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艾滋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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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防艾滋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各地应结合当地艾滋病、梅毒、乙肝流行状况和卫生资源、服务能力等因素制定工作方案,提出阶段工作目标。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实验室检测和救治能力建设。

二、工作措施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各级卫生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媒体宣传、社区宣教、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育龄妇女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自我保健意识,让育龄妇女和孕妇主动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感染孕妇主动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干预服务。

2.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等多种服务场所对育龄妇女开展“面对面”健康教育。

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利用。

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

帮助感染妇女及配偶或性伴侣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指导其正确避孕和使用安全套,以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并帮助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

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关口前移,规范提供综合干预服务。

1.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与检测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附件1),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与检测服务。

在孕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妇提供干预措施;

要确保临产孕妇及时获得相关咨询与检测,并实施干预服务。

(1)检测前咨询。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前的信息,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2),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3)对孕妇进行孕妇梅毒血清学检测。

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孕妇提供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

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

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或性伴侣的知情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2.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技术指导。

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3.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①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对孕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按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附件4),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孕产妇,转介至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进行治疗。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及用药过程中,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

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

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

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②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尽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降低在分娩过程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风险。

③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倡导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获得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

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

对于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指导其坚持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不超过6个月,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④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艾滋病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早期诊断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规定,转送到省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或有条件的市(州)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尽快进行检测,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尽早),按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5),进行早期诊断检测。

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的,及时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儿童未感染艾滋病的,继续提供随访和常规儿童保健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按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6),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⑤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按照《预防机会性感染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附件7)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

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

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

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4周。

(2)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①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附件8),给予规范的治疗,以治疗孕妇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

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

对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

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

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1个疗程的梅毒治疗。

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抗梅毒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③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但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进行预防性治疗。

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附件9),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且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随访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

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3)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诊治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

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婴儿的3次乙肝疫苗接种。

4.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提高能力,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1.加强能力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管理、基础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能力建设,严格机构资质和人员准入管理,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确保提供规范、安全的综合防治服务。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性传播疾病实验室诊断技术指南》、《全国梅毒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检测制度,完善相关检测流程。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同时开展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

乡镇卫生院应至少开展梅毒筛查试验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无条件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检测的乡镇卫生院负责抽血送当地县医院进行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乙肝免疫球蛋白及血液标本等的运输、存储和使用。

2.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各地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由卫生管理、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检验、性病艾滋病防治、传染科、医院感染等领域专家组成的预防母婴传播专家指导组,承担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任务,探索建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3.加强人员培训。

对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及服务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方式开展逐级培训,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水平。

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进行暴露情况的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在全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厅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0),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妇社、规财、疾控、医政、药政等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定期研究有关政策、重要事项,统筹协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省级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检验、性病艾滋病防治、传染科、医院感染等领域专家组成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专家组(附件11),负责全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任务。

各市(州)、县(市、区)也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积极争取财政、人口计生、广电、民政、妇联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职责与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

妇社牵头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估细则;

组织专家开展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

制定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奶粉技术参数等;

收集、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有关信息。

规财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资金分配、监管等工作;

参与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督导检查等工作。

疾控负责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统一管理;

负责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确认检测、CD4+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等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织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艾滋病、梅毒检测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参与制定预防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

医政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服务;

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对达到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抗病毒治疗;

参与制定实施方案、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

药政负责组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试剂、药品、物资等招标采购;

参与制定实施方案、督导检查等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对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规范和服务流程;

负责艾滋病快速检测试剂、药品及奶粉的分发、调配;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信息。

(2)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产科、儿科等医疗保健工作,以首诊负责的原则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与相关检测,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等医疗服务与干预措施;

对辖区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督促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妇接受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措施,协助完成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追踪随访;

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及时报送孕产妇及儿童艾滋病疫情至疾控中心,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孕产妇及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信息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随访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至18个月,采集和转运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早期诊断检测的血标本,为12月龄、18月龄婴幼儿提供艾滋病抗体免费检测。

为艾滋病感染产后妇女和儿童提供转介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并于1月龄和6月龄时接种乙肝疫苗。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除参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执行外,尚需收治有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儿童,按相关规范进行诊治,并按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治疗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省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承担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全省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及早期诊断试剂的分发等工作。

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承担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检测工作;

有条件的市州承担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测报告。

未开展以上检测工作的市(州),相关检测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艾滋病快速检测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艾滋病确认、CD4+T淋巴细胞计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测报告。

及时将有关育龄妇女、孕产妇和儿童感染艾滋病的信息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转介孕产妇至医疗保健机构接受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三)资金和物资管理。

各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市(州)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资源,有效利用其他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和省级财政、国际合作项目及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各市(州)卫生部门要制定各种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做好补助经费发放记录,便于检查。

艾滋病快速检测试剂、药品及奶粉由各市(州)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分发、调配使用,艾滋病确认试剂、儿童早期诊断试剂、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等试剂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放、使用。

项目物资须专人管理,并建立发放、使用等相关登记备查。

(四)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1.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

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

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及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及个案信息调查;

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附件12),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对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2.信息质量控制。

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

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与汇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五)督导评估。

建立省、市、县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

省组织制订省级监督指导及评估方案,每年组织督导一次。

市(州)每半年组织督导一次。

县(市、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1.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包括组织管理、部门协调、各类预防措施落实、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检测咨询及实验室建设、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经费及物品管理、工作进展等内容。

各地区应根据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选择监督指导与评估的重点。

2.督导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察、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管理机制、工作运行模式、信息数据系统管理、健康教育、物品发放、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测咨询、服用抗病毒药物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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