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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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

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

”的任务要求。

全面贯彻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认可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第三条 评价认可依据为国家船舶行业标准: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以下简称为《评价标准》)。

第四条 评价认可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类评价、规范管理。

第五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江西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第七条 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认可材料:

(一)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申报《评价标准》级(类)别要求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评价认可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

船舶企业向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提出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申请,并报送申请评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

申请评价认可材料经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工信厅。

省工信厅对申请评价认可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认可;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现场评价

申请评价认可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价认可。

企业现场评价认可总分、各单项得分均达到合格以上且达标项全部达标,判定企业评价合格,由专家组出具现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评价认可

现场评价认可合格的企业,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合格名单》(以下简称《合格名单》),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告,并颁发电子认可证书。

现场评价不合格的船舶企业,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一次《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三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当年内提出变更申请,经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评价标准》重新申请评价:

1.企业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的;

2.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

3.企业拟扩大生产范围或提升级(类)别的;

4.其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未提出申请的船舶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五条当年度有效期届满的船舶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填写《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年度复查表》(附件3),经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逾期未申请复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制定年度复查计划,并按照《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

复查合格的企业,继续列入《合格名单》;复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申请复查;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督办整改事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船舶企业,在完成问题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前,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第十七条 评价、复查合格的船舶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省工信厅对企业生产条件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船舶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规范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关于印发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修理、设计条件评价暂行办法》(赣国科工字〔2015〕31号)同时废止。

 

附一:

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江西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制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须在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

2、单位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名称;

3、单位申请级(类)别,应根据目前企业的软硬件条件能达到的级(类)别填写;

4、申请书填写要客观真实、规范完整,附件材料要齐全有效;申报企业应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

5、申请书各栏目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国有□合资□民营□其他

经营范围

申请级(类)别:

企业基本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形式审查

意见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专家小组现场评价意见

 

 

组长:

(签字)

成员:

(签字)

年月日

省级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年月日(盖章)

附件二:

企业承诺书

一、本企业自愿遵守《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二、本企业自愿提供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评价工作提供方便

三、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书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三:

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年度复查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评价、复查合格时间

级(类)别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主管

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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