设计

第三十条

涉及已有技术(现有技术)的定义

相关内容移入专利法第22条第五款。

并将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从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改为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三十一条

涉及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无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定义

增加了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定义。

定义: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第三十二条

①无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的规定

②优先权声明中必须正确填写在先申请日和申请国别,否则视为未提出声明;

③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国知局制作;

④没有对外观设计申请时,提交简要说明会不会影响享受优先权的规定。

①增加/改变内容

国知局通过电子交换途径获得优先权文件副本的,视为提交了优先权文件。

②优先权声明中,错、漏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或申请国别中的任何一项或两项均可补正。

③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④在先申请没有简要说明,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依法提交简要说明的,只要简要说明没有超出在先申请图片和照片的范围,不影响申请人对享受优先权

第三十六条

①没有同一产品多项近似设计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提出的规定;

②成套产品在同一种外观设计中提出,各个产品应属洛加诺分类中的同一小类。

第三十五条

①对同一产品在同一外观设计申请中包含多项相似设计的情况做出规定。

A、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与其他各个设计相似,不是各个设计之间必须相似;

b、一件申请中所包括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②成套产品中的各个产品应属分类表中同一大类。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部分

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部分

第四十一条

①两个申请人同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

②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应在两个申请中分别做出声明,存在另一个专利申请;

未说明的,只授权一个专利。

③国知局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还公告该发明创造还存在一项发明专利申请。

④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才可授权。

不答复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的,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

(原指南内容)

第四十四条

①发明初审范围。

法第5条、25条、18条、19条第一款、31条第一款、33条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18条、第20条。

②实用新型初审范围。

法5条第三款、第四款31条第一款、第33条;

细则第2条第二款、13条第一款、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43条第一款;

法第90条。

③外观设计申请初审范围。

法第5条、18条、19条第一款、31条第二款、33条;

细则第2条第三款、第13条第一款、第43条第一款;

法第9条。

① 

 

增加内容

发明专利初审范围

法第20条第一款

(涉及保密审查)

细则16条

(涉及申请请求书内容)

细则26条第二款

(涉及遗传资源发明需在请求书中说明,并填写特殊表格)

法26条第五款

(涉及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

细则18条

(涉及对发明、申请中附图的要求)

细则19条

(涉及权利要求编号,所用术语,表述不能采用的方式、技术特征编号的规定)

(细则18、19条属于旧审查指南的内容。

②实用新型初审范围

(涉及请求书内容)

细则23条

(涉及说明书摘要内容)

法22条第二款

(涉及新颖性审查)

法22条第四款

(涉及实用性审查)

法26条第三款

(涉及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充分公开的审查)

法26条第四款

(涉及权利要求清楚、简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

法31条第一款

(涉及单一性的审查)

法33条

(涉及修改超范围的审查)

(专利法26条第3款、第4款,法31条第1款,以及法33条属于旧审查指南的内容。

细则20条

(涉及对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

③外观设计申请初审范围

法25条第(六)款

(涉及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审查)

(涉及请求书的内容)

细则27条

(涉及外观设计申请图片和照片提交的规定)

细则28条

(涉及简要说明的规定)

法23条第一款

(涉及外观设计申请新颖性规定)

法27条第二款

(涉及外观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④对三种专利申请初审都适用的条款

细则第2条

(涉及各种文件提交的方式:

纸件方式,其他方式)

细则第4条

(涉及邮寄、直接送交或其他方式送达文件的,期限计算方法)

第四十七条

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写明产品所属类别。

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写,也可以不写,产品所属类别。

第五十三条

涉及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理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理由:

法20条第一款

(涉及遗传资源的披露)

第五十五条

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知局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涉及的专利:

实用新型

请求人:

专利权人

第五十六条

涉及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涉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国知局作出时间:

及时

作出报告的次数:

不限

报告涉及范围:

法22条,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五十七条

2个月内

1次

所有专利权无效理由

专利申请复审及专利无效部分

第五十九条

涉及复审请求应提交的文件、理由和证据,及格式不符的补正规定

第六十条

复审不受理的情况:

不符合法第19条第一款

(涉及外国人应委托中国代理机构)

和法第41条第一款

(涉及复审提出期限)

第六十四条

涉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22条

权利要求应分前叙部分和特征部分。

一项发明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第六十二条

法第27条第二款

(涉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细则43条第一款

(涉及分案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删除内容

原细则22条,关于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格式作为无效理由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以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理由提起无效请求的,应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涉及无效请求不受理的情况

法19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即外国人未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

改变内容

以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理由,提起无效请求的,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涉及无效请求人在复审委作出决定之前,撤回无效请求的规定:

撤回请求的,无效程序终止。

第七十二条

改变:

撤回无效请求的,无效程序终止。

但是,复审委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专利权强制许可部分

第七十三条

新增加条款

该条款定义了:

①未充分实施是指实施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需求;

②法第50条所称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涉及强制许可的规定

第四款内容

国知局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供应国内市场需求;

强制许可涉及半导体技术的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

第七十四条

相应条款内容删除

因为:

①为国内需求批准强制许可,已在新法53条中规定;

②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方式已在新法的52条中规定。

国知局依专利法第50条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部分

涉及职务发明的奖金

①职务发明应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的单位:

国有企、事业单位

②奖金数额:

发明专利不少于2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少于500元

③奖金可进入成本

第七十六条

改变/增加内容

①职务发明奖金和报酬发放单位: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

②给予奖金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

③奖金报酬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

第七十七条

奖金数额:

发明专利:

不少于3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

不少于1000元

外观设计专利:

第七十五条

涉及职务发明的报酬

每年税后利润2%

每年税后利润0.2%

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每年从使用费纳税后提取10%作为报酬。

第七十八条

给予报酬的百分比没变,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变为从营业利润中提取,即从税前利润中提取。

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少于10%,作为职务发明报酬。

专利权的保护部分

第七十九条

涉及专利管理机关,除了专利侵权案件外,还可调处案件的种类:

1、权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奖金报酬纠纷

4、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将相关规定移入新细则第85条并在85条中增加了“其他专利纠纷”

第八十条

涉及国知局对地方局办案的业务指导:

指导范围:

处理案件:

调解案件:

处理案件

查处案件

调解案件

第八十三条

涉及标明专利标识的规定

增加一款

专利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涉及假冒他人专利(84条)

和冒充专利(85条)的行为:

③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第八十四条

涉及假冒专利(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具体行为:

①在未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

②在专利权终止后标注专利标识;

③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

④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设计的行为;

⑤专利权终止前标注的专利标识,在终止后继续销售,许诺销售的不属假冒专利行为;

⑥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的,并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应停止销售,可免除罚款处罚。

①在广告或其他宣告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②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③制造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④制造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第八十五条

对应于原细则七十九条

涉及专利管理机关的受案范围:

增加内容:

其他专利纠纷。

第八十八条

涉及国知局协助执行中止程序的具体说明:

国知局依据细则86条和87条规定中止的程序,是指申请初审程序、实审程序、复审程序、授权程序、无效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部分

第八十九条

涉及专利公报公布的内容

①外观设计图片和照片

②保密专利的解密

③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第九十条

变化

①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照片

②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③文件公告送达。

第八十九条最后一款

涉及国知局另行出版发明和实用新型全文版

第九十一条

国知局应提供专利公报,并提供

①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②发明专利单行本

③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

④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九十三条

涉及国知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换专利文献

费用部分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费

涉及费用的规定

取消了:

①维持费

②中止程序请求费

③强制许可请求费

④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判请求费

变化: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代替了原来的检索报告请求费

涉及缴费方式

①以邮寄或银行汇款方式缴费的,国知局收到款超过邮戳日或银行汇出日15天的,除邮局或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知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②多缴、重缴、错缴费用的,1年内可提出退款。

第九十四条

②3年内,可请求退款

第九十二条

涉及申请缴费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最迟自申请之日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

涉及实审、恢复和复审费用缴纳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取消了恢复费用的缴纳,移入细则99条中规定。

涉及维持费的缴纳

涉及授权费用缴纳

第九十七条

删除旧细则中的维持费

国际申请特别规定部分

第一百条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该国家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

删除相应内容,规定到细则第105条

第一百零一条

涉及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①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3项的要求,确定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

②进入国家阶段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4-7项的要求,国知局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申请视为撤回。

涉及PCT国际申请在中国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①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②因在国际阶段申请被撤回而效力终止的,不适用细则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

因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而效力终止的情况。

涉及PCT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的情况。

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以修改文本为审查基础的,应在进入后,国知局做好国家公布准备工作之前提交修改的中译文。

第一百零六条

修改:

在进入后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译文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第一百一十条

涉及PCT申请的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请求费。

①国际阶段优先权声明有书写错误或申请号错误,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改正,并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②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视为未提出,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进入时请求恢复优先权。

涉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修改期限

实用新型申请进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动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用新型申请

进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

涉及PCT国家阶段申请的文件提交和缴费日期

①以国知局收到之日为文件提交日和缴费日

②邮寄延误的,必须证明是在期限届满前5天交邮。

③可以以传真方式提交文件但14天内提交传真原件

整条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涉及优先权费用

有关内容并入

细则第110条

附则部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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