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资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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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1-----.doc

1.行政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与规范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

行政法富于变动性而缺乏相对稳定性。

程序法与实体法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而程序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反映行政法规范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伸缩性

3.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

一方面,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另一方面,从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的影响及地位越来越显得突出;行政法既维护和保障行政权,又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同时还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4.行政法的渊源: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5.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行政合理性原则:

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便民高效原则:

具体要求包括: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4、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政府集中办理网上办理)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制度:

行政公开、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单方面接触、救济充分诚实守信原则:

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信守承诺、信赖保护权责统一原则:

职责与手段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度

6.行政主体的类型:

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7.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范围包括行政系统政党系统,权力机关系统,司法系统,政协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8.公务员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9.行政处分: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给予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0.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3、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1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或存在所应具备的条件。

包括:

(1)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主观要件。

行为主体有影响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确认的意图。

3)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有通过一定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为。

4)效果要件。

行为主体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2.行政行为的效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所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约束力。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在法律上推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予以承认和尊重,而不得否认与拒绝。

公定力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与行政行为是否真正合法没有必然联系。

公定力是一种对世权,不但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同样有效,均应予以遵守或服从。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不可随意变更。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和行为相对人服从、遵守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得到实现的效力。

13.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的合法有效;而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却必然是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必然包含所有的构成要素;未成立的行政行为,则意味着其根本不存在,自然也就不用谈其效力。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2行政行为权限合法;3、行政行为内容合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4、行政行为程序合法;5、行政行为形式合法

14.行政许可的程序:

普通程序:

申请——不受理、补正、受理——审查(听证、书面审查、实地考察、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有关救济的权利和途径等程序;特别程序:

认可程序(司法考试)、核准程序(锅炉)、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招标和拍卖程序(出租车营业许可)。

特别程序:

认可程序(司法考试)、核准程序(锅炉)、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招标和拍卖程序(出租车营业许可)。

期限:

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般不收费环节:

变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变更许可的范围、期限和活动方式)、延续(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

15.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违法行为之违反一个法律法规时,只可以处罚一次;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时,罚款只可以使用一次

16.行政处罚的种类:

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较轻的违法行为);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自由罚——行政拘留(1---15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劳动教养(轻微犯罪但不够刑事处罚的,1—3年或更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教管理委员会决定,承担审批的复查);禁止出境或入境、限期或驱逐出境

17.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步骤: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其步骤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或举行听证会、处罚决定的作出与送达。

3、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特点: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笔录.

18.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采取紧急干预措施的行为执行性强制:

特征:

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院;不得进行执行和解;方式:

直接强制执行(财产的限制和对人身的限制)和间接限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方式。

执行罚指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义务,如滞纳金。

程序:

(申请)---告诫---作出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措施(行政机关)申请----审查----裁定即时强制-特征:

只能由行政主体实施;情况紧急,程序相对宽松一般强制:

特征:

发生在行政检查中;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程序:

表明身份----告知权利---补办手续---及时解除

19.行政立法体系:

我国行政立法体系是整个国家立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立法程序:

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备案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回避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审执分离制度

20.公开制度

(一)含义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通过某种方式使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的制度。

包括:

情报信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介绍:

1.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1.回避的基本类型:

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地域回避(乡级、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不得由当地人担任)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政裁决

2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特征:

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救济机制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2.公正原则——撤销或确认违法行为、变更不当行为或责令重新作出3.公开原则——复议过程公开、行政资讯公开4.及时原则——遵循法定的期限5.便民原则——口头申请、不收费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2.书面复议制度;3.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23.行政裁决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特点:

1、争议事项特定,包括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专利和商标纠纷;2、有专门法律的授权;3、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4.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一。

申请程序:

1、条件申请人适格、被申请人和理由清楚、符合管辖和期限;2、期限:

最短60天;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申请书(可以是电子邮件)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4、申请的撤回,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二、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限期补正;符合条件决定受理。

除前款规定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审理程序方式:

二人以上,书面审为主;依据:

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四、行政复议决定:

1、期限:

少于或等于60-90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的执行:

1、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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