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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如银行利息按规定每月计提,季末划转银行;

又如企业支付租赁费用,如一次支付三年的经营房屋租赁费用,也不应该一次计入成本,而应该分三年摊入成本费用。

3、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防止企业利用各年度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避税。

4、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这一原则的要求是,纳税人为取得一定的收入而发生相应的支出应当允许扣除,如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其他企业担保而发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同时税法也规定,对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

如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企业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都属于和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都不应该允许扣除。

5、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注意:

确定不是实际支付)。

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预提费用来扣除,因此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谨慎原则提取的各项准备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预计负债等都不允许扣除,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6、真实、合法、合理性原则。

真实性是首要条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第二章《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相关政策

一、基本框架和注意事项

本表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合计(其中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会计数据。

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第11行。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2+13行。

本行数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企业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销售行为在本表第13行“视同销售的收入”反映,并填报附表三第2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四栏,纳税人在填报时应对照具体项目填报。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可在第12行填报。

4、对营业税按收入差额申报的广告业、旅游业等,其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全额填列。

(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填列)

(一)所得税收入总额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销售货物收入(所得税规定)

第4行“销售货物”: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具体确认的原则及时间如下: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和税收在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上仅相差“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会计核算上对“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销售事项不确认收入,而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不承担企业经营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只有当损失真正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2、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注意与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区别。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关于企业销售折扣、折让、退回、回扣的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9、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规定与税法一致,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带有融资性质,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10、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按会计口径填本表,会计处理与以上规定有差异的在附表三纳税调整。

(三)提供劳务收入(所得税规定)

第5行“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一般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与税收规定多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一条。

如“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会计处理上,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③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营业税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不同劳务方式收入的确认

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制造或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五)视同销售收入

1、第13行:

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如果不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涉及补价的,应确认补价相对应的损益。

2、将货物、财产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价值,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发生的补价是用来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涉及确认损益问题。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对外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非现金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应适用按公允价值销售处理。

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转让所得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在相应的收入项目反映,而不需填入本行次。

●有关税收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28号)规定:

1、企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处置资产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如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商品用于在建工程,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以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

3、企业发生改变所有权属的处置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财税差异分析:

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不涉及补价或补价在25%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不确认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均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会计不确认收入,税收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有差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对外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需确认收入,与税收规定无差异。

而用于广告、样品、交际应酬时应按税法作纳税调整。

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以实际取得的银行存款或现金计入销售收入,按组合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

会计与税法的处理看似不一致,但最后确认的所得是一致的,为简化起见,该类业务可从会计核算。

[例]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

“五一”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

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400元。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为:

4545元=5000×

(5000/5500);

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

这种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有差异,会计核算按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元入帐,同时结转电视机及微波炉的成本4900元,毛利为100元,与875号文计算结果一致。

(六)营业外收入

第17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企业按新会计准则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营业外收入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政府补助不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而在“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2、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

财税差异分析: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政府补助收入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新会计准则规定: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税法对政府补助收入原则上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即政府补助收入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因此如会计核算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或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政府补助收入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对政府补助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填列在“纳税调减项目”中减除。

3、第25行“捐赠收入”

1、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在“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科目核算,与税法规定一致。

2、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应在附表三3行“接受捐赠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3、税收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不在本表反映的所得税收入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收益在主表第9行反映,有差异的在附表三或附表五调整。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根据其不同性质结合会计处理分别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和第6行财务费用(附表二带入)反映,有差异的在附表三或附表五调整。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会计处理已记入收入各科目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均先在本表反映后再在附表三调减。

(九)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如企业会计处理未作收入处理,应调整。

第三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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