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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招标制和责任制。

第七条第七条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技术交易的管理、中介和仲裁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商品化、产业化。

第八条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纳入目标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制度。

应当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防止和控制危害社会安全、损害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开展及其成果的使用和扩散。

第二章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条第十条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示范乡(镇)、村、屯、户和各类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建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与县(市、区)、乡(镇)联合,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和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实体;

支持各种类型的农业技术集团承包和联合示范活动;

加快高效农业科学技术示范园区的建设;

建立健全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加强对农业劳动者科学技术培训,实行绿色证书制度。

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活动的开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行有偿服务或者由政府资助;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可以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农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以兼营为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配套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经省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章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企业必须遵循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积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加速技术改造,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大中型生产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

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国有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待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对耗能高、污染重、质量差、技术落后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限制生产,并限期淘汰。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制度,培育和发展工人技师队伍。

企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人

才、技术问题,促进乡镇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章其他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加强对人口、资源、国土整治和生态保护及自然灾害的分析预警等方面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机构,促进信息生产和服务的网络化、产业化、社会化。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优先组织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实行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积极办好国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协调管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国际化,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有关部门对采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六章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研究开发机构实行所(院)长负责制。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不同所有制的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承包、租赁、参股、兼并。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开发的机构,应逐步做到按自然区域设置,实行研究、开发、培训、推广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从事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有偿服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和试验手段方面给予支持。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研究开发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建设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并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机构评议制度,按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择优支持。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鼓励在我省的国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我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对研究开发机构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七章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政府建立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颁发特殊津贴的制度,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对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优惠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对承担国家或者省的重大科学研究、攻关计划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从其所承担项目的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其从事该项目的科研津贴。

对从国外、省外来我省工作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携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来我省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待遇从优,根据本人意愿具体商定工作形式和期限,保证来去自由。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逐步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聘任合同制,开放科学技术劳务市场,建立健全人才流动中介服务组织,促进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

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辞职、停薪留职创办、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重视中青年科学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

有计划地通过专业进修、培训、出国深造等途径,不断更新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权利。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发明协会和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学术交流、决策论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咨询服务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所得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发挥其业务专长,开展各种科学技术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章科学技术经费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建立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单位自筹和吸引民间、海外资金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比例,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市级和县级不低于1%。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补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市级和县级不低于1%。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收入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

群众性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按农业人口人均0.03元至0.05元,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专款专用。

研究开发机构的基本建设、重点实验室、科研中间试验基地建设和重要科学研究仪器设备建设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各专业银行应当在信贷方面积极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

省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可以建立科学技术信托投资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科学技术信用机构。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筹集资金。

科学技术、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重点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

企业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农业科学技术攻关和农业技术推广。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增加对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省设立优秀科学技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专业性强、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高的优秀科学技术著作的出版。

省设立青年科学技术基金,用于资助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进步基金,由本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科学技术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章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遵循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企业单位、民间团体、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积极发展同外省、市、自治区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互派专家、学者,交流科学技术信息,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开发,联合举办学术讨论会以及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在国外创办科学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创办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鼓励和推动科学技术合作与经济合作相结合,大力发展技术及其产品出口,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技术及其产品创汇的收入,实行全额留成。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坚持技术、贸易相结合,工业、贸易相结合,引进与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

应重视专利和软件的引进,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技术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凡在我省工作30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退休金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全额发放。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和履行技术合同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科学技术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克扣、贪污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打击迫害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四)科学技术工作者或者其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五)侵犯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干扰正常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

(六)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

(七)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报和审批、技术转让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八)采用、转让国家法律禁止的技术的;

(九)非法窃取他人技术秘密或者泄漏国家技术秘密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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