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条件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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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条件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案例1: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

张爱民在呼和浩特一家热电厂输煤一线已工作10多年,身份始终是临时工。

虽然做一样的工作,但作为临时工的他,月工资只有889元,正式工的月工资却是3200多元。

前不久,他和7名同事以此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就“同工同酬”调研了43家大型国有企业,发现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其中国企改革进展较慢的地区如西部地区更为普遍。

山西一家国有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实际收入差距甚至高达10倍。

  用工双轨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4、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健全,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缺乏工人的标准等,这就要求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资总量实行必要的宏观控制。

但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才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防止有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过度提高工资待遇而脱离企业经济发展)。

国家通过工资立法,制定工资增长计划、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方式,使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保持在适度范围内,使其与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五)工资的构成形式

分为基本工资形式和辅助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即实际工资=工资标准×

工作时数),是最基本的工资形式。

包括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等。

特点:

简单易行,适用广泛,但不能将工资报酬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挂钩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工资。

包括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额计件等工资制度。

实际工资=∑(Wi×

Pi)(W为完成的任务数,P为I任务数量档次的单价)。

3、奖金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是对劳动者作出优异成绩的一种奖赏,是基本工资的辅助形式,用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包括:

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等

4、津贴和补贴

是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比如:

夜班津贴、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津贴(高山、井下、有毒等)、物价补贴、技术性津贴(特级教师、工人教师等)。

津贴和补贴不交个人所得税

5、加班加点工资

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150%、200%、300%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工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停工期间,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4)企业依法破产,在破产清偿中,应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案例2:

某IT企业,由于生产调整将小李所在的部门撤销,员工被分配到其他部门从事新工作。

因小李不愿到其他部门工作,企业无奈只好以小李所在部门被撤销,导致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的工作内容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工作内容达成一致为由,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解除了小李的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可以,但要按国家规定给我经济补偿金。

”小李办完离职手续,就到财务部门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此时他发现企业支付给他的这笔钱,比他自己事先预计的要少很多。

企业认为,“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中所说的“工资”,是指按月发给职工的固定工资。

小李则认为,企业这种理解对自己是不利的。

他觉得,这里的“工资”不只包括固定工资,还应当包括职工领取的奖金以及加班费等。

试分析:

小李和企业的观点哪个正确?

二、工资制度

(一)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权力)

1、劳动者的工资权:

工资权的概念及组成

工资权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正因为劳动者有工资权,劳动才得以成为劳动者的谋生手段。

工资权的完整内容包括四个组成部分:

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工资保障权、工资分配参与权。

2、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这里的“自主”是法定范围内的自主,凡是以强行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工资分配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凡是法律和政策所界定的工资分配权限,用人单位不得超越。

这里的“自主”并不是指完全由单位行政单方决定工资分配,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者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案例:

3、国家的工资管理权

(1)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

主要是制定工资政策和法规、控制工资总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工资基金、协调城乡居民收入比例关系和不同地区、行业、职业之间工资比例关系。

(2)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

主要是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动态的和适度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选择和完善工资制度、确定工资标准指导线、监督企业在工资分配过程中遵守工资政策法规。

(3)对国家机关(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资的直接管理。

主要是确定国家机关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工资水平。

(二)基本工资制度

1、含义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基本工资制度,是关于如何确定基本工资的制度,亦即确定基本工资的规则的总和。

其内容,主要是对基本工资的构成、等级和标准以及劳动者应得基本工资等级的确定和升级所作的具体规定。

基本工资制度的确立方式,有法定方式和非法定方式之区分。

2、特征

1,多样性。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基本工资制度。

其中,企业可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国家规定的示范性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技能工资制;

国家机关必须对职员、工人分别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或岗位工资制;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等级工资加津贴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2,结构性。

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务级别工资制等基本工资制度,都属于结构工资制,只不过各自结构不尽相同而已。

3,等级性。

在各基本工资制度的结构中,都包含具有等级特点的组成部分,如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工资等都有相应的等级。

(三)我国现阶段企业执行的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

三、最低工资制度

(一)概念和组成

1、定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组成部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得到的实际劳动报酬。

工资、奖金等。

2、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

(1)加班加点工资。

(属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这部分费用,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和鼓励);

(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企业对职工的培训费,因国家规定而发放的防护用品,特别困难补贴,住房补贴等);

(4)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大工资标准内。

3、不适用与不执行最低标准工资

(1)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法定工作时间或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也就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2)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身体残疾的人等

学徒因在学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对社会价值也有限;

勤工俭学学生还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劳动者,也不需要赡养其他人;

身体残疾者职能提供少量的简单劳动。

但试用期,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下岗待业人员(按政府规定支付的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思考一个问题:

制定最低工资对经济发展到底利大还是弊大?

是否会抑止劳动就业?

(二)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化

能够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也为制度某些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必要的参照数。

最低工资的调整将会使企业的工资水平发生变化,有利于企业工资走上法制化轨道。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

《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四、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保障,是对劳动者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

(支付规则)注意:

工资的基本形式(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工资的辅助形式(奖金、津贴)

(一)工资支付一般规则——工资支付的办法

(一)必须为法定货币,不得以实务及有价证券替代;

(二)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亲属或委托人代领,也可委托银行发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量、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名),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

2.工资至少每月一次,且在约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

3.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企业依法破产,在破产清偿中,应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案例3:

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报到有一女的,存折被亲弟弟、姐姐拿走,并用他们的身份证取走十几万元钱的案例,要求银行索赔。

(三)禁止非法扣除工资(包括拖欠)

1,对代扣工资的限制;

2,扣除数额的限制 

《劳动法》第50条规定: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一)可代扣的情况

(1)代扣个人所得税;

(2)代扣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裁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数额的限制

对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概念、特征和分类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工作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形式,其中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所谓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以日为计算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工作周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从事劳动和工作的时间。

工作周以日历周为计算单位。

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息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

251天/年÷

4季=62.75天

月工作日:

12月=20.91天

工作时间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工作时间长度的法定性。

工作时间的长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任意延长工作时间。

二是工作时间计算的相关性。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而且包括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时间。

如工间歇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按规定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等等。

三是工作时间的劳动尺度性。

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生产和工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是计算劳动者劳动的天然尺度。

用人单位就是根据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的。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现行的工作时间,按照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不同,工作时间可分为计时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计时工作时间可分为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定时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固定的工作时间。

定时工作时间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

非标准工作时间包括缩短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用工形式和计酬时间单位不同,工作时间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和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

(二)立法历程及意义

工时立法产生于产业革命后,随着工业的星期,资产阶级的力量大大加强,并增加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为14-16小时,甚至18小时。

严重摧残工人的身心健康,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日益增多,工人一般在40岁左右就丧失劳动能力。

随着工人运动的高涨,资产阶级国家开始立法限制工作时间。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晚9――早5不得工作);

1842年,英国《十小时法》规定童工和妇女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1918年德国《工作时间法》确定8小时工作制;

法国是第一个全面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国家等。

中国196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规定:

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部门,一般情况下都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8小时/天,44小时/周;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八次会议对此进行修改,规定自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8小时/天,40小时/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日为周休息日。

工作时间的立法意义:

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

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案例4:

用人单位能否自行变更工时制度?

某外资企业近年来出口量降低,因此不得不压缩生产,时常让员工们放假回家。

今年春节后,公司接到国外的订单,要求尽快供货。

公司总经理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向全体员工宣布:

“由于公司刚刚接到的这批活儿,时间紧、数量大,为了确保按时向人家交活儿,公司决定,从今天开始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两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

等到完成这批活儿后,公司将按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全体人员放假,让你们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

经历了一个多月没有休息日的连续工作后,一些员工申请星期天休息,但遭到了公司拒绝,并被告知:

谁不来上班,公司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

有些人对公司的做法十分有意见,便来到公司工会反映。

工会同意了公司的做法,员工们非常失望。

无奈之中,有人提议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希望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他们的休息权。

问题: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时制度?

简要分析:

《劳动法》专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章,此章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工作之后,能够通过一定的休息时间来弥补身体的消耗,从而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的,也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

本案中,公司为完成这批急活儿而暂时采取综合计算工时的办法,让职工连续上班三个月后,再放长假集中休息。

此办法从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并征得了工会的同意,但由于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它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

二、工作时间的种类及其法律规定

(一)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法律一般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作时间调整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

标准工作时间是一般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作时间。

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和常规工作环境。

标准工作日是我国工时制度立法的基础。

例如,对于一些企业和单位,这些时间很明显不够他们的需求,所以经常会跟自己的员工提出加班的请求,一般来说,没有特殊的原因,公司或者单位只能要求加班一个小时,实在需要延长时间的,可以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至三个小时,而且对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就应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二)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一种工作时间。

目的:

是保护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虽未对缩短工作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但第39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995年3月25日劳动部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是对在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等特定条件下实行的工时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规定每个工作日时间少于8小时。

如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害有毒、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作业的的职工。

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办法,化工业每天缩短为6或7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时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均为繁重体力劳动,依本行业特点都实行不同程度的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

其二,规定夜班工作时间减少1小时。

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单位,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的时间。

夜班工作改变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负荷,工作起来比较辛苦,为此规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发给夜班津贴。

还有些连续生产不容间断的工作必须安排夜班,如钢铁冶炼、发电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同,但要给夜班劳动者增发夜班津贴。

其三,规定女职工哺乳时间减少1小时。

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合计1小时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其四,规定对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作固定的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劳动法》在第39条中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1994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有:

一是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主要是指: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地的供销、采购和其他常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等。

二是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

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与铁路相关联的驻站人员以及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三是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定休假应安排劳动者休假。

(四)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一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根据1994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职工有:

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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